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铁路局文件京铁建〔2012〕103号关于修订《北京铁路局更新改造工程实施阶段管理办法》的通知局管内各单位:为适应铁路运输企业转变经营机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更新改造工程实施阶段的管理,参照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对《北京铁路局更新改造工程实施阶段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正和完善的条款及时向局建设管理处(工程管理所)反—2—馈意见。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前发《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更新改造工程实施阶段管理办法〉的通知》(京铁建〔2009〕430号)、《关于加强更新改造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铁建〔2010〕541号)同时废止。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3—北京铁路局更新改造工程实施阶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更新改造工程实施阶段的管理,提高更新改造工程管理水平,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程序,参照铁道部《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铁建设〔2008〕50号)、《关于发布〈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计〔2011〕93号)以及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08〕435号)、《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京铁企管〔2009〕8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铁路局局管更新改造工程实施阶段的管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完成单位为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区域工程项目管理部、工程建设指挥部)和站段。综合性和技术性较强、投资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完成;专业性较强、专业单一、投资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由站—4—段负责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完成单位由路局在下达更新改造计划时确定。第四条总工室负责铁道部管理的更新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大中型项目的技术方案研究、技术规范的审查工作;对局管更新改造工程涉及综合性的运输站场设备改扩建工程、车站战略装车点等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批。计统处负责更新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立项管理、设计概(预)算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计划的监督检查、计划调整、投资控制和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第五条局建设管理处(工程管理所)负责更新改造工程实施阶段的统一归口管理,具体负责局管更新改造工程实施阶段的业务指导、过程监督、工程协调、验收交接等全过程管理。对站段自行安排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完成的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案、施工计划等进行审批。第六条各专业管理处室为更新改造工程实施阶段的专业技术指导部门,参与更新改造工程实施过程的专业技术指导、监督,并积极参与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站段负责完成的铁道专业工程(工务、电务、供电、给水、信息)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案、施工计划等进行审批,对工程实施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第七条物资管理处负责纯设备更新类项目物资、设备的采—5—购管理,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第八条财务处负责按照更新改造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依据相关单位的申请进行资金拨付,并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负责更新改造工程实施阶段的合同审查及合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十条监察处按照相关规定对更新改造工程的实施过程及各参与主体进行监督。第十一条项目完成单位按照更新改造计划及有关批复文件要求具体负责工程的实施,对工程实施的管理程序、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负责。项目完成单位的主要职责:1.按照路局要求,做好前期阶段各项工作;2.对需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工程,按规定编报招标计划,并按批准的招标计划组织完成工程招标工作;3.依法签订相关合同,并认真履行;4.按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和营业线、临近营业线施工手续;5.对铁道部管理的更新改造工程,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6.组织施工图技术交底;按规定做好施工方案审查及报审工作;7.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方案,组织安全质量检查,协调解决—6—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8.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的审查、申报,做好概算管理工作;9.负责更新改造资金使用,进行验工计价、工程价款的拨付与结算,组织编制竣工决算;10.组织编制竣工文件,按职责组织竣工验收,及时组固,办理资产交接。第三章管理程序及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更新改造工程管理程序实行项目完成单位负责制,项目完成单位应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未达到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更新改造工程实施阶段须严格按照管理程序实施,基本程序有: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开工审批、施工过程管理、验工计价、竣工验收。第十三条提前介入。在更新改造工程的前期阶段和实施阶段,项目完成单位、接收和使用单位应尽早介入。在前期阶段,项目完成单位做好有关配合及推进工作,积极联系接收和使用单位介入,并对立项决策和设计阶段的文件进行收集归档。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接收和使用单位应积极介入,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对于超出设计范围或需变更设计的及时按程序审批,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对于需要加快进度的路局重点工程,由计统处起草《北京铁路局重点工程前期工作推进任务通知单》,经局领导批准后下达至项目完成单位和各有关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须按要求介入和推—7—进。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局管更新改造工程推行工程监理制度,批复概(预)算内有监理费用的工程项目须委托监理公司进行监理,其它工程可根据工程性质和实际需要委托监理。监理规模未达到招标标准的局管更新改造工程可委托局属具备资质的非运输企业负责监理;选用其他监理单位,须到建设管理处(工程管理所)核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监理合同,设置现场监理机构,按工程需要,配齐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必需的检测设备。项目完成单位要加强对监理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理作用。未委托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完成单位需确定负责安全、质量监督的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五条变更设计管理。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经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相关程序办理。变更设计分类、项目划分及有关办法按《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2005〕146号)规定办理。项目完成单位负责更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现场变更设计管理工作。变更设计必须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Ⅰ类设计变更由项目完成单位报原项目审批单位组织审批;—8—II类设计变更由项目完成单位提报建设处(工程管理所)审查后,报计统处审批,费用由工程降造费、预备费解决。变更设计由项目完成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确定变更原因、责任单位和处理意见,形成项目完成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四方会审纪要。设计单位根据会审纪要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并交监理单位、项目完成单位审核,项目完成单位按规定报批后方可实施(相关式样见附件1)。第十六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物资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铁道部、铁路局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特种设备、铁路专用设备等重要设备、物资的采购,还须执行路局有关规定。第十七条资金管理。项目完成单位要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资金或挤占工程成本,并严格按照概(预)算批复使用资金。建设管理处(工程管理所)对项目完成单位更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八条进度信息管理。各项目完成单位由计划部门负责,每月对本单位更新改造计划实施进度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包括项目形象进度和投资到位及资金使用情况等,于每月25日前报建设管理处(工程管理所)、计统处及相关业务处室。第四章招投标管理第十九条须进行招投标的更新改造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更新改造工程招标须按照—9—铁道部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在相应的交易市场进行。第二十条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路局招标办)负责监督、检查铁路局更新改造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按照规定的权限做好审批招标计划,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工作。第二十一条更新改造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由项目完成单位负责,路局建设管理处(工程管理所)对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第二十二条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实施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两阶段设计有初步设计文件、总概算、已通过审核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及通过评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一阶段设计有已通过审核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2.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经核准;3.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基本落实或已签订原则协议;4.能够提出主要材料、设备的使用与技术要求(适用物资、设备采购)。第二十三条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监理以及有关的重要设备、物资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2.设备、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以上的;3.监理等服务类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二十四条依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招标的,可根据路局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路局批准后采用非招标方式。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项目须经业务管理处室、计划统计处、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建设管理处(工程管理所)审查,报主管局领导、总会计师批准后实施(《项目非招标方式审批表》见附件2)。第二十五条未达到招标规模和标准的工程项目,项目完成单位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和物资设备厂商。项目完成单位要依据路局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相关管理程序。第五章合同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完成单位按照铁路局的授权,负责起草、签订更新改造工程相关合同。项目完成单位应当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不得利用签订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和企业利—11—益。第二十七条局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负责办理项目完成单位的授权委托手续,指导项目完成单位处理合同纠纷,对项目完成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第二十八条建设管理处(工程管理所)合同管理职责1.负责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参与路局更新改造工程项目重大合同的考察、论证、谈判、审查和签订工作。2.检查项目完成单位更新改造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完成单位相关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3.协助处理合同纠纷;4.定期向局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通报合同管理情况。第二十九条项目完成单位合同管理职责1.根据授权负责起草所承建路局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合同文本并审查签订,项目完成单位对合同的审查、签订、履行全权负责;2.负责处理合同纠纷;3.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及时将签订的各类合同副本报建设管理处(工程管理所)核备;4.定期向建设管理处(工程管理所)上报更新改造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5.指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员,针对具体合同明确合同承办人。—12—第三十条签订路局更新改造工程合同的主体是北京铁路局,项目完成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根据路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代表路局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第三十一条签订合同前,项目完成单位应审查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验证对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符合条件的,验证对方签约代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并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项目完成单位报送路局审查合同的应当将合同文本、内部会签表、路局合同审批表和与该合同相关的资质证照、招投标资料或者合同相对方确定过程和依据的说明、概预算、价格构成分析表等资料一并报送,并对相关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报送补充合同的,应当一并报送该补充合同的主合同和之前签订的所有补充合同。对于外聘律师的项目管理机构,报送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