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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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意见字号:颁布日期:2006/07/03实施日期:2006/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文号:颁布单位: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内政办字[2006]20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三日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意见(自治区农牧业厅二○○六年五月九日)2006年2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促进我区渔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我区水域总面积0.93万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0.8%,受北方高原气候和地理环境的影响,水生生物具有高原性、冷水性、耐盐碱性等特点,且水生生物种类比较贫乏,生态系统脆弱。近年来,个别地区阻断河流,占用水面,水域污染、非法捕捞等案件时有发生,导致我区水生生物资源量大幅度下降,部分物种已达到濒危状态。《纲要》的发布对于我区有计划、科学地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管理手段,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政府保护公共资源的主导作用,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制定规范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抓好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二、认真学习,加强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渔业经济发展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实际,围绕《纲要》组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学习计划,面向渔业系统、渔区乃至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同时,要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和信箱,发动群众自觉参与到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中来,在全社会营造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良好氛围。三、我区实施《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技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二)奋斗目标1、近期目标:到2010年,水域生态环境恶化、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得到改善,濒危物种数目逐步减少;在2005年的基础上,每年捕捞产量的增幅控制在2%以下;每年增殖重要渔业资源品种的苗种数量达到5亿尾(粒)以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区的数量达到5个以上;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率达到60%以上。2、中期目标:到2020年,实现水域生态环境良好,渔业资源丰富的目标。在2010年的基础上,捕捞产量每年增幅控制在5%以内。每年增殖重要渔业资源品种的苗种数量达到10亿尾(粒)以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区的数量达到10个以上。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率达到80%以上。3、远景目标:到本世纪中叶,水域生态环境优良,水生生物资源丰富并得到高效利用,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水生生态系统实现自然、良性循环。四、渔业资源增殖行动(一)建设渔业资源增殖基地。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全区渔业人工增殖规划,在各大中型渔业水域建设天然鱼类产卵场和人工繁殖基地,增加天然水域经济鱼类苗种的投放量,提高优质经济鱼类比例,增殖、恢复渔业资源。(二)发展天然水面增养殖。我区湖泊、水库、河沟的面积占渔业总水面的98%以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好大中型水面渔业综合开发,通过开展网箱养殖、围栏育种,小水面人工精养、半精养,大幅度增加水产品产量。大力发展水产品加工业、流通服务业、休闲渔业及其它相关产业,提升涉渔二、三产业的比重。(三)开展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专门划拨增殖放流专项资金,确保增殖放流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的人工增殖放流规划,建立增殖计划申报审批、增殖苗种检疫检验及增殖放流监督制度,在做好生态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黄河、西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及呼伦湖、达里诺尔、乌梁素海、岱海等自治区重要渔业水域的大规模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增殖鱼类资源。(四)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保护区的管理。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基因库,加强对水产遗传种质资源特别是珍稀水产遗传育种资源的保护,促进水产种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五、开展生物多样性与濒危物种保护行动(一)自然保护区建设。在进一步完善黄河鄂尔多斯段黄河鲤、兰州鲶保护区,兴安盟阿尔山冷水鱼保护区及呼伦贝尔市根河冷水鱼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保护区管理人员素质,强化保护区管理能力的基础上,继续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建设呼伦贝尔市陈旗鲫自然保护区、阿拉善盟卤虫自然保护区、鄂尔多斯市无定河甲鱼自然保护区及其它特有的濒危水生生物物种保护区。(二)濒危水生生物物种救护。在呼和浩特市建设自治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各盟市分别建设水生生物救护站,建立救护快速反应机制,对误捕、受伤、罚没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救治、暂养和放生。对鲟鱼、鳇鱼、哲罗鱼、细鳞鱼、黄河鲤、兰州鲶、陈旗鲫、卤虫、水獭等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要制定重点保护计划,实施专项救护。(三)开展濒危物种驯养繁殖。要建立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种质保护基地,渔业科技部门要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技术研究,做好种质的提纯复壮,强化对水生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水生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基地,提高人工繁育技术,扩大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量;要进一步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人工放流活动,建立人工放流制度、制定放流规划、技术和标准,抓好对鲟鱼、鳇鱼、哲罗鱼、细鳞鱼、黄河鲤、兰州鲶、陈旗鲫、卤虫等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放流,并对放流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四)开展对水生野生动物的规范化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加强对渔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重点开展对捕捉、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植物行为。(五)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海关、口岸的联系,把好外来水生生物的入口关,建立对外来物种监控、预警机制和检疫及疫病控制体系,在重点地区和重点水域建立监控点,适时做好监督管理,保障本土物种安全。六、开展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行动(一)加强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覆盖全区的渔业环境监测网。在黄河、西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呼伦湖、达里诺尔、岱海、乌梁素海等自治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黄河、西辽河流域的池塘连片养殖区建立日常监测点,对水质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重点污染企业监控机制。对渔业水域附近的高污染企业的排污口进行重点监督,适时监控,确保水域环境安全。建立突发性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确认污染主体,科学评估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者损失,依法对渔业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二)做好工程建设资源与生态补偿。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保障对遭受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补偿和修复。对修建水库、水电站、围垦、倾废区等建设工程,环保部门在批准或核准相关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补偿方案或补救措施,并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相关保护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开展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渔业病害防治体系,配备技术人员和检测设施,按照《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养殖水质监测、环境监控和投入品使用等各项制度,抓好养殖水产品从生产到餐桌的全程监控。积极探索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大力推广“渔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池塘“上粮下鱼、以渔改碱”、稻田养殖等健康、生态养殖技术,建立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减少水产养殖造成的污染。做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无公害、绿色、有机水产水产品认证工作,严格执行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七、制定完善的保障措施,抓好《纲要》的贯彻落实(一)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执法协调机制,做好环保、水利、工商、交通、公安、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合作,不断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完善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体系,保障《纲要》的落实。(二)加大投入力度。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计划、财政、科技部门,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加大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加大投入的同时,合理整合生物资源养护有关经费并统筹使用。要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将政府投入、银行贷款及企业资金、个人捐助、国外投资、国际援助结合起来,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供资金保障。要建立健全水生生物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做好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补偿(赔偿)资金的收缴,专项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三)建立监督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处理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生产开发的关系,在抓好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渔业生产开发。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无序开发和破坏资源行为的监督管理,打击一切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行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四)严格执行各项渔政管理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渔政执法装备投入,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渔政执法工作力度。1、严格执行禁渔期、禁渔区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禁止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非法捕捞或者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在目前对黄河内蒙古段实行全面禁渔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西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实行常年禁渔。2、严格执行渔业捕捞许可制度。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严格《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办证的条件和程序,抓好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管理,严格控制捕捞渔船、网具的数量和规格。强化渔船检验和报废制度,确保渔业安全生产。3、严格执行捕捞限额制度。按照自治区各及盟市公布的部分渔业水域的捕捞限额,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捕捞限额制度的有效执行。对于没有开展渔业资源调查评估的水面,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限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确定捕捞限额。4、强化和规范捕捞渔船船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渔业船员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逐步实行捕捞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控制捕捞从业人员的数量。(五)建立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我区渔业资源养护行动的近期、中期和远景目标,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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