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家庭农场-------现代农业的微观组织第一节家庭农场概述农民家庭经营(家庭农场)以农民家庭为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农户拥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组织。一、概念在美国和西欧一些国家,农民通常在自有土地上经营,也有的以租入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农场主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直接参加生产劳动。早期家庭农场是独立的个体生产,在农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有的农户向集体承包较多土地,实行规模经营,也被称之为家庭农场。在中国,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它的形成,有助于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有助于生产与市场的对接,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提高农业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组织化程度。中国农业的整体生产力水平还比较落后,土地等基本资源紧缺,整体上看,家庭农场的规模不可能很大,发展进程也不可能很快二、农业家庭经营的产生父权时代的一夫一妻制小家庭经营开始从属于氏族公社的公有制,以氏族公社经济为主,小家庭经济为辅。在奴隶社会里,起初是家长奴隶制,家庭生产经营首先表现为作为奴隶主的家长支配着全部家产,支配着妻子、儿女和奴隶,家长自己也参加生产劳动。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的生产有了巨大发展,成为社会范围内普遍的生产形式。这时的农业家庭经营是自给自足的,农民在土地上的收获除向地主纳租以外,余下来的主要是供家庭消费。•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农业家庭经营的更高级形式——家庭农场开始在欧美出现。•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单位经营,是一种农民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能自行决策,人身上不依附于地主的独立经营的经济组织。•它是独立自营的农民所经营的农场,农场主即是所有者、经营者,又是劳动者;•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雇工一般不超过总劳动量的一半。•时至今日,家庭农场在发达国家的农场总数构成中大约占90%以上,占有绝对优势,并且是最具有竞争力的农场形式。三、农业家庭经营的兼业化兼业农户是与专业农户相对而言的,指有相当时间从事非农工作或者依靠经营农业以外的其它事业取得相当收入的农户,这类农户一般多为规模中小的家庭经营。(一)兼业农户类型的划分各国关于兼业农户的划分标准有所不同,有的国家是依据农业外部收入的大小或者比率来划分,有的国家是依据农业和农业外部劳动日数的分配来划分的。德国非农业收入不超过总收入的10%的农户称为专业农户;非农业收入超过总收入的10%,但不到总收入50%的农户成为第一兼业农户;非农业收入超过总收入50%的农户称为第二兼业农户。日本专业农户是指家庭成员全部从事农业生产,以务农为主的农户;家庭成员中有一个以上的劳动力从事农业以外工作的称为兼业农户。其中,从农业中挣得的纯收入高于非农业总收入的兼业农户叫第一兼业农户;而非农业总收入超过农业纯收入的叫第二兼业农户。美国兼业农场每年从事非农业劳动100天以上的商业性农场主。除了年销售额不到2500美元的农场以外,只要非农业劳动在100天以上者,不论农场的大小,都算是兼业农场。中国把农户分为纯农业户、农业兼业户和非农业兼业户。纯农业户是指农户中的所有劳动力都从事农业,而不从事非农业;农业兼业户是指大约有64%的劳动力从事农业,36%的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非农业兼业户是指大约有40%的劳动力从事农业,60%的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二)农户兼业化的原因1.农业强烈的季节性、生产周期长2.农业贸易条件的恶化及比较利益的下降3、土地是生活保障和财富4.农业外部条件的改善(三)农户兼业化的利弊与发展趋势一是专业农户不断减少,兼业农户不断增加;二是在兼业农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一兼农户不断减少,以农业收入为辅的二兼农户不断增加;三是土地经营规模越小,兼业比重越大。(四)兼业农户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利性1.兼业农户与专业农户一样都能生产商品性农产品;2.兼业农户的出现和大量发展,为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开辟了新的途径,对改善农民生活,缩小城乡差距有积极作用;3.为城市工商业、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廉价劳动力;4.兼业农户由于有多种收入来源,推动了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从资金、技术等方面帮助农业生产的发展;5.由于兼业农户大都住在农村,家中又有人在城市或非农产业就业,使其具有了双重身份,这对兼业农户在经济危机期间为自己提供就业和生活保障,缓解大量农民涌向城市,防止城市的过度膨胀,避免农村人口的过度萎缩和农村社会的衰落,都是有好处的。(五)农户兼业化所存在的问题但在兼业农户当中,也有许多是规模狭小、技术水平不高、资金短缺、商品率低、不适合农业现代化要求、不利于农业发展的农户。在大生产排挤下,有许多兼业农户会被淘汰和消失。他们的命运可能有三种:一是被大农场、大企业吞并或收买;二是将土地租给专业农户或大型农场;三是某些小的农户自发地采取各种形式的联合,利用合作社和社会上的服务力量,完成各种作业,并且靠农业外的收入补贴等来获得生存。收入兼业农户的就业选择ONMLWWUURBCDEA农业农外就业时间闲暇时间Ww表示农外就业的报酬率。OA为农业劳动的收入曲线,Uu为收入与闲暇的效用曲线。总劳动时间OM中,ON为农业劳动,MN为农外劳动。总收入MR中,BN为农业收入,其余为农外收入。专业、兼业农户的比例(%)美国日本英国专业44.713.769.9兼业55.386.330.1注:美国为1997、日本为2000、英国为1975年的数据第二节家庭农场的几个理论问题一、农业家庭经营广泛存在的原因(必然性)1.农业的产业特点与农业家庭经营农产品是不可间断的生命连续生长过程的结果,各个生产环节只有继起性。农业生产活动有严格的季节性和地域性,农业的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不一致,复杂交错,因此农业劳动支出具有不均衡性在光照条件下,农业生产一般不可叠加,具有广阔的地域性2.分工协作与农业家庭经营从协作的第一种方式来看,即把不同专长的劳动者集中在一起共同生产一种产品,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农业劳动对象生长发育的规律,决定了农业生产过程中协作的简单性和稀少性。作物生长的季节性、周期性、生产过程的有序性,决定了农业生产受季节约束的生长过程依次进行各种作业。它一般固定在土地上,不宜移动,不能像工业生产那样把非常大量的生产条件进行集结,采取多种和大量作业同步并进的办法。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同一时期的作业比较单一,不同时期的不同作业多数又往往可以由同一劳动者连续完成。从协作的第二种方式来看,即把具有相同专长的劳动集中在一起,生产相同的产品。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协作多是简单协作。简单协作在许多人手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时优于独立劳动,例如播种、抢收、抗灾、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活动,通过协作,可以及时完成作业,不误农时,做到丰产丰收。但超过此范围,至多不过是单个劳动者力量的机械总和。在管理水平不高的情况下,甚至往往还不如单个劳动者力量的总和。因为这既要增加监督成本,又可能产生偷懒行为,还可能造成窝工浪费。由于农业生产的大部分作业不能实行严格的分工协作,甚至一些简单的协作也不能取得明显的效果,因此农业生产不适合采用工厂化劳动,而更适合采取家庭经营的方式。正如法国农业经济学家罗歇·韦利所说:“真正的农业,卓有成效的农业,一定要以个人负责为基础”。3.农业技术进步与农业家庭经营1)多数农业技术的运用可以由单个人进行2)不同类型的农业技术关联性较小3)许多农业技术的运用可以不受家庭经营规模的限制4.家庭的社会经济特性与农业家庭经营1)家庭成员具有利益目标的认同感,使得农业家庭经营的管理成本最小,劳动激励多样2)家庭成员在性别、年龄、体质、技能上的差别有利于社会分工和劳动力的充分利用5、家庭农场不仅是农业经营的一种形态,也是一种与都市生活方式(urbanwayoflife)相对的农业社会的生活方式(ruralwayoflife),是人们期望的方式之一。A、家庭农场的成员一起劳动一起生活。而城市居民却属于不同的是经营企业,每天在一起的时间并不多。家族农场成员的劳动和消费都在一起,是一种家族生活。B、家族的生活内容是由自己自由地决定的。1979年美国各类农场平均规模4211322不动产现值(万美元)9544销售额(万美元)7032190316使用土地面积(英亩)合伙农场公司农场家庭农场农场类别•二、家庭农场与农业规模经济•1、农业家庭经营不等于小规模经营•2、农业家庭经营可以实现规模经济1979年美国各类农场平均规模4211322不动产现值(万美元)9544销售额(万美元)7032190316使用土地面积(英亩)合伙农场公司农场家庭农场农场类别•三、家庭农场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1、农地数量要保证农场主高于非农产业劳动力平均收入•2、农地规模不能超越家庭农场实际经营能力•3、土地产出率高于或相当于当地平均水平第三节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概念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农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经营体制。二、集体“统一经营”的内容:–对承包土地的发包、调整、流转的管理;–保证国家合同定购任务的落实和完成;–在农业和非农业领域开展集体经营;–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和福利事业。三、家庭承包经营(一)概念家庭承包是指农村家庭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据其成员权家庭为单位对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一种经营形式农业生产承包制的发展过程未实行责任制4.90.80.50.1其他责任制6727.3包产到户16.94.9包干到户11.26797.898.91981.6.1982.6.1983.12.1984.1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名称的规范•实际上,到实行包干到户时,农业的生产责任制已经不再“联产”。•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联产”和“责任”这两个词被取消,正式名称为“家庭承包制”。(二)家庭承包制的制度创新1,重塑农业微观组织制度•家庭承包制实行“交够国家的、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的分配方式对劳动和报酬的评价最简单。2,农户拥有独立产权–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农户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收益权:农户拥有对土地产品的剩余索取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处置权:农户拥有对承包土地的有限转让权:不得买卖土地,不得改变农地用途,但可以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3,形成“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新体制第一、土地承包制为基础,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二、明确集体经营和家庭经营责权利关系、第三、家庭经营是基础经营层次家庭经营享有自主经营权,合理使用、转让所承包的集体土地,自负盈亏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改革最重要的制度性成果,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行这一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二是农地用途不变。在其基础上,农民家庭可以长期承包土地。(三)家庭承包制的缺陷•1,土地产权主体不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指谁?•《宪法》:集体所有–《民法通则》:乡、村两级所有–《农业法》《土地管理法》:乡、村或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担发包任务。?–农民:政府所有;共产党所有;干部所有?•产权主体不清的后果:–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土地所有者的名义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各个“上级”(乡镇等各级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名义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农民是弱势产权主体2,阻碍土地的合理流转和优化配置•理论和实践中,关于农户土地产权的内容(有哪些权利),如何行使,如何保护,规定既不明确,又十分混乱。•例如:–改革初期农民普遍不具有土地流转的权利,今天也不完善–至今,农民仍无抵押土地的权利。–面对政府征地,农民束手无策。4、出现农地闲置和浪费5、易造成农民掠夺性经营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