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台《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INCREDIBLE|2014-09-0217:20|【来源:CHINAFT整合】317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于9月2日发布《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对于碳排放权抵消做出明确界定。今后如用于抵消且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需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以下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为《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全文: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丰富本市碳排放权履约方式,规范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履行年度碳排放控制责任的行为,依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经审定的碳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碳排放量的活动。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碳排放权抵消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本市林业碳汇项目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第四条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第五条重点排放单位用于抵消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不高于其当年核发碳排放配额量的5%。第六条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一)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二)京外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其当年核发配额量的2.5%。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本市签署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建设、大气污染治理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三)非来自减排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氧化亚氮(N2O)、六氟化硫(SF6)气体的项目及水电项目的减排量;(四)非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的减排量。第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节能项目碳减排量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一)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2013年1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2013年1月1日后启动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二)须是实际产生了碳减排量的节能项目;(三)碳减排量按照节能项目连续稳定运行1年间实际产生的碳减排量进行核算;(四)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除外;(五)未完成国家、本市或所在区县上年度的节能目标的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除外;(六)试点期节能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暂不考虑外购热力相关的节能项目。第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来自本市辖区内的碳汇造林项目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二)碳汇造林项目用地为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三)森林经营碳汇项目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始实施;(四)项目业主应具备所有地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如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五)项目应取得市园林绿化局初审同意的意见。第九条核证自愿减排量按照经备案的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进行计算,并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定和核证。第十条用于抵消且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需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一)节能项目概况说明;(二)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四)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项目节能量审核依据为《节能量审核报告编制指南》(工业、非工业);项目碳减排量核证依据为《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节能项目的碳减排量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第十一条用于抵消且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项目需由市园林绿化局初审后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一)项目备案申请函、申请表,市园林绿化局初审同意的意见;(二)项目概况说明;(三)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五)项目环评审批文件;(六)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七)项目开工时间证明文件;(八)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编制的项目设计文件;(九)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的相关规定出具的项目审定报告、监测报告、核证报告。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节能项目和林业碳汇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公示5个工作日。市发展改革委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碳减排量进行确认。市发展改革委可按照一定比例对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进行抽查。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确认项目碳减排量后,用于抵消碳排放量的节能项目业主应在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中开设账户。市发展改革委向所属项目账户签发经核证的减排量。市发展改革委确认项目碳减排量后,用于抵消碳排放量的林业碳汇项目业主应在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中开设账户,并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备案。市发展改革委向所属项目账户预签发60%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第十四条本市林业碳汇项目在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后,项目业主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在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将与预签发减排量等量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从其项目减排账户转移到其在本市的抵消账户。第十五条核证自愿减排量信息可在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查询。节能项目碳减排量信息在北京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本市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信息在北京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本市林业碳汇工作办公室网站发布。第十六条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在指定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用于抵消的节能项目碳排放量、本市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可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第十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在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排放量时,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抵消申请及相关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抵消。第十八条抵消过程中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涉及的术语具有如下含义:林业碳汇是指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减少毁林等活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转换系数是指将用于抵消碳排放量的节能项目的节能量(标煤量)转换为碳减排量的系数。分品种化石燃料节能量的转换系数为:标煤的热值(kJ/kgce)×化石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tC/TJ)×化石燃料碳氧化率×44/12×10-6,具体参数的确定参考《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对于热力节能量,如果节能形式对应的是化石燃料的节约量,则转换系数采用分品种化石燃料节能量的转换系数;如果节能形式对应的是热量的节约量,则转换系数为标煤的热值(kJ/kgce)×热力供应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tCO2/GJ)×10-3,热力供应的排放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最新数据。电力节能量的转换系数为电力消耗间接排放系数/电力折标煤系数。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期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