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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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学部公寓房的管理,逐步按照市场机制,建立和完善医学部公寓管理体系。根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和《关于建立北京大学教职工公寓的决定》(校发[2002]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学部房屋现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学部教职工公寓(以下简称公寓)属临时性周转用房,旨在解决医学部无房教职工购房前住房周转问题。公寓只租不售,租住公寓的教职工属集体户籍管理。第三条医学部教职工公寓管理坚持分块管理原则,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全部公寓的日常管理和物业服务,起草公寓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第四条医学部教职工公寓房源范围:医学部人才流动公寓、在站博士后公寓、在职职工公寓(含集体宿舍)及医学部其它决定用作公寓的公有住房。第五条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按照公寓房源情况和医学部实际情况预留5%的房源作为储备及应急公寓。第六条教职工申请租住公寓的资格由相关部门审定。第七条租住公寓的无房职工,待其购房且腾退公寓后医学部方可兑现无房户住房补贴。无房户住房补贴兑现办法详见《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下发在职无房职工月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北医[2002]部后字302号)。第二章租期和收费第八条公寓租赁合同一年一签,每位教职工租赁公寓时间累计不超过五年。2第九条公寓的租金执行房改租金标准。房改租金标准由医学部参照公寓所在地市场租金确定。教职工在规定租期内,可享受房租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为五年,补贴金额逐年递减。第十条承租公寓的教职工应按规定交纳租金,每月租金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核定,由计财处直接从承租人每月工资中扣除。第十一条入住公寓的教职工须交纳房屋租赁保证金,房屋租赁保证金专户进行管理,其利息用于公寓公共部位的维修与保养,本金用于承租人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行为、损坏公共设备、设施等的罚金。第十二条公寓租金专户进行管理。公寓租金收入的50%用于公寓的日常管理、人员支出和房屋小修,其余资金全部纳入北京大学医学部住房补贴基金。第三章租住对象第十三条申请租住公寓的对象分为三类,且三类人员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住房并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二手房等住房:第一类:医学部引进人才;第二类:医学部在编在职在岗教职工;第三类:医学部在站博士后;符合租住公寓条件的教职工仅享受一次租住资格,终止合同后不具备再次申请公寓的权利。第十四条医学部教职工承租公寓的控制标准:职称(务)引进人才承租住房控制标准———特聘教授、长江学者三居(含)成套住房高级(处级以上)———两居(含)成套住房中级(科级)———一居成套住房初级及以下(科员)———一间非成套住房———在站博士后一居成套住房3第四章服务和管理第十五条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提供公寓物业管理及服务,确保公寓的正常入住;负责公共部位和设施的日常清洁、维修;及时办理相关承租手续等事宜。第十六条租住公寓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凡租住公寓的教职工必须和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及各二级单位共同签订租住担保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各二级单位对承租人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承租人违反《办法》或《合同》时,各二级单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教职工有权向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反映、检举其他教职工隐瞒真实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行为。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医学部原有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4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公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学部教职工公寓(以下简称公寓)的管理,保障公寓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公寓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遵守《办法》和本《细则》。第三条医学部教职工公寓实行分块管理,本着用人单位需要、各二级单位审核批准并对承租人具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原则。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全部公寓的日常管理和物业服务,起草公寓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第二章租赁管理第四条公寓申请一、受理时间: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于每年10月份集中受理租赁申请及调房申请。因人才引进或特殊原因急需申请或调整公寓的教职工,可在当年公示房源中挑选办理租赁手续,或在低一级标准房源中挑选临时公寓,等待下期集中申请调整。二、租期:租住不同类型公寓租期累计计算,累计租期不超过五年。三、申请审批程序1、医学部人才流动公寓及医学部在站博士后公寓的入住资格、申请程序,由医学部人事处及研究生院确定。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凭人事处、研究生院的入住证明,办理相关入住手续。2、在职职工公寓的申请程序及资格认定如下:①申请人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公寓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②持《审批表》去相关部门审批盖章;③申请人上交《审批表》到二级单位;5④二级单位根据《办法》初审本单位申请人申请资格,参考本单位工作的需要,对《审批表》进行审核批准,并进行汇总,将二级单位审核批准的《审批表》及汇总结果交后勤与基建管理处;⑤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复审申请人的申请资格;⑥张榜公布复审结果三次,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⑦根据审核监督无异议的三榜名单挑房;⑧办理入住手续,进行户主及家庭其他成员情况登记。四、签订《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公寓租住担保合同》,交纳租赁保证金(床位:500元/床;成套住宅:50元/建筑平方米)并预交1个月房租后,办理入住手续。第五条公寓类型及入住对象第六条排队原则各类人员按综合分由高到低排序后,依次在本人对应房源内选房。具体计分办法参见附件一:申请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公寓计分办法第七条费用收取一、房租收取坚持先交费后入住原则。二、房改租金标准:2005年度成套公寓为每月每使用平方米35元;单身床位为每月每床300元。以后每年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参考公寓当地市场价调节租金标准,报医学部批准后执行。入住公寓的教职工可享受房租补贴政策,2005年度享受房租补贴比例见下表:类型租住公寓控制标准入住对象A三居(含)成套公寓引进人才B两居(含)成套公寓教授(处级以上)C一居成套公寓中级(科级)、在站博士后D一间非成套公寓初级及以下(科员)6单位:元/月•m2租期比例标准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个人交纳比例10%30%50%70%90%2005年金额3.510.517.524.531.5学校补贴比例90%70%50%30%10%2005年金额31.524.517.510.53.5三、承租人的房租和水费均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交纳0.1元/平方米•天的滞纳金。四、承租人需交纳的其他费用:保洁费为7元/月•户,保安费为2元/月•户。第八条调房一、因职称(务)变动,符合上一级公寓控制标准的教职工可申请调房,调房每年10月集中受理一次。具备调房资格的教职工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公寓调房申请审批表》后,按照本细则申请公寓程序和排队原则排队挑房。二、挑到合适公寓的调房申请人,按照调房当年的规定日期办理调房手续,并与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自然作废。三、调房申请人逾期不办理调房手续的,其《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公寓调房申请审批表》自动作废。四、入住现公寓不满6个月的承租人,不得提出调房申请。第九条终止合同一、医学部人才流动公寓及医学部在站博士后公寓终止合同条款,由医学部人事处及研究生院制定,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凭人事处与研究生院的退宿证明,为职工办理相关退宿手续。二、在职职工公寓终止合同办法如下:(一)承租人自愿退租的,由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核后递交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据此核发《退房通知单》,双方结清相关费用、无争议后终止《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公寓租赁担保合同》,承租人腾退公寓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7(二)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下发《退房通知单》至承租人所在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协助清退公寓,结清相关费用,无争议后终止《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公寓租赁担保合同》,承租人腾退公寓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1、购买住房;2、调离医学部;3、辞职、自动离职;4、开除、解聘、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5、自费出国(境)留学;6、出国定居;7、承租人死亡;8、累计五年租赁期期满后;9、其他违反《办法》、医学部认定应退房的情况。(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有权立刻终止合同并停止为该公寓售电、提供水、气、暖。同时发放《退房通知单》至承租人所在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协助清退公寓。1、擅自对公寓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3、利用公寓进行非法活动的;4、拖欠房租、水、气等费用三个月(含)以上的;5、全家迁出或房屋无故空闲连续三个月(含)以上的;6、承租人本人未居住连续一个月(含)以上的;7、其他严重违反公寓管理制度、违背租住合同的行为。(四)因医学部规划、统筹安排等原因,需要承租人腾退公寓时,承租人须根据后勤与基建管理处通知的要求积极腾退,不得擅自将公寓交与第三方,否则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有权终止合同。第十条违约处理一、移交公寓时,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会同承租人到现场验收房屋、核对使用部位、清点设备。双方无争议后,退还申请人租赁保证金本8金。若发现有人为损坏的,承租人应修复或照价赔偿,赔偿款及金额经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核定后,由财务部门自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人交纳现金。二、若承租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腾退公寓,除收取其公寓租金外,按50元/天收取违约金,公寓租金及违约金经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核定后,由财务部门直接从其租赁保证金、工资、津贴、住房补贴款项中扣除。三、应退房的承租人故意逾期腾退公寓超过一个月,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有权停止为该公寓售电、提供水、气、暖。超过3个月,对该公寓更换门锁,清理房屋,并将全部私人物品集中进行保管6个月。承租人超过6个月尚未办理领取,其物品将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自行处理。四、为了加强公寓的管理力度以及规范操作程序,各职能部门在办理出国、调出调入、晋升、考核等手续时,须经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确认住房情况,对于违反公寓房管理规定的教职工,暂停或者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物业管理第十一条为确保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应三至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完好状况普查;对房屋的结构、水落管、外墙粉刷、避雷装置以及走廊、扶梯间外门窗每年检查一次;电梯、水泵(产权属自来水公司的除外)应定期保养;下水管道、污水管道应巡回疏通;屋顶水箱应每年检修清洗一次。第十二条承租人应积极协助维修质检人员进行检修维护工作,当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承租人须服从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的安排,否则责任自负。第十三条承租人对公寓及附属设施、设备、室内装修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使用期内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第十四条楼梯间、电梯、垃圾道、电视共用天线等公共部位和设施,承租人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第十五条租住公寓的住户不得对所租住的公寓进行装修。恃强9占用和任意占用公用部位,侵犯相邻用户正当利益的应提交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予以调解,调解失败,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提出警告,警告三次不予改正者,取消其租住资格。(非成套公寓中的公用部位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承租人有共同使用权的阳台、厨房、卫生间等部位。)第十六条承租人不得从事下列有碍房屋安全、影响居住环境的活动:一、禁止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二、不得擅自拆动房屋承重结构。三、不得进行其他损害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改变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是指房屋的改建、扩建、加层、搭建,房屋结构、形状、室内布局的变动,房屋门面改装,房屋设备、管线的添装、拆除、移动、附属设施的改动等。五、严禁私自占用院内、楼梯间、走廊、屋顶等公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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