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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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北京市公安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局属各总队、局、业务处、分县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条局属各总队、局、业务处、各分县局(以下简称各执法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能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权限、范围、条件、时限和程序,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各执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各执法单位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各执法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章行政许可设定和公示第四条各执法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作为执法依据。其他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各执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均不得擅自设定行政许可。第五条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未设定行政许可前,确因行政管理需要必须实施行政许可的,总队、局、业务处应当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作《提请设立行政许可意见书》,说明提请设立行政许可的具体理由,报送市局法制办公室审核。经提请市局批准后,按照立法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定行政许可以前,各扰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均不得擅自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第六条各执法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的规定制定行政许可规范。规范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依据、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条件、数量、程序、审批权限、时限、收费依据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第七条行政许可事项由市局和分县局分级实施的,应当由市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分县局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统一规范,并对分县局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条各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许可规范在办理行政许可场所公示。公示可以采取印发办理须知或行政许可规范汇编、张贴公告、设立触摸屏等多种形式进行。申请人要求各执法单位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执法单位的接待人员应当予以具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九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外,各执法单位不得以市局内设机构的名义或者执法单位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各执法单位不得擅自将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也不得擅自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未经市局批准,各执法单位不得擅自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下级公安机关实施,也不得擅自接受其他公安机关的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第十一条行政许可需要由各执法单位内设的多个部门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第三章行政许可实施第一节受理、审查、决定第十二条各执法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申请;(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六)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第十三条各执法单位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第十四条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各执法单位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由各执法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监制,并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各执法单位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时应当制作《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记录应当载明:核查的时间、地点、人员、核查经过情况和核查意见,并由进行核查的工作人员分别在记录上签字。第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各执法单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能够当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各执法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单位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当场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的,各执法单位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决定书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八条各执法单位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各执法单位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各执法单位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决定书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九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各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条各执法单位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通过媒体、政府网站或者在办公场所设立触摸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第二十一条各执法单位对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书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档案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行政许可档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二)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三)执法单位的审查情况;(四)核查工作记录;(五)各级领导审批情况;(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七)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有关文书和材料。行政许可档案按照公安业务类档案进行保管。第二节期限第二十二条除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各执法单位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报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负责办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二十日期限届满前填写《延长行政许可批准时限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审批,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由正在办理的行政机关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延长行政许可批准时限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四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单位审查后,再报上级单位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单位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上级单位。上级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第二十五条各执法单位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第二十六条各执法单位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各执法单位应当填写《所需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第三节听证第二十七条各执法单位依法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各执法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事项。依法由下级执法单位初审后,报上级执法单位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涉及两个以上执法单位分别实施的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听证由正在办理的执法单位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听证由各执法单位的法制部门组织实施。未设法制部门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办理行政许可部门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听证设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主持人进行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第三十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三)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四)主持听证,并就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组织质证和辩论;(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六)决定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七)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听证参加人包括:(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二)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三)其他有关人员。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申请回避;(二)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利害关系人: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一)利害关系人相对确定的,执法单位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不确定的,执法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要求利害关系人自发布公告起二十日内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二)利害关系人数量较多时,由利害关系人推举代表;代表难以推举产生的,执法单位可以通过抽签等公平、公开的方式确定代表。第三十四条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人员的询问。第三十五条各执法单位实施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举行听证。各执法单位实施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二十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知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员的确认办法。各执法单位实施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口头提出申请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记录。公民个人要求听证的,应由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提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要求听证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提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书写的申请书或者委托书。第三十七条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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