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住宅全装修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动全盟住宅全装修工作稳步开展,提升住宅产业化整体水平,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通过转型发展、提质增效,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意见》(内建房〔2013〕373号)、《关于在我盟新建居住建筑中实施全装修成品房和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兴建办发〔2016〕1号)要求,确保住宅全装修工作规范有序,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兴安盟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全装修标准的管理。第三条本标准所称住宅全装修是指住宅交付使用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全部完成,厨卫、灯具等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室内环境质量符合要求,达到入住使用条件。第四条本标准为全盟住宅全装修设计基本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结合项目特点和市场定位提高装修标准。第五条住宅全装修设计应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及“四节一环保”产品(技术),装配式整体厨卫,太阳能光热、建筑新风换气、建筑智能化等系统,提高居住品质。第六条住宅工程设计推行建筑、结构、装修设计一体化,有效避免管线和墙体的拆改。第七条住宅全装修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实施精细化设计,设计深度应符合《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J03-51-2013)、《兴安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设计篇》(兴建办发[2016]167号)等相关规范、标准及措施的规定。第八条全装修设计必须履行施工图审查程序,设计文件有重大设计变更时应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第二章装修标准第九条住宅全装修标准设计基本规定:(一)起居室、卧室、客厅:瓷砖(规格不小于600mm×600mm)/地板地面,瓷砖/木质/PVC踢脚线,涂饰/裱糊墙面,涂饰棚面/整体或装配式吊顶。(二)卫生间:瓷砖(规格不小于300mm×300mm)地面,瓷砖(规格不小于300mm×450mm)墙面,涂饰棚面/整体或装配式吊顶;台式洗脸盆、坐式大便器、不锈钢防臭地漏、洗衣机专用地漏、预留淋浴喷头冷热水管。(三)厨房:瓷砖(规格不小于600mm×600mm)地面,瓷砖(规格不小于300mm×450mm)墙面;涂饰棚面/整体或装配式吊顶;整体橱柜(操作台大理石/人造石台面(厚度不小于20mm),不锈钢洗涤盆,预留冷热水管。(四)内门:成品套装木质门。(五)防护栏杆(板)、扶手:不锈钢管(厚度不小于1.5mm)/铁艺栏杆、木质扶手。(六)电气器具:灯具采用节能灯,开关为86系列翘板/装饰型开关,插座为86系列安全型插座。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住宅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先做样板房,在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和室内环境检测合格的基础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样板房装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达不到住宅全装修设计标准,装修工程质量不达标或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不合格工程,严禁装修工程全面展开施工。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全面展开后装修工程施工质量的随机抽查,确保装修标准不低于设计标准,施工质量不能低于样板标准。对降低室内工程装修标准,弄虚作假,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标准由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