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关系案例分析从矽肺病事件看农民工维权路之艰难和注重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学院:管理学院专业:行政管理年级:姓名:学号: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科技不断发展,农业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致使农村劳动力出现剩余,为了摆脱“面朝黄土背朝天,手执秧苗汗满面”的困窘局面,部分农民走出乡村进城务工。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大批农民工涌进城市,为城市的繁荣昌盛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随着农民工的队伍不断壮大,问题也不断出现。近年来不断增长的农民工工伤事件(许多甚至是恶性事件)和理论学术界将农民工视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事实,反映了农民工维权问题日益严重。现阶段农民工在城市求职和劳动过程中,在挣得微薄但比农村劳作多得多的工资收入的同时,遭遇到了以前其他社会群体迄今未曾普遍经历过的问题和困难,整体沦为城市的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农民工问题”。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们怎样在制度层面推进农民工权利保护,将是我们面临的重大社会课题,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社会政治民主不断前进、法制建设高速发展的今天,农民工维权为何如此艰难?这其中有社会的原因、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原因,以及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不高等,各种原因错综复杂。我们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关注和保护,以解决农民工维权路的艰难并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关键字:矽肺病事件农民工维权艰难维权意识一、引言:祖祖辈辈“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中国农民中的许多人,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抛弃了已沿袭几千年的传统生活,浩浩荡荡地闯进城市谋生,成了城市里的农民工。人数以亿计的农民工,以其吃苦耐劳的艰辛工作和奋斗精神,为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城市繁荣与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可以说,农民工是走在中国改革前端的先锋者之一。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现阶段农民工在城市求职和劳动过程中,在挣得微薄但比农村劳作多得多的工资收入的同时,遭遇到了以前其他社会群体迄今未曾普遍经历过的问题和困难,整体沦为城市的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农民工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不断进步,农村劳动力出现大量剩余,因而,农民工的队伍不断壮大,但问题也日益突出。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是中国社会中一个弱势群体。他们在城镇中就业,但与城镇正式工人“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他们的正当权益时常受到损害,他们维护权益的渠道和手段都很少。农民工群体的弱势,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具有最基本的争取经济利益的色彩,利益诉求和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一致性,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可以说,他们的主要利益诉求目标就是使其合理的基本的权益得到保障,享受一种与城镇正式工人相同的无歧视的待遇。2004年秋天,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容回避的是: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们怎样在制度层面推进农民工权利保护,将是我们面临的重大社会课题,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农民工维权遭遇现实中的困境,不仅仅是其自身的原因,更多层面是制度上的欠缺和执行上的不足。迄止今日,很多在一线的有着亲身实践经验的专家和律师一直在呼吁对有关制度进行调整或重构,不仅有着具体的理论指导,也有不少可行的改革的方案,我们对不同的方案意见进行梳理和系统化。我们希望有关政策部门对现有的有关维权制度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改革,这样不但预防了欠薪案件的发生,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欠薪问题,而且减少了劳动仲裁这一环节,提高了农民工自身维权能力,加强了政府预防和处理作用,大大降低了农民工维权成本。需要强调的是农民工权利保障问题绝不仅仅是工作层面问题,即使花大力气用各种手段解决了当前欠薪问题,但如果欠缺制度方面的改革,还将继续产生如此大量的欠薪案件,所以制度方面的改革尤其显得重要和迫切。二、案例回顾2001年10月2日,对于两个名叫王玉晨和李文富的青年和与他们一同远赴江苏省宜兴市伏东镇打工的另外100多名商城县同乡来说,这一天是他们人生噩梦的开始。此前,河南省商城县四顾墩乡、苏仙石乡曾经在宜兴市伏东镇石英砂厂打工的人员中,已经有5人死亡,其中,四顾敦乡朱裴店村刘心祥老汉一家,就有3个儿子相继在两年间死亡——死者刘大仲,四顾敦乡朱裴店村人,离世时年仅29岁,其死亡证明“死因”一栏上,医生赫然注明——“矽肺病”。死者刘大会,刘大仲的大哥,37岁,2000年农历正月初五因为同样的原因,死于河南家中。刘妻称其死时,泪流满面,双颊因无法呼吸涨得通红,双手在空中挥舞,人却说不出一句话。死者刘大华,刘大仲的二哥,1999年农历十一月十一死亡,症状同其大哥刘大会一样。死者刘心汉、吴孔清,刘家三兄弟的同村,分别死于1999年农历十二月十三和去年农历二月十八,死的症状和前几名死者相同。失去3个儿子的刘心祥老两口最为心酸:儿子病死,两个媳妇伤心而去,一家12口人,转眼之间只剩下连同两个孙子、两个孙女和一个儿媳在内的7口。现在,老两口和他们的大儿媳要养活两个没爹没娘的孩子和两个有娘没爹的孩子。未来的日子,不用说,很难。巨大的恐惧笼罩着王玉晨:最近他和100多名同去打工的同乡一样都莫名其妙地感到胸闷、气喘、四肢乏力,渐渐地丧失了劳动力,莫非也是患上了矽肺病?带着疑问,2001年10月2日,王玉晨、李文富来到江苏省无锡市煤矿医院检查。医生明白无误地告诉他们已患上矽肺病(三期)。这两个在宜兴市伏东镇100多名河南籍务工人员中文化程度最高的年轻人,他们把情况告诉了还在伏东镇务工的工友,鼓励大家到医院检查。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去医院检查的50多人,无一例外,全被检查出患有矽肺病。曾经在宜兴市伏东镇务工的人员纷纷前往医院检查。经无锡市肺病医院和此前其他医院的诊断,商城县赴伏东镇务工人员中,共有159名民工患上矽肺病,其中,零加期患者13人,一期患者43人,二期患者46人,三期患者57人(截至2002年4月20日,已经死亡7人,死者留有死亡证明)。回顾自己和同伴们掉进江苏省宜兴市伏东镇石英砂厂粉尘陷阱的痛苦经历,回想起已经死去的7名同伴临终前骇人的神情,和其他126名正在农村老家痛苦挣扎、和病魔顽强斗争的同伴对生命的渴求,以及后来依法讨回公道的曲折过程,他们不禁百感交集。不能让死者九泉之下含悲,更不能让患病者无药可医、白白等死,也不能让孩子和老人陷入绝望。坚强的王玉晨、李文富一边调查病友们的情况,一边收集有关证据。他们联合病友们写了一份《告伏东镇政府的一封信》,递交给了伏东镇政府。遗憾的是,伏东镇政府当时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万般无奈之中,他们想起了远在大别山下的家乡政府。2001年10月23日,有23个患病的民工写了一份《告东镇政府的一封信》,递交给镇政府,但未引起当地政府的重视。10月27日,受商城县政府和县司法局的指派,信阳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传金乘车赶往东镇,经过调查、摸底,马传金律师意识到问题的严重和棘手。首先是受害人数众多,当时统计已达111人,其中死亡5人,生命垂危的2人,如果集团诉讼,被告达几十家个体户;其次是侵权者为35家个体业主,机器设备简陋,赔付能力差,一旦胜诉,可能是“法律白条”,赢了官司,赢不了钱;三是业主与民工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表册,无法确立劳动关系;四是民工交叉打工,有的一年跳了几次槽,有的干了两年就再未去过,劳动与患病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五是工种复杂,有的是轧砂工,有的是上船工,有的是自己购买拖拉机为业主运石块,有的是打石工;六是缺乏资金,诉讼费、保全费、医疗费、鉴定费、生活费靠民工掏腰包显然无济于事,况且诉讼过程可能需要两年以上。情况复杂,病情紧急。大面积的受伤,终于让民工们警醒。他们推举王玉晨等几人作为代表协同马传金律师向有关部门上访。马全金律师受指派,立即赶到了民工打工地宜兴市伏东镇。马律师认为:伏东镇政府、兰山村委会、宜兴市劳动局、卫生局不履行法律职责,对尘害如此严重的企业长期疏于管理。只有靠政府、压业主、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但是伏东镇劳动所要求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和伤残鉴定结论,并称要个别办理。马律师通过政府和舆论的力量引起社会关注,河南省政府予以批文,要求有关部门协调此事,抚恤民工。江苏省委、省政府也予以批文,责令相关部门采取得力措施,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宜兴市成立了处理河南民工“矽肺病”事件领导小组。在马律师和民工的强烈要求下,镇政府还组织128名患者民工在无锡肺科医院进行了职业病体检,并无偿提供了一定的生活费用。三、案例简析出现上述案例的主要原因就是农民工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就业合同,致使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而没办法直接要求企业进行赔偿,由于用工单位的安全设施不到位,致使多位农民工患矽肺病,是由于当地政府部门监管力度不够,没有使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标准来对厂的工人来工作,政府部门没有足够的重视,以致出现这种严重的问题,同时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不够,没有想到直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和合法权益四、农民工维权艰难的原因在社会政治民主不断前进、法制建设高速发展的今天,农民工维权为何如此艰难?这其中有社会的原因、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原因,以及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不高等,各种原因错综复杂。表面看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小且申请程序复杂、时间较长、劳动监督不力、劳动仲裁和诉讼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等是造成农民工维权困境的直接原因。实际上,这也反应出我国长期的城乡一元体制思维给农民工带来的深刻影响,加上法制建设的不完善,以及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了当下农民工维权步履维艰的困境。“近年来不断增长的农民工工伤事件(许多甚至是恶性事件)和理论学术界将农民工视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事实,反映了农民工对社会保障权益的诉求不仅是客观的,而且是正当的、迫切的。(一)、农民工维权艰难的具体原因分析(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维权困难重重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凭证,也是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工种、工时等工作内容的最重要的证据,但在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中,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很少签订劳动合同,各项权利得不到保障。根据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所作的统计,在其援助的1049案件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只有45件,占总数的4.3%,可见大量农民工仍然游离在劳动合同的保护范围之外。(2)劳动仲裁是农民工维权的障碍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仲裁中的问题主要在于:1.劳动仲裁常常对农民工的申诉不予受理2.60日仲裁时效过短,农民工常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诉。3.在我国特殊的“一裁二审”制度下,劳动争议并不能通过仲裁得到彻底解决。。4.仲裁收费依据不明。无论哪种方式,都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对于已经被拖欠工资、生活窘迫的农民工来说,这都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二)、农民工维权难的根本原因分析(1)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农民工维权困境出现的根本原因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凋整。这就要求农民工只能是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之后,所发生的争议才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法》凋整。如果农民工是受没有用人资质的单位的雇佣,虽然从事的是没有任何差别的劳动,发生了工资被拖欠、受了工伤不赔偿后,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却会被以“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正由于现行法律也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农民工受不受劳动法的保护,成了一个边界模糊的问题。许多本应由劳动部门处理的争议在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之间马拉松式的推语、踢皮球,就使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无所适从,不仅延误了农民工维权的时间。人为扩大农民工的维权成本,而且把大量的农民工排除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外,使原本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