附件1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关于推进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更好地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推进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牵头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建设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既可立项新建,也可依托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通过挂牌、共建等方式,认定为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还可利用各类专业市场、商场划出一部分摊位用作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各级政府整合闲置厂房和场地资源,改建综合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要把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农牧民,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等初始创业者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给予重点帮扶。入驻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实体、创业者享受自治区创业带动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二、集中精力打造一批标准化、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从2013年起,利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区实现“一旗县(区、市)一园(基地)”的目标,到2015年底打造100个标准化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集中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自治区从标准化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中,认定50个盟市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从盟市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中,认定20个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重点支持3个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达到国家级水平。三、建立标准化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条件和认定评估标准(一)基本条件1.具有固定的创业场地,能够满足生产经营、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即入驻即开业”的条件,有专门的服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2.有完善的入驻条件、入驻流程、管理制度、服务标准、退出机制等配套办法;有良好的创业文化与氛围,帮助入驻实体开展宣传报道,展示创业形象,树立创业品牌;3.有一定数量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实体;有能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信息服务的服务平台;4.有入驻实体档案库,实现入驻实体动态管理;能够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5.能够开展法律、财务、市场营销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能够提供工商税务代理登记服务;6.能够指导协助孵化期满的实体,做好退出、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二)认定评估标准标准化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工业类、农牧类、商贸物流类、高新技术或文化创意产业类等四个类型开展认定评估。1.工业类:实有生产和办公服务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入驻实体不低于30户,稳定吸纳就业不少于300人。2.农牧类:耕地面积不少于500亩,入驻实体不少于10户,稳定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00人,家禽畜类养殖存栏量不少于5000只。3.商贸物流类: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入驻实体不低于20户,稳定吸纳就业不少于100人。4.高新技术或文化创意类:园区厂房(写字楼)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入驻实体不低于30户,稳定吸纳就业不少于150人。各盟市要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和认定评估标准,制定具体的认定评估办法,认真组织标准化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评估工作,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当年认定结果行文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四、建立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估标准和程序(一)认定评估标准盟市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孵化基地认定评估标准:实有生产和办公服务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入驻实体不低于50户,稳定吸纳就业不少于500人;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60%,每年新入驻实体10户以上。特色鲜明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估标准:实有生产和办公服务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入驻实体不低于60户,稳定吸纳就业不少于600人;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70%,每年新入驻实体15户以上。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二)认定评估程序1.把好申报关。盟市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由所辖旗县逐级申报,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组织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于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由盟市组织申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认定。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11月底结束。2.把好资料审核关。申报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入驻实体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运行情况报告;提供管理制度、服务标准、退出机制等制度办法;创业指导服务人员情况、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情况;创业优惠政策文件、资金安排文件、支出证明;入驻创业实体花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场地产权证明、经营场地平面图等。申报时,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并与电子版一同上报。3.把好评估关。人社、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采取现场评审、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评估。4.把好公示关。对拟认定的自治区级示范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在自治区主流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盟市级比照自治区做法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认定评估权限予以批复并授予牌匾。五、创新完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机制体制(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统筹规划,要强化自治区与各盟市、旗县上下联动机制、要尽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既定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要求,迅速行动。(二)强化分工协作。各地区要切实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和实施工作。人社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项目库、评估认定和进退机制、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制度办法,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财政部门要积极创新“以奖代补”资金管理使用机制,积极探索财政支持有效方式,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模式。(三)落实奖励政策。自治区和盟市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一部分创业发展资金,扶持建设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建设规模、创业孵化成功率、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按照绩效优先的原则,认定为自治区级和盟市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分别由自治区和盟市人社、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各地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配套设施费、维护费、经营场地租赁补贴、水电费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可由盟市人社、财政部门制定补贴标准及办法,从地方配套的创业发展资金中给予资金支持。(四)加强绩效考核。按照“看得见、有指标、能量化、能考核”的要求,对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每两年复核与评估一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不符合认定条件、不能提供承诺的服务、有效投诉问题不能及时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资格。对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存在违法经营、放任入驻实体违法违规,实行一票否决。附件:1-1报书1-21-3作人员花名册1-4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