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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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2015年8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了《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发〔2015〕1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座谈,广泛听取了意见,并采纳了部分合理化建议。现就《办法》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建筑起重机械属于安全事故多发的施工设备,据统计,建筑起重机械较大事故占建筑业较大事故的40%左右。近年来,我市一直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先后开展了登记备案、检测验收、专项治理以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管理工作,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全市有租赁企业700多家,其中,设备总数小于10台(含10台)的占31%,租赁企业呈现小而散的特点。截至2015年11月,全市具有登记编号的建筑起重机械近3万台,租赁市场呈现出严重的“供大于求”,租赁企业间互相压价、恶性竞争,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个人队伍非法拆装、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起重机械未经验收检验即投入使用、起重机械带病运转等现象时有发生,给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埋下了大量安全隐患,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形势十分严峻。为逐步扭转租赁市场恶性竞争局面,督促租赁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出台了《办法》。《办法》的实施,是本市建筑业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践行安全发展理念,依法加强行业管理的具体措施,对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不折不扣地将《办法》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位。二、鼓励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做大做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鼓励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业加快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不断提升行业集中度,支持租赁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培育出一批具有先进品牌经营理念、专业服务技能、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大型租赁企业,引导整个行业向成熟、有序的方向发展,推动中小型企业健康发展,减少企业间恶性竞争,逐步规范租赁市场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三、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设备选用和设备管理制度各施工企业在选择租赁企业时,应认真执行《办法》中的有关要求,首先应查看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同时还应系统考虑租赁企业管理情况、设备完好情况、设备检查合格率以及设备性能等因素,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设备选用制度,选择合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同时对于诚实守信且认真履行设备管理责任的一星级租赁企业,鼓励施工单位租赁其设备。各施工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职责,强化对起重机械的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四、租赁企业要配备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各租赁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其规模和管理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强化对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确保起重机械设备的完好。考虑到租赁行业的实际情况,租赁企业配备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时可以聘用具有从事本岗位身体条件和从业能力的退休人员,原则上退休人员的年龄不大于70岁。租赁企业可凭“与退休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和“退休人员身份证、退休证、相关从业证书(职称证书、职业技能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从业证书)”等材料向市建机分会申请按照《办法》第4.1.3条相应评价项目进行加分,但申请加分的退休人员不得超过2人。退休人员可以在不多于2个租赁企业任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五、增加良好信用信息评价项目为进一步增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科学合理性和普遍适用性,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增加“年度抽检合格率”、“年度用户评价合格率”和“年度用户评价优秀率”等三项良好信用信息评价项目:(一)增加“年度抽检合格率”评价项目。在每年12月31日进行评价,有效加分期为1年,在次年12月31日重新进行评价。年度抽检遵循不固定检测单位、在用设备随机抽查和保证抽查设备的覆盖率在10%以上的原则。(二)增加“年度用户评价合格率”和“年度用户评价优秀率”评价项目。在每年8月30日进行评价,有效加分期为1年,在次年8月30日重新进行评价。已认定年度用户评价优秀率60%(含)以上,不再重复认定年度用户评价合格率在60%(含)以上。以上三项良好信用信息评价项目作为综合实力信息,调整后的综合实力信息和科技进步信息(《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4.2.1)见附件。六、更改备案和信用评价系统启用时间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实施后,“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需要进行同步调整。原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3号)推迟至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16年3月1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始受理租赁企业的备案申请,并由市建机分会对通过备案的租赁企业开展首次信用评价。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2〕16号)第五条同时废止。附件:调整后的综合实力信息和科技进步信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12月1日附件:调整后的综合实力信息和科技进步信息(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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