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旅行社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附件2”第58项规定,受自治区旅游局委托由南宁市旅游局负责受理和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2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三)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金;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拟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六、申请材料《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经营场所证明;(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此外,《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有明确的规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设立旅行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的现场检查有明确规定,因此申请人还需提交以下材料:3(一)质量保证金承诺书;(二)所在市、县(区)旅游局对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的现场检查意见书。以上需提交的材料已全部列入《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申请人只需按《技术报告书》的相关要求填报和准备材料即可。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二)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3219389,5739490投诉电话:0771-5737432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4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设立旅行社技术报告书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服务窗口将申请材料报市旅游局监管科审查(2个工作日)经营场所现场勘查(转外办理)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许可退还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市旅游局监管科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市旅游局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经营许可证(3个工作日)旅行社应当在审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20万元质量保证金,并将银行凭证和协议书复印件交市旅游局服务窗口转备案。南宁市旅游局建议存入质保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向相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决定受理5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申报单位:申请设立的旅行社名称:英文名称及缩写:拟设地:申报时间: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制6填表须知1、申请设立旅行社,必须按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份数填报技术报告。2、填写本报告前,请认真阅读报告前面的《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按照其规定起草申请书、企业章程和其他申请材料,确定后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在相应的栏目内。3、经检查有重要缺项或不符和填报要求的报告,接受申请的机关不予受理。4、旅行社批准设立后,审批机关将本报告的一份留档备案,一份连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起交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寄交一份。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人邮编:电话传真本报告一式份7内容目录1、旅行社管理法规1-1旅行社条例……………………………………………32-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112、申请材料2-1申请书…………………………………………………202-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222-3质量保证金承诺书……………………………………232-4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表…………………………242-5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252-6旅行社章程……………………………………………262-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73、审核意见3-1关于对拟设立的旅行社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意见书…………………………………………283-2审批部门同意设立的审批意见………………………293-3审批部门不同意设立的审批意见书……………………3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二月二十日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9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第十八条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第二十条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10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