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开展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信息平台培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创建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信息平台(网址:)。为确保各单位相关测评人员能够按照要求实施测评,熟练操作测评平台,现将组织开展测评平台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2012年3月1日-2012年6月30日二、培训对象(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负责人;各检测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预制构件企业技术负责人(二)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三、培训内容(一)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二)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信息平台使用说明及操作指南(三)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信息平台考核2指标(四)分配测评信息平台账户名和密码四、培训组织形式(一)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组织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负责人;各检测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预制构件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培训。(二)各大施工企业集团负责组织所辖各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负责人开展培训。五、请各大施工企业集团于2012年2月25日前按照报名回执(附件1)要求,将参加上述培训的企业安全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名单以及具体培训场次安排情况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报送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室,由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报名情况统一安排培训教师。联系人:张晋波杨琳联系电话:(010)83298018(010)83298019传真:(010)83297580电子邮箱:bjjscp2012@163.com特此通知。附件:1.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信息平台报名回执表2.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信息平台培训安排表3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4附件1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信息平台培训报名回执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办公室:手机:传真e-mail企业安全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序号姓名联系方式职务1234企业所辖在施工程项目负责人序号姓名联系方式所属项目123456789本表可续页5附件2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信息平台培训安排表组织单位:场次参加企业培训时间培训地点项目数量参加人数第1场第2场第3场第4场第5场第6场第7场本表可续页6关于征集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专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关于建立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考核评价机制,搭建全市统一的安全质量监督考核信息平台的要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面向全市公开征集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类型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专家按专业类别分为土建、电气、水暖、安全、材料五个类别。二、专家应具备的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记录;2.从事土建、电气、水暖、安全、材料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的工作八年以上;3.具有中级以上(包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4.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和地方现行技术标准规范;5.年龄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施工现场工作环境和测评工作强度。7三、专家主要工作1.测评专家受测评管理部门委托,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工作。2.测评专家依据工程项目现场状况,通过“测评信息平台”生成的测评任务书,对测评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工程项目按照测评指标进行量化打分,负责客观记录测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四、征集范围征集范围包括全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预制构件企业、混凝土搅拌企业、建筑行业协(学)会中符合条件的专家。五、征集程序1.应聘专家的产生遵循个人自愿、单位推荐的原则,并采取单位统一报名的方式。2.各申报单位登录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专家上报平台,填写《专家申请表》(见附表)并提交。3.各申报单位应打印申请表,经个人签字、单位盖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室。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对申报专家进行审核、选拔。联系人:史冬青孙海波8联系电话:(010)83298018,83298019传真:(010)83297580E-mail:bjjscp2012@163.com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1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516室邮政编码:100161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专家申请表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9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专家申请表姓名性别民族照片身份证号手机E-mail现职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全称)现职务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传真电话毕业院校学历/学位所学专业注册执业资格参加工作时间申请类别(五选一)*社会兼职情况主要业绩(从事所申请专业的工程业绩及获奖情况,可附页)10主要业绩申请人承诺表中所填内容属实。申请人签名:年月日单位初审意见年月日管理部门意见年月日*注:测评专家按专业类别分为土建、电气、水暖、安全、材料五个类别。11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管理工作,推动主体责任、属地责任落实,全面推进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工作,着力构建安全质量自主自律竞争机制,实时掌握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实现差别化管理,闭合管理链条,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的要求而制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且负有安全质量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预制构件企业、混凝土搅拌企业及相关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第四条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工作(简称“测评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管理、高度联动”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测评工作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成立测评专家组,开展辖区内建设12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工作。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为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测评平台”)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发布测评结果,形成全市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季度报告。测评专家组是测评工作的主体,测评对象为本办法第三条中所列单位和人员。第二章测评内容第六条市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评专家组将从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三个方面对测评对象实施测评。测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现场行为、工程实体三个部分,并通过相应的测评指标予以体现。第七条测评指标围绕测评管理部门一定时期内的管理目标而设置,并针对现实测评工作中的不同情况设置量化标准,每个测评指标均标注出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第三章测评平台授权第八条测评管理部门、测评专家及测评对象登录测评平台授权方式(一)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授权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测评平台。(二)测评专家凭授权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测评平台。(三)建设单位凭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发13放的“企业口令码”或“身份认证锁”登录测评平台。建设单位企业账号管理人员登录后为项目负责人分配用户名和密码,项目负责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四)施工单位凭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发放的“企业智能IC卡”或“身份认证锁”登录测评平台,施工单位企业账号管理人员为项目经理分配用户名和密码,项目经理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五)监理单位凭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发放的“企业智能IC卡”或“身份认证锁”登录测评平台,监理单位企业账号管理人员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配用户名和密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六)检测机构、预制构件企业、混凝土搅拌企业均凭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测评平台。(七)没有“企业智能IC卡”、“身份认证锁”或“企业口令码”的企业,凭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册用户名、密码后登录测评平台。第四章测评对象的责任及义务第九条报送测评专家信息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专家管理办法》中测评专家的任职要求推荐本单位的测评专家,并由本单位测评平台企业账号管理人员在首次登录测评平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所推荐测评专14家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态测评专家库专家申请表》(电子版)上传至测评平台专家管理平台;自上传日起5日内将经企业盖章确认后《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态测评专家库专家申请表》(纸质版)报送至测评平台管理机构。第十条对工程项目授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企业账号管理人员应每日登录测评平台,及时完成对测评平台所列工程项目的授权,并及时将未列入测评平台但属于本企业所辖的在施工程项目以“手动添加”的方式纳入该平台并完成授权。第十一条报送工程信息工程项目部中的施工方应自该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于每月15日之前将施工现场项目基本信息上传至测评平台。第十二条开展自评(一)工程项目部自评工程项目部中的建设、施工、监理方应自该工程项目开工后,于每月项目基本信息上传至测评平台之日起2日内根据平台提供的测评指标,对自身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测评评分,并将结果上传至测评平台。(二)企业评价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依据平台提供的测评指标,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8日前对其本市范围所辖项目部中的对应方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一次测评评分,并将结果上传至测评平台。152.检测机构、预制构件企业、混凝土搅拌企业依据平台提供的测评指标,于每月28日前对本企业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测评评分,并将结果上传至测评平台。第十三条测评对象应及时、准确上传项目基本信息,并根据平台提供的测评指标,对自身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做出客观评价。第十四条测评对象应积极配合测评管理部门进入施工现场开展测评工作,同时对测评中指出的安全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十五条测评对象应按照要求参加相关安全质量工作会议或业务培训。第五章测评专家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测评专家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专家管理办法》(附件1)的相关要求,遵守《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工作承诺书》(附件2)中的相关承诺,积极协助和配合测评管理部门对测评对象开展测评工作。第十七条测评专家依照依据平台提供的测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对测评对象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做出客观评价,提出评价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16第十八条测评专家应向测评管理部门反映测评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测评专家应遵守测评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测评对象,不得收受测评对象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测评管理部门要求其禁止透露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在具有规定回避情形时,测评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六章测评管理部门的责任及义务第二十一条测评管理部门督促相关方按要求开展测评工作(一)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辖区内工程项目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基本信息、及时开展自评工作;督促辖区内参建企业按要求及时对所辖项目部进行测评。(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抽取一定数量工程开展的测评工作进行公示;督促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测评工作中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落实。(三)测评管理部门对不及时报送项目基本信息、不及时开展自评工作的工程项目或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第二十二条测评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测评工作(一)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抽取本辖区内一定数量的在施工程项目,并确保于本季度内17组织测评专家完成对所抽取工程项目的测评工作。(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取一定数量的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