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规定LSS-GL-601-2008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劳动纪律的管理权限、内容及违反劳动纪律的认定和处理。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工作的所有人员(含分子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2管理权限2.1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为:2.1.1制订并修订《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及《员工请假制度》;2.1.2负责对公司各部门的劳动纪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2.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劳动纪律管理和考核工作,具体为:2.2.1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劳动纪律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的劳动纪律进行自查和监督管理;2.2.2班组长是本班(组)劳动纪律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班(组)员工的劳动纪律管理和考核工作。3劳动纪律规定3.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按时完成工作任务。3.2全面实行上下班指纹考勤制度。3.2.1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指纹考勤实行每天四次签到,个别指纹无法识别的,实行上下班签字制度。具体作息时间为上午8:35-11:45,夏季下午15:05-18:15,冬季下午14:35-17:45,全体员工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上下班按时考勤。3.2.2南北郊水厂行政后勤人员和北郊机修车间的作息时间为9:00-17:00(其中:中午12:00-13:00为休息时间);3.2.3三班倒岗位的作息时间为白班9:00-17:00、中班17:00-22:00、夜班22:00-第二日9:00,各部门自行制定巡查及考核制度,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作息时间进行调整,报人力资源部备案。3.3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期间不得脱岗、溜岗、串岗、睡觉等,未经批准不得中途外出。3.4上班时间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如:看小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炒股或看电影、打牌、下棋(含围观者)、干私活等。3.5严禁酒后上班和上班酗酒,不得在生产和工作场所吸烟(吸烟区除外)。3.6按公司规定着装和佩带岗位证,上班时间不得穿背心、拖鞋;岗位证不得外借,也不得借他人岗位证使用。3.7倒班人员严禁私下协商换班。3.8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第二职业(如安装、维修工程、管材销售、给排水设计等);不得利用企业资质、公司设备、仪器、资料、工具等公司财产以及本人的职务、职称从事第二职业或牟取私利;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4违反劳动纪律的认定4.1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建立考勤表供部门内部考勤使用,按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确定迟到或早退。4.2上班期间因工作需要离开岗位的人员,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开,无故外出视为溜岗;如员工外出办公事后不能正常上下班的,应填写《员工外出情况登记表》,注明外出地点和离开岗位的时间,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未经同意者,按迟到或早退处理。4.3如接班人员迟到,当班员工未经部门负责人许可不得自行离开,否则视为违规,按早退处理。4.4迟到、早退、溜岗、串岗61分钟至4小时计旷工半天,4小时以上计旷工一天。4.5每月实行迟到、早退、溜岗、串岗累计制,累计达4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4小时以上者按旷工一天处理。4.6员工上班期间不服从指挥、经教育仍无理取闹、骂人者,部门负责人可以暂停其工作,并按旷工处理。5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5.1迟到、早退、溜岗、串岗10分钟以下(含10分钟),每次扣10元;11—30分钟(含30分钟),每次扣20元;31—50分钟(含50分钟),每次扣30元,51—60分钟(含60分钟),每次扣60元;61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处理,旷工半天,每次扣100元;旷工一天,每次扣200元。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公司可予以无偿解除劳动关系。5.2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违法受到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处罚,在一个月内不能正常上班者按旷工扣款金额扣款,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当月工资,并扣发当年奖金总额的10%—50%。5.3上班躺卧休息、睡觉、看小说杂志、打牌、下棋、酗酒、在非吸烟区吸烟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酒后上班(因工作需要除外),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0-100元。5.4弄虚作假取得休假、私自协商换班,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作待岗处理。5.5未按规定着装或佩戴岗位证,查到一次扣5元。5.6利用公司材料、设备、工具以及本人职务、职称或上班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牟取私利的,一经查实,应赔偿所耗材料、设备及造成损失等费用,并视情节轻重,扣发当年奖金总额的10—100%,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5.7直接或变相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第二职业(如管道安装、维修工程、管材销售、给排水设计等),一经查实,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惩罚,特别严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5.8凡在一年内违反本规定某条劳动纪律,第一次按相关规定扣罚,若再犯则按上次扣款的110%—150%处罚。以此类推,如五次违反同一条款且情节严重的可作待岗处理。5.9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员工请假管理办法LSS-GL-602-2008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请假的类别、审批程序及请假期间的待遇。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2请假类别请假类别包含:病假、事假、婚假、生育假、哺乳假、丧假、年休假、换休假、探亲假、工伤假等。3管理权限3.1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员工的请假审核和管理,并对各分(子)公司员工请假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3.2公司中干副职请假两天以内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中干正职请假一天及以上、中干副职请假三天及以上以及节假日外出(节假日外出是否需要假条???)(离开泸州“三区”即:市中区、龙马潭区、纳溪区的)须由总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3.3员工请事假在两天以内,其它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事假在三天及其以上,病假一个月以上,其它假在四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4员工假别的认定、审批程序及请假期间的待遇4.1病假4.1.1病假的认定:员工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治疗,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证明,按规定审批后方可休假;如因大病(泸市府办发「2006」6号文件确定的慢性和重症疾病类型)确需长时间停工治疗的,经核实后可给予一定的医疗期。4.1.2审批程序:①病假在三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核实同意;②病假在三天以上,一个月以下的,需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③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核实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休假;④如因患急病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假条可在病后1日内补办。4.1.3医疗期的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详见下表)。标准项目类别医疗期十年及以下实际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3个月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6个月十年以上实际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6个月本单位工作年限5—10年9个月本单位工作年限10—15年12个月本单位工作年限15—20年18个月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24个月4.1.4待遇:4.1.4.1员工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有一天病假扣一天岗位工资,其他待遇不变。(执行否?)4.1.4.2员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80%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90%发给;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按95%发给,无其它待遇。4.1.4.3员工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为: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6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5%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70%发给,无其它待遇。4.1.5其它规定:4.1.5.1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满10年不满20年的,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满20年以上的,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年休假。4.1.5.2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员工要求复工时,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其康复证明,并试用一个月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4.1.5.3员工长期患病连续停止工作两年以上,又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作退休、退职处理。4.1.5.4员工因社会纠纷等情况被殴打致伤,需停工治疗或休养时,如无过错,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可按病假处理,如有过错,则按事假处理。4.1.5.5员工因见义勇为或保护国家、企业财产受到伤害,需停工治疗或休养时,根据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其医疗期和休养期的工资和其他待遇问题,参照工伤待遇执行。4.1.5.6凡弄虚作假取得病假的,一经查出,作旷工处理。4.1.5.7未尽事项按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4.2事假4.2.1事假的认定:员工确因重要、紧急私事须处理的,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同意后方可请假。4.2.2审批程序:员工须事先填写《请假申请表》,按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审批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委托他人请假或电话请假取得同意,并于上班后一日内补办请假手续。4.2.3待遇:事假一天扣一天的工资总额及全年总奖金额的1‰。4.3工伤假4.3.1工伤假的认定: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停工治疗或休养的,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给予工伤假。4.3.2审批程序:由本人或其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4.3.3待遇: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4.4探亲假4.4.1探亲假的认定: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与配偶、本人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即不能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如能与父母其中一方在公休日团聚的则不享受探亲假。4.4.2审批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父母(配偶)所在地的常住户口证明,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审核。4.4.3请假天数:4.4.3.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指员工本人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不能分开使用也不能跨年使用。4.4.3.2员工在探亲的往返途中,如遇交通事故、塌方、道路阻断等意外事件,不能按时销假的,应及时电话告之部门负责人,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同意后按路途假处理;如遇突发疾病,需及时治疗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按病假处理。4.4.4待遇:4.4.4.1请假期间按天数扣发当月绩效工资。4.4.4.2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规定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按规定给予报销。4.5婚假4.5.1婚假的认定:员工凭结婚证明,当年可以享受婚假。4.5.2审批程序:婚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4.5.3请假天数:给予婚假五天,符合晚婚条件的(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周年结婚的)可给予婚假二十五天;再婚婚假可给予一次,为三天;因工作需要,经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婚假可分期使用,原则上不能跨年使用。如结婚当年确实不能休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写明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婚假可在次年使用。4.5.4待遇:婚假期间视为出勤。4.6丧假4.6.1丧假的认定:员工的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及抚养其长大的抚养人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可给予丧假。4.6.2审批程序: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核实批准。4.6.3请假天数:丧假假期为五天,从死者死亡之日计算,其往返路程时间可按丧假处理,费用自理。4.6.4待遇:丧假期间视为出勤。4.7生育假4.7.1产假的认定:女员工生育凭医院的子女出生证明,可给予产假。4.7.2审批程序:员工填写请假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初步确定请假天数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产假假期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