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讲座大连开发区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局李辉第一讲总则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一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二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三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第一讲总则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一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一讲总则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其中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已经与职工建立了聘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在附则中专门作出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一讲总则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一)建立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1、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2、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3、规章制度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4、劳动纪律已不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一讲总则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二)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包括:(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劳动安全卫生(5)保险福利(6)职工培训(7)劳动纪律(8)劳动定额管理第一讲总则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一讲总则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四)明确了规章制度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2、劳动部门责令改正;3、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二讲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的形式和订立时间(一)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特殊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二讲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的形式和订立时间(二)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一是建立劳动关系之前。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用工之日,是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的起始时间,也是计发劳动者工资的起始时间。第二讲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的形式和订立时间二是建立劳动关系之时。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三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四是已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是2008年1月31日。第二讲劳动合同的订立(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第八十二条规定: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2、第十四条三款规定: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讲劳动合同的订立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试用期(一)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讲劳动合同的订立二、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第二讲劳动合同的订立二、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二讲劳动合同的订立二、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二)试用期1、试用期期限限制。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讲劳动合同的订立二、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2、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试用次数的限制。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4、劳动合同不得只约定试用期。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该试用期不成立。第二讲劳动合同的订立二、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4、对试用期工资的规定;5、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6、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任。第二讲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一)必备条款1、增加6项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有关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纳入事项。第二讲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2、取消3项内容: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3、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的处理。(二)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第二讲劳动合同的订立四、关于劳动者违约责任的规定(一)服务期及违约责任。(二)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三)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化,规定原则上限制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讲劳动合同的订立五、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一)无效的三种情形。(二)确认的机构。(三)劳动合同无效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四)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讲劳动合同的订立六、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1、建立职工名册备查;2、履行告知义务;3、禁止扣押证件、担保及收取财物;4、劳动合同各执一份;第三讲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全面履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法履行: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身体健康权和休息休假权。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名称等变化或合并、分立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第三讲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二、劳动合同的变更1、协商一致变更,协商不成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书面变更第四讲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按解除的依据分: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按解除的主体分: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按解除的行为分: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第四讲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解除(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2.劳动合同期内提前30天书面通知。3、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一、劳动合同的解除(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4.不需事先告知,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一、劳动合同的解除(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劳动合同的解除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一、劳动合同的解除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裁减人员,但达到一定规模须履行程序。(1)规模和程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劳动合同的解除(2)可以裁减人员的4种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一、劳动合同的解除(3)优先留用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四)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6种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二)对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三、经济补偿金(一)经济补偿金的含义(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7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经济补偿金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