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农商银行)征信业务运行管理,规范征信业务组织、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商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农商银行从事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信用活动相关的业务,包括: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和企业征信数据、从征信系统获取客户信用信息、使用客户信用信息、处理信息主体异议等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系统,是指由征信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建立的,用于采集、保存、加工、整理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数据库系统。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商银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人,是指为办理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九条***农商银行成立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辖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等职能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组成。总行行长为小组组长,分管行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信贷管理部,分管行长为办公室主任。第十条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全辖核心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培训各机构征信业务;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机构反馈的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机构进行修改;做好信用报告异议处理的协调与处理工作。信贷管理部为征信业务的牵头部门,负责个人征信系统和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和培训等工作;负责辖内分支机构征信数据质量,督导信贷人员及时纠正错误数据;负责征信异议的受理和核查工作。计划财务部负责机构信用代码系统运行、管理和培训等工作。各分支机构负责客户基本信息的录入,确保核心业务系统和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信息和账务处理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人民银行报送要求;保证征信业务合规合法,确保客户信用信息不被泄露。其他部门应全力协助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征信业务管理工作。第四章系统与用户管理第十一条***农商银行在征信系统中建立两级用户体系,其中总行设立管理员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各分支机构设立信息查询用户。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辖内信息查询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管理员用户权限包括:用户创建、信息修改、停用/启用、查询、密码管理、权限设置。异议处理用户负责客户异议信息的处理工作。包括:异议信息的受理、标注、修正、结果反馈和查看自己的信息等。信息查询用户负责客户信用信息的查询工作。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用户具有查询、打印个人信用报告、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信息的权限;企业征信系统信息查询用户具有查询、打印企业信用报告、关联查询及下载、对公业务重要信息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信息的权限。管理员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设置A、B角色,管理员用户、信息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岗位不得兼任。第十二条用户代码是用户在征信系统中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不得设置公用代码、一人分配多个代码。***农商银行管理员用户代码由自治区联社配置,其他用户代码由***农商银行管理员用户配置。第十三条用户密码是用户登录征信系统的安全保证,由数字和字母组合构成。首次登录时,必须更改密码,以后每月至少更改一次。用户的代码和密码借用他人或被盗用的,视同为本人使用,由此造成的数据和系统安全问题由本人承担责任,并追究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第十四条管理员用户密码须加盖骑缝章封存,交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保管。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须将原密码销毁。第十五条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用户及用户的权限。管理员用户变更时,须向自治区联社提交《***农商银行征信系统用户信息维护申请表》(附件1)。查询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维护、变更时,须向总行管理员用户提交《***农商银行征信系统用户信息维护申请表》,管理员用户依照申请内容进行相关处理。第十六条***农商银行管理员用户须建立用户管理登记簿,对用户创建、停用/启用、密码重置、权限修改等操作及时进行登记。第十七条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重置用户密码,下列情况除外:(一)用户遗忘登录密码,向管理员用户提出书面申请的;(二)管理员用户发现用户密码被盗用,且无法及时通知用户更改密码的;(三)其他特殊情况。第十八条管理员用户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完成辖内用户核对工作,并向自治区联社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备。第五章信息报送管理第十九条信息采集报送须获得信息主体授权,未经授权不得采集报送。农村信用社办理客户信贷业务时,须与客户签订《***农商银行客户信用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附件2)。各分支机构报送客户不良信息时,须履行不良信息报送告知义务,并建立不良信息报送告知机制,如实记录告知情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第二十条征信数据报送遵循人民银行“T+1”数据报送要求,当日发生的信贷业务数据,于次日报送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二十一条***农商银行客户信用信息由各分支机构采集,自治区联社统一组织报送。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征信数据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客户经理为直接责任人,对采集和报送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由于客户信息不准确造成的一切后果。第二十二条各分支机构须配合管理员用户做好征信数据报送监测工作,对数据报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联系管理员用户进行修改。第二十三条***农商银行不得违规向第三方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第六章信息查询、使用与收费第二十四条各分支机构须依法合规查询、使用客户信用报告,不得泄露客户隐私和商业机密。第二十五条各分支机构在查询、打印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信用报告时须获得客户书面授权。除下述情况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客户信用报告。(一)审核客户信贷业务申请的;(二)审核担保人主体资格的;(三)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四)对已发生信贷业务进行风险跟踪管理的;(五)处理异议和投诉的;(六)法律规定可以查询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六条各分支机构与客户签订《***农商银行客户信用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在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由查询申请人填写《***农商银行客户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附件3),履行审批手续,按用途查询客户信用报告。第二十七条各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时,须查询打印客户信用报告,作为授信审批前置条件。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保证贷款、下岗再就业贷款、农村妇女小额创业担保贷款、质押贷款业务时,可以不查询打印客户信用报告。客户信用报告存在逾期记录的,须分析研究逾期记录形成原因,确定逾期记录是主观或非主观因素造成。对于存在非主观因素形成逾期记录的,各分支机构可视情况合理确定授信额度。逾期记录容忍度依照具体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通过征信系统查询获取的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它用途,知悉范围仅限于与规定用途相关的工作人员,除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二十九条贷后风险跟踪管理查询、打印客户信用报告的,查询申请人填写《***农商银行客户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须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授权。第三十条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后,须留存《***农商银行客户信用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原件、《***农商银行客户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原件、客户信用报告与信贷业务资料一同归档保管。对未通过信贷业务申请的,受理行须建立档案盒,将客户信用身份证件复印件、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客户信用报告等资料单独进行保管。第三十一条各分支机构须建立信息查询电子登记簿,由信息查询用户实时记录查询人、查询时间、内容、用途和申请人等相关情况。电子登记簿须妥善保管,定期打印装订,防止因计算机故障导致登记簿损坏或消失。第三十二条***农商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缴纳征信查询费用。征信查询费由***农商银行承担,各分支机构不得转嫁被查询对象。第七章异议处理第三十三条各分支机构为异议受理机构,须公示异议受理机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第三十四条客户认为信用信息存在疑问的,可向异议信息发生机构或直接向人民银行书面提出异议。第三十五条客户向异议信息发生机构提出异议申请的,异议处理须在20个自然日内完成,通过书面或电话告知异议申请人处理结果。(一)异议受理。客户认为信用报告内容存在错误、遗漏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登记证等证件之一,下同)原件;个人提出异议申请的,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申请的,除出示异议人有效证件外,还须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相关证件查验通过后留存复印件。由申请人填写《***农商银行客户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附件4),查询用户负责打印异议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信息描述不清的,不予受理。分支机构受理异议申请后须向异议申请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异议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二)异议核查。分支机构接收异议申请后,须及时启动异议核查程序,在相关系统中进行核查确认,经核查,确认存在异议的,填写《***农商银行客户异议信息核查修改审批表》(附件5),提出处理意见,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对不存在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信息核查工作须在3个自然日内完成。(三)异议更正。分支机构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异议信息核查修改审批表》报送总行异议处理用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在相关系统中进行更正。对确需自治区联社协助处理的,异议处理用户须提交《***农商银行客户异议信息核查修改审批表》,经自治区联社征信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处理。异议信息更正工作须在2个自然日内完成。如异议信息属于个人基本信息,由异议处理用户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在线更新功能直接修改,同时,异议处理用户根据异议信息录入时所属系统要求异议信息所在机构人员,修改信贷管理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相关信息。(四)结果反馈。更正异议信息后,异议受理机构填写《***农商银行客户信用信息异议回复函》(附件6),告知异议申请人处理结果。第三十六条客户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相关机构须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在10个自然日内完成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工作。(一)异议核查。异议处理用户接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中心异议核查通知的当日,须及时启动异议核查程序,在3个自然日内查明原因,确认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须在回复核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二)异议处理程序。按照第三十五条执行。(三)结果反馈。异议处理用户完成异议核查处理工作,须及时将异议处理结果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中心。第三十七条异议处理用户核查客户信用信息确实有误的,除及时修改异议信息外,还应检查客户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对后续报送的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后重新报送。第三十八条异议处理相关资料依照《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对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借阅须严格限定范围,无征信业务主管部门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