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入股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乙方(受让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事宜,订立本合同。一、股份合作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甲方自愿将位于XX省XX市XX镇XX村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与乙方股份合作,股份合作土地用途,主营项目是农副业,畜牧业,园林及农副产品深加工,观光旅游业等生产经营及租赁。二、股份合作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期限为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股份合作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承包期限结束止。三、股权分红与支付方式(一)采取下列形式分配股权红利:1.保底分红。保底分红期为三年。2.根据每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将纯收益的30%作为合作股的红利分配。(二)支付股权红利方式:逐年支付。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度保底收益和分配红利。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分得股权红利、到期收回股份合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将股份合作土地交付乙方。3.乙方于股份合作到期之日将土地交付甲方。4.乙方依法享有股份合作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5.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红利。6.乙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股份合作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五、违约责任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逾期支付股权红利,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5‰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股权红利的5‰承担违约金。3.甲方不准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若因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5.乙方在股份合作的土地上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六、其他1.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股份合作前,甲方留在股份合作土地上的树木及地上附着物等按约定处理;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按约定补偿。2.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除渠系、道路等生产设施外,对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的设施,若甲方接受则乙方不负责修复;甲方不接受的部分则遵循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约定。3.乙方因生产需要招聘员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甲方。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其他需说明的事项:。6.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招远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招远市人民法院起诉。7.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2土地总数:亩。位置:合作地:亩。记储地:亩。果树:亩入股形式单独约定:其他:亩入股形式单独约定:本人能种:亩附件1土地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解放农村生产力,搞活经营权,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农民增收,实行规模化经营。第二条合作社宗旨: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第三条名称:(以下简称合作社)。第四条地址:第五条性质:股份合作。第六条经营范围及方式:从事农副业,畜牧业,园林及农副产品深加工,观光旅游业等生产经营及租赁。第七条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我约束,民主管理的机制。第八条目标:村民集体致富,为能者提供一致富平台。第二章股东、股权设置和管理第九条承认合作社章程,符合有关条件并按本章程规定,将拥有的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入股以及资金、技术、市场信息的投入者均作为合作社股东。第十条合作社实行合同制入社自愿,退出自由的方式,实行统一经营。按股权实行保底分配,土地股实行保底优先分配:一级地200元/亩*年,二级地150元/亩*年,三级地100元/亩*年,山地50元/亩*年。第十一条股份份额以该户入社的土地面积多少来确定。合作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或确权后剩余期限。第十二条股权分为土地股和投资股;土地股以亩为单位,每亩标准产量(一级地)承包田折算股份1股,股权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馈赠,经本合作社同意可以转让。第十三条股东享受平等权利,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土地股权在承包期限内可以继承,但不得抵押。第十四条入股后,合作社对持有者签发股权证书,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股权证明和分红依据。土地股分红有两种形式:一是合作股的土地已被租用,这种土地股拥有分红权。二是记储股的土地未被租用,仍由农户耕种,这种土地股没有分红权。如果农户不想耕种,必须转为合作股的土地。记储股的土地必须统一规划、统一调整。第十五条国家粮食补偿款仍由原农户所有。在土地承包期内,有征用土地补偿款,归原农户所有,不纳入合作社收益。第三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股东享有的权利:(一)有权参加本社的社员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二)有权按入股份额享受利益分配。(三)有权对本社的土地使用用途及经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有权优先参加合作社的付酬劳务。(五)有权对本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向上反映或举报。(六)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第十七条股东应履行的义务:1、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支持合作社土地流转、开发、储备和管理;3、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各项规定,维护合作社形象,积极为合作社的发展尽职,不从事任何有损合作社利益的活动。4、参加合作社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5、社员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但退股时必须服从统一规划、统一调整;6、对不服从规划、调整的,须赔偿对合作社造成的损失。7、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职权第十八条建立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通过、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和资产经营管理方案;(五)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全体股东的监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主持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资产经营管理方案;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6、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7、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管理机构,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第五章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第二十条本合作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健全财务制度。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经营及租赁收入。第二十二条考虑到目前农民风险意识不强和农田收益水平等因素,为维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股份合作的积极性,本合作社三年内实行保底分配方法,合作股每年每股优先保底分配。第二十三条本合作社保底分配每年一次,在每年年终结算后兑现,社员凭股权领取。第六章合作社的成立、变更、终止和清算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宣告成立。第二十五条合作社的合并与分立由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第二十六条合作社的合并与分立均需处理好债权和债务关系,由合并或分立各方签订合并或分立协议,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第二十七条合作社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代表大会决定解散,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可宣布终止、解散。第二十八条合作社决定解散时,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因,确定清算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合作社财产进行清算。第二十九条清算结束,清算小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经审计验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工商部门和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合作社终止、解散。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合作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合作社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