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物业管理师与建设部物业管理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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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物业管理师与建设部物业管理师的区别建设部物业管理师劳动部物业管理师实施资格证书制度法律依据根据国人部发[2005]95号“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2000年3月,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在《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中列出了90个工种,其中就包括“物业管理员”。2001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出《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75号)决定在全国开展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试点工作。2002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并发布了《关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劳社鉴发[2002]3号),并以附件形式公布了《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随后,对“物业管理员”和“物业管理师”的培训与鉴定工作就在全国逐步推开,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体系。发证单位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级别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物业管理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准入门槛执业准入。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就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是为了提高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试频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年考二次,时间分别为5月、11月。证书有效期3年关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劳社鉴发[20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需求,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75号),特开展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鉴定的试点工作,并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工作原则(一)采取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二)按照质量第一的原则,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开展。二、组织管理(一)物业管理人员职业的试点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领导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报名、辅导培训、鉴定考核、考务管理、证书办理以及鉴定统计分析等项工作。三、鉴定等级(一)物业管理人员职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分为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和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两个等级。(二)本次试点工作包括上述两个等级的鉴定。四、申报条件(一)物业管理员申报条件为:1、经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在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房地产类、城管城规类、建筑类、社区类、工程管理类、工商管理类)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上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二)物业管理师申报条件为:1、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后,经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以上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五、鉴定内容与方式(一)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知识考试采取书面测试方式。技能考试采取两种方式:一部分为书面测试方式,另一部分采取录像测试方式。(二)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除参加上述知识和技能考试外,还需提交2000字以上的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三)鉴定试点所涉及的考场设置、考试管理、考评管理人员配备和考务管理等按《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见附件)执行。六、证书颁发(一)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核发。(二)证书核发程序1、部中心对省中心报审的《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和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表1)进行审核;2、部中心按审核通过人数向各地统一配发印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鉴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3、省中心按全国统一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人员证书并颁发证书。七、辅导培训(一)为保证物业管理人员的鉴定质量,省中心可开展考前辅导培训工作。(二)辅导培训内容主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培训教程以及考试指南。(三)辅导培训所用资料由省中心统一组织征订,具体事宜按有关办法执行。八、考评管理人员(一)省中心负责考评管理人员(含考评人员、监考人员、阅卷人员和管理人员,下同)的培训、资格认定和使用管理。(二)考评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必要的业务内容,并应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的培养。九、辅导、鉴定费用(一)考前辅导培训的费用标准由各地根据培训时间和当地收费标准确定。(二)鉴定考核的费用标准由各地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实际鉴定原材料消耗开支等情况,商当地财政(或物价)部门确定。其中用于命题、试卷印送和证书、证签成本等补偿费用,由省中心按合格的每名考生20元和不合格的每名考生5元标准收取后,交付部中心统一使用。附件: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二○○二年三月八日附件: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一、报名管理(一)报名工作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负责组织。(二)各地区应按照《物业管理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条件和有关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文件要求,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的资格。(三)对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情况,须按《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中的各项要求填写。(四)报名工作结束后,应将本地报名人数汇总填入《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人数与考场安排汇总表》。(五)报名工作涉及的两种报表和报名人数,请于正式考试日期前30天上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过时上报和报表项目不全的,一律不配发试卷(含多媒体试卷,下同)。(六)准考证上应有以下内容:1、二寸黑白/彩色免冠近照;2、身份证号;3、准考证号;4、参加鉴定的职业、等级类别;5、考场编号;6、鉴定时间与地点;7、考生须知。(七)申报人员和报名工作人员在报名中弄虚作假的,要坚决查处,并取消报名资格或追究有关责任。二、考区考场设置与管理(一)考区以地市(或县)为单位组成。每个考区可设若干个考场。每个考区须成立一个考务管理组。(二)考场编排采取分等级和编号办法进行统一安排。安排完成后,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须将本地区考场数量汇总填入《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人数及考场安排汇总表》。(三)考场技术要求。物业管理人员职业的知识考场按25~30人(普通标准教室)设计安排;技能考场按20~30人(标准教室)设计安排,并配备VCD机和29寸以上彩色电视机各一台或计算机和投影仪。每个考场要配备熟悉考试设备和电源等设备的技术人员。(四)鉴定考务管理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管理,经授权,考务管理组负责本考区内具体组织实施。(五)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派人进行考试现场督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将派人到各地进行质量督导。(六)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制定统一的考场规则和考场纪律,张贴公布于考区考场。严禁考生携带教材、字典、寻呼机、移动电话和电子记事本等可能影响考试的资料与工具进入考场。(七)考试前,考评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考生的准考证,核查考生资格,防止代考替考问题发生。同时,检查考场设备、电源等考场设施的性能及配备情况,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八)考试期间,考评管理人员应在考前5分钟将试卷发给考生(或准时播放),准时进行考试;要秉公行考,严格按照考场纪律认真进行监考,并将缺考和违纪等情况如实填入《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要严肃考纪考风,查处违纪问题。(九)考试结束后,须当场封装试卷(或鉴定工件),不得遗失或损坏,并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逐级上交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抓好试卷和技能工件管理,同时,做好违纪情况汇总分析工作。三、考评管理人员配备与管理(一)考评管理人员(考评、监考、阅卷和考务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作,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物业管理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中的规定组织实施。(二)物业管理人员职业的知识考场原则上每个按15:1配备考评管理人员;技能考场按7:1的比例配备考评管理人员。(三)考评管理人员实行亲戚、朋友和师生回避制度,同时,实行交流制度,每个考评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考场连续考评3次。(四)考评管理人员在鉴定活动(考评、监考、试卷管理、考务管理、评卷等)中发现问题,必须按管理权限及时报告考务管理组,直至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五)考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鉴定活动(考场纪律、监考职责、试卷管理和评卷要求等)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违者,视其性质和情节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四、试卷的传送与管理(一)试卷的传送,采取逐级传送、交接的办法;试卷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二)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各地参加鉴定的人数和考场数,于考前10天向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传送试卷。没有上报《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和《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人数和考场汇总统计表》的,一律不配送试卷。(三)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到试卷后,应精心作出安排,搞好交接,做好保密工作,确保试卷及时安全送达考场。(四)在传送试卷过程中,交、接双方各要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共同交接和清点,仔细填写《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卷/光盘交接单》,并将回执联逐级上报。(五)试卷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严防丢失、泄漏和损坏等事故发生。出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对于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六)考试结束后,各考场须当场将作答试卷分等级封装,并逐级返回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五、阅卷与质量管理(一)评卷工作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阅卷采取集中统一组织方式,并在考试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二)评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评分,做到客观公正,量分准确,标准统一,确保全国统一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三)评卷人员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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