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保障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使劳动合同的管理有所依循,特制定本规定。二、范围公司全体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鉴证、续签及终止。本《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内容,只是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一般情况下应遵循的原则,不能作为公司对具体员工合同期限、合同订立与续订,以及与合同相关问题的承诺。每位员工的具体合同期限及内容均应以最终签署的劳动合同为准;员工不可以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以本《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内容作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法律依据。三、劳动合同期限种类3.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1.1固定期限为三年:2008年1月1日后,新招员工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在3-6个月(即:普通岗位员工3个月,管理层为6个月);注:离职返任人员不再约定试用期,但须约定试用期工资,若不适任一定要在六个月内解除劳动关系。3.1.2固定期限为五年:2008年1月1日后,第二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第2页共8页3.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2.1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3.2.22008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3.3对现在员工2008年1月1日后第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处理办法3.3.1已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认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3.2已连续工作满七年但不足十年的,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3.3.3连续工作不足七年的,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四、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减少日常工作量,使各用人单位步调一致,各级人资部门应尽量统一将劳动合同订立截止日期固定在每年的3月31日,或每年的9月30日。各大区也可根据当地经营特点自行确定合同截止日期,但应使合同终止日期尽量统一。五、劳动合同文本的修订劳动合同文本包含制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及保密协议,涉及合同文本内容的填写标准及内容变更需上报总部人力资源中心规划考核部,经行政中心法务部及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后,才可以正式使用。六、劳动合同的订立与鉴证6.1公司开展正式经营项目的地区均应依当地政策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当地劳动厅行政部门有强性劳动用工备案要求的,还应在当地进行劳动用工备案。6.2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应掌握以下原则:第3页共8页6.2.1员工在人事档案及保险所在地订立劳动合同;6.2.2员工人事档案及保险所在地没有公司正式经营项目的,一律在实际工作地订立劳动合同;6.2.3各层级的劳动合同,一定要在双方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6.3新入职人员要在10日内完成劳动合同订立手续,续签人员要在合同到期前完成续签手续;同时于30日内完成劳动合同鉴证工作。6.4劳动合同订立时必须由本人亲自不得代签,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鉴证后的劳动合同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6.5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七、劳动合同的续签、终止7.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而应续订、顺延或变更劳动合同:7.1.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7.1.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及参加公司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人员在与公司约定的服务期内;7.1.3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7.1.4员工服兵役期间。7.2劳动合同续订是指公司与员工经协商达成协议,使原订立的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限的法律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长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办理续订手续。7.3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7.3.1各人资部门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60天编制《劳动合同到期续签审批表》,依人事管理层级进行审批。7.3.2经审定批准续签的员工,其所在单位应提前30日将《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本人,员工本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表达自第4页共8页己的意见;7.3.3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应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订立《劳动合同续订书》;7.3.4经审定未被批准续签的员工,其所在单位应于合同到期前30天填写《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签收;7.3.5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按《离职审批表》、《离职通知书》所载内容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公司应按规定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7.3.6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告知员工有关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等规定;7.3.7员工主动提出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视为个人原因辞职,按照主动离职办理相关手续。八、劳动合同的变更8.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时,应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8.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相关内容。本条“客观情况”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公司迁移、资产转移、被兼并、岗位或部门撤销、利润下滑、为适应市场变化而不得不对公司所进行的必要的调整等。8.3公司法人名称发生变化,原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同时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员工拒绝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可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8.4根据有关服务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超过原签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期限。8.5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经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及时变更劳动合同。九、劳动合同的解除9.1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5页共8页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9.2.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9.2.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9.2.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9.2.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9.2.5以欺诈、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9.2.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9.3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试用期员工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9.3.1员工将辞职申请书上交所在部门直接主管;9.3.2部门直接主管提出意见后,及时转交人力资源部门;9.3.3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因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赔偿责任。9.4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以提前书面通知公司为由,解除劳动合同。9.5员工违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不予办理。9.6因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9.7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9.7.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9.7.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9.7.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9.7.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9.7.5以欺诈、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6页共8页9.7.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拘留(包括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等)或者被劳动教养的;9.7.7向公司提供虚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学位证书、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医疗诊断证明书、票据等)的。9.8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9.8.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9.8.2员工不能胜任本岗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9.8.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9.9公司需要裁减人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9.10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9.10.1员工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9.10.2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9.10.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9.10.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9.10.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9.11员工擅自离岗按自动离职处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应通知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于逾期未办理者,公司将该员工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9.12员工与公司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又与其它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或与其他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公司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9.13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当事人按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公司及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9.14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30日内将员工档案转移到员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员工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第7页共8页部门。9.15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方式:送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送其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挂号信/EMS),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员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通过新闻媒介公告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9.16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职工代表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代表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研究职工代表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职工代表会。9.17劳动合同解除时,其他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相关协议同时解除。十、劳动合同的管理10.1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动法规,依法管理劳动合同;10.2对新招收、录用、调入人员,应及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10.3检查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10.4根据员工工作或岗位的变动,及时做好变更劳动合同和相关协议的工作;10.5建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预报制度,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续订工作;10.6办理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10.7建立劳动合同台账;10.8收集、整理《劳动合同书》、《上岗协议书》和专项协议书,妥善保存。对需要归档的办理归档手续。十一、劳动争议的处理11.1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11.2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对拒不赔偿损失的,公司将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在仲裁结案前冻结该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和人事档案关系。11.2.1违反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第8页共8页11.2.2违反录用、调档、落户、培训、福利政策等协议,应向而未向公司偿付相关费用的;11.2.3原有工作未进行交接,给公司造成管理混乱及经济损失的;11.2.4有员工本人签名的单据证明欠有公司债务的;11.2.5因员工本人过错损坏设备工具,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11.2.6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害的;11.2.7其他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十二、本办法由总部人力资源中心解释。十三、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下发的文件,有与本办法相矛盾的条款,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附件:1、《保密协议》2、《劳动合同到期续签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