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干部培训课件三工伤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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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区劳资干部培训班工伤保险概述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亲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进程(一)首次立法及其适用时期(20世纪50-80年代)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探索时期(20世纪90年代)地方自主进行的工伤保险改革尝试1996年8月,原国家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三)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1.我国职业安全与卫生保障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及其意义3.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背景和原因4.新《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5.《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工伤的构成:三工一关系(一)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概念: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2.劳动关系的特性第一、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第二、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显著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第三、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3.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分为两个方面: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劳动者的资格(劳动能力条件,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合法劳动年龄)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包含三个方面。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工作时间1.工作时间的概念及工时制度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等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工时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付给劳动报酬的计算单位。工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工时分为: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3.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的界定(三)工作场所顾名思义,是指工作的场地和处所。1.工作职责意义上的工作场所。2.为工作需要而设立的服务场所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3.工作场所法律上的延伸。(四)工作原因工作原因,一般理解为与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者的工作职责直接关联,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构成工作原因。二、工伤认定的概念工伤认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因工造成的,还是非因工造成的事实性质的确认。三、工伤认定的原则有三个方面四、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一)工伤认定申请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2.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一、国家的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认定办法》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第二、山东省规定《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添加有:1.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请的不必提供);2.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3.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4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5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第三、潍坊市规定:当月的考勤表4.在工伤认定申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二)认定工伤的情形14.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14.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14.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14.4患职业病的14.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14.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14.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三)视同工伤的情形15.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15.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15.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四)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原则。就是说,如果是职工因为过失或者违章操作导致伤亡的,也按工伤对待。但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五、停工留薪期和劳动能力鉴定(一)停工留薪期的概念、期限及确认主体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确认主体:用人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1.提出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填报《潍坊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被鉴定职工近期(一年内)、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被鉴定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199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由用人单位提供原始工伤证明材料);被鉴定职工的原始病历(或有效复印件)及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属职业病的,需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审查3.组织鉴定六、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2.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3.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二)用人单位负责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2.伤残津贴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工伤预防(一)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二)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杠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三)预防伤亡事故的措施1.工程技术措施2.教育措施3.管理措施4.经济措施六.工伤康复(一)医疗康复(二)职业康复(三)社会康复0000000000000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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