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钱营孜煤矿“6·15”顶板事故的追查报告一、事故单位:掘进事业部五队二、事故时间:2015年6月15日11时48分三、事故地点:W3224风巷迎头退后1.8米处四、事故类别:顶板事故五、事故性质:责任事故六、伤亡情况:致命性重伤七、伤者情况:靳建军,1972年出生,初中文化,2002年参加工作。八、事故经过:6月15日早班,掘进五队在W3224风巷施工,巷道支护为锚网梁(索),断面:净宽×净高=4.2m×3.0m,当班出勤14人,队长王奎班前会安排早班周一安全大检查后正常进尺,当班带班副队长靳朝理安排当班班长靳建军等4人在迎头支护,靳朝理为安全责任人。11时00分左右靳朝理安排进尺两排锚杆(1.6米),约11时40分割够两排锚杆距离后,靳朝理按规定使用2.5米长的专用钎子找顶,经确认没有顶板离层等情况。11时45分左右靳建军站在综掘机截割头的轴部上,点顶板锚杆眼位。此时站在靳建军后方的带班副队长靳朝理发现顶板有异常情况,便大声喊到“快跑”,靳建军因躲避不及,左小腿中部被顶板掉落的矸石砸伤,造成左小腿离断伤。事故发生后,当班带班副队长靳朝理、安监员王占社在11时50分左右分别向矿调度指挥中心、部门值班进行了汇报。现场用风筒布裹住伤者受伤部位抢救升井。12时12分矿调度指挥中心向公司调度汇报了事故情况。经现场查勘,事故掉落矸石起始于距左帮(高帮)0.4m,左2右帮方向最长1.9m,掘进方向最长2.0m,最厚处约0.3m,为一形似锅底形的“草帽顶”。九、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迎头顶板掉落的矸石(长×宽×厚=2.0m×1.9m×0.3m),砸中伤者靳建军左小腿中部,造成左小腿离断伤。2、间接原因:(1)该巷道“草帽顶”较为发育,施工单位重视不足,未按变化管理要求及时补充完善具有针对性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2)临时支护未能按作业规程要求正常使用;单体支柱采用井下供水管路供液,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3)综掘机完成割煤后,未按作业规程规定退后5米,阻塞了迎头作业人员退路。(4)施工人员现场安全确认不到位,缺乏自保意识。靳建军站位不合理,发生意外时撤离不方便,现场安全责任人和施工人员均未发现指出。(5)带班副队长为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工序转换过程中监督管理不到位。(6)安监员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未能按要求盯住现场管理工序转换的关节环节,也未能及时发现现场事故隐患。十、防范措施1、进一步提高顶板管理的认识,顶板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充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执行到位。2、临时支护采用单体支柱时,供液设备必须采用电动微型乳化液泵。3、现场施工必须对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确认,保证后路畅通。4、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安全警示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切实做好手指口述和安全确认工作。5、强化施工单位现场带班人员安全责任落实,做好现场工序转换过程中监督管理。36、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安监员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事故隐患。十一、处理意见根据《关于加强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钱矿安全〔2015〕1号)、《钱营孜煤矿2015年经营管理与监督考核实施意见》(钱矿经管〔2015〕2号)及相关管理规定,现做出处理决定如下:1、掘进事业部安全管理不到位,扣除掘进事业部结构工资中安全工资的50%。2、掘进事业部部长薛辉、书记汪英明、安全主管李服民安全管理不到位,给予掘进事业部部长薛辉、书记汪英明撤职(调离原单位),安全主管李服民行政降职处理,并分别罚款5000元。3、掘进事业部五队队长王奎安全管理不到位,给予掘进事业部五队队长王奎撤职处理,调离原单位,并罚款3000元。4、给予直接责任人靳建军、带班副队长(安全负责人)靳朝理、安监员王占社、同茬作业人员王金斗待岗学习12个月,并分别罚款2000元。5、安全监察部部长李刚、书记张雪勇、采掘科长谢圣峰安全监管不到位,给予罚款2000元。6、生产技术部长赵强技术措施审批监管不到位,给予罚款2000元。7、掘进事业部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例会上作检查。钱营孜煤矿2015年6月15日4事故被调查人员:王奎、靳朝理、王金斗、王占社、沈光、王璇事故调查人员:周峰安全监察部:李刚、孙传锦调度指挥中心:汪国庆生产技术部:赵强、李广平矿总值班:王修启安全矿长:钱晓虎2015年6月15日附图:5靳建军(伤者)炮头锚杆锚索3200100025007001900400掉落矸石长*宽*厚=2m*1.9m*0.3m500综掘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