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力公司发包承包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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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力公司发包承包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北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包、承包电力建设施工项目、电力生产维护工作(以下简称“电力生产项目”)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电力监管委员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特制订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基建、生产、营销、业扩、农电、多经等电力生产项目的对外发包,以及公司所属各单位多经独立法人企业承包公司内外所有电力生产项目行为的安全管理。第三条发包、承包电力生产项目范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电网公司及公司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各单位可在不低于公司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细化规定要求以适合本单位的具体作业,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第二章电力生产项目发包与承包第一节发包第四条各单位只能由安全第一责任者书面授权部门的负责人或专责人代理本单位办理电力生产项目发包业务。授权委托书应在本单位安监部门备案。第五条发包方应当将电力生产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发包方在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合格后方能办理发包业务。发包方严禁向以下审查内容不合格或提供资料不完整的施工企业发包工程。审查内容:1、有关政府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资格证书;2、依法取得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专业资质证书,如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3、发包的电力生产项目与承包方经营范围、资质是否相符;4、外省市进京施工队的进京手续,如市建委发给的《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5、有甲方证明的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规培训考试记录是否完整、合格,其人员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7、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8、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第六条严禁工区(车间、室、队)、班组(站)、个人作为发包方向外发包电力生产项目。第二节承包第七条承包方必须是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资质证照有效、齐全。第八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允许承包方对主体结构以外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应遵循以下规定:1、审核分包方的独立法人资质证照有效齐全,条件符合要求(同第五条);2、分包工程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3、只能一次分包;4、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分包方)。第九条严禁承包方转包承揽到的工程或违规分包。第三节安全规定和要求第十条经发包方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承包方(分包方)资质和条件,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在本单位(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安监部门应汇总、归档。第十一条对于电力建设施工项目,发包方在核查工程项目与承包方经营范围相符的基础上,双方(发包方和承包方、承包方和分包方)必须对每一项施工工程都签订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经发包方安监部门审核签字后执行。第十二条对已投运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及事故应急抢修等日常性生产维护工作,设备主管单位作为发包方可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承包方进行,双方应签订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明确安全责任。第十三条对维护及事故应急抢修工作,设备主管单位作为发包方可与承包方签订相对固定时间内有效的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可根据生产维护工作性质的不同采取逐项工作签定合同、协议的方式。第十四条由公司外施工队伍承包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时,作为设备主管单位的发包方必须对承包方进行专项培训,并且所用队伍及其主要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在事先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要明确工作、安全要求和安全责任。第十五条代表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同一项电力生产项目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被授权人,必须为同一个人。第十六条承发包双方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的各自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发包方要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对容易发生触电、高摔、爆炸、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危险性生产区域内的作业,发包方应事先对承包方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第十七条在发(承)包项目开工前,发包方应向承包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完整的文字资料。安全技术交底完成后,填写交底记录(附件4),交底人和所有接受交底的人员均应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的相应栏目内签名确定,发(承)包双方及监理单位各执一份,并对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归档管理以备查用。第十八条承包方(分包方)现场工作负责人除必须持有工作票等书面安全措施外,还必须在现场持有与发包方签订的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备查。第十九条两个及以上承包方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项目作业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在开工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此协议格式、内容等,由各方协商制订。第二十条项目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承包方负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方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分包方服从总承包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向总承包方负责。总、分包方具体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对各自职责不落实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第二十一条劳务分包方不能独立承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对于重要或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劳务分包方应在施工承包方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作业。第二十二条施工承包方对劳务分包方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指导和管理责任。劳务分包方的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经施工承包方审核认可,或由施工承包方担任。施工方案(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施工承包方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要进行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第二十三条非电气工种人员进入变电站(含开闭站、配电室,以下同)进行5天以上的非电气工作,应事先签订三方(发包、承包、变电站)协议,明确工作及安全要求。第二十四条公司外施工队伍作为承包方进行线路停电作业,停发电申请应由公司批准有停发电权的在职人员负责,并按“北京电网、地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试行)”执行。停发电负责人(现场配合人)应在现场负责随时处理有关电源问题,发电前负责查清指定挂接的接地短路线是否已拆除等。第二十五条设备的运行主管单位应向承包方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工作许可人(线路现场配合人、变电值班人员)应向承包方的现场工作负责人交代清楚停电范围、计划停发电时间、临近带电设备及接地线封挂位置等安全措施。线路工作使用联络票,由现场配合人许可;变电工作由值班人员在工作票上许可。第二十六条公司外施工队伍从事公司发包的电气项目工作,均须遵循有关的电力生产安全规程制度,执行公司现行的工作票格式和填写规定。线路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由发包方考试合格后公布,而工作负责人由施工队伍自行管理;变电工作的工作票,须由设备管理单位有签发权的人签发,签发人仅对提出的工作任务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而现场工作负责人则由施工队伍自行管理,对工作班人员情况、精神状态及施工中的安全负责。第二十七条承包项目竣工发电前,应由发包方及运行单位进行质量验收,并及时标明或修改调度号等设备运行标识,无危及运行安全的缺陷时方可发电。第二十八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承包公司外电力生产项目时,主管项目领导和部门要审查是否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并遵照公司及发包单位的安全技术要求,停电或临近带电工作要查清电源,并执行工作票、危险点分析与控制等制度,履行许可手续。双方安全要求发生抵触时,应请示单位主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决定。第二十九条公司外施工队伍对公司发包的电力生产项目进行作业时,若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现象,公司有关的安全监督部门有权予以制止,直至停止其承包的工作。第四节统计和考核第三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含其多经系统)承包公司内电力生产项目时发生事故,发包、承包双方只要负有一定的责任,均对其进行统计考核;承包公司外电力生产项目时发生人身事故,均按生产事故统计考核人员所属单位。第三十一条公司外施工队伍(承包方、分包方)责任造成公司管辖设备、电网发生事故,均对公司内发包方进行统计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若公司外施工队伍发生的人身事故暴露出发包方负有一定责任,则视情况对公司内发包方进行统计考核。第三十二条承包方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与公司有关的事故,发包方的行政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者,按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电力生产安全预警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电力生产项目发包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承包方(分包方)资质和条件审查登记表(见附件2)、发包承包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见附件3)、安全技术交底记录(附件4)及线路发包项目许可联络票(见附件5)的格式附后。各单位应按照电力生产项目发包授权委托书、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线路发包项目许可联络票格式要求严格执行。发包承包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属示范格式文本,各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北京电力公司电力生产发包承包电力工程等对外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北京电力公司安全监督部。附件1电力生产项目发包授权委托书:编号:授权委托书根据上级及北京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发包、承包电力生产项目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工作,需由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办理对外发包电力生产项目有关事宜。1、授权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2、授权权限:按照《北京电力公司发包承包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严格审查法人承包单位的有效资质和相关必备材料应符合规定,可与法人承包单位订立发包、承包电力生产项目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授权人签字: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年资质和条件审查登记表审查内容结论㈠有效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有效无效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有效无效㈡有效的专业资质证书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无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无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无效㈢发包的电力生产项目与承包方经营范围、资质是否相符是否㈣外省市进京施工队是否办理进京手续,如市建委发给的《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已办未办㈤有甲方证明的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有没有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规培训考试记录,人员技术素质,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审查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提供制度清单是否安规培训考试记录是否完整、合格并提供安规考试成绩单是否其人员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是否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并提供清单是否㈦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并提供安全用具清单是否㈧具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配有专兼职安全员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提供两级机构人员清单是否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并提供名单是否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并提供名单是否发包部门审核人签字:安监部门审核人签字:注:发包方在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登记表结论中画勾;清单每年提供一次,附近2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在发包部门和安监部门。发包、承包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生产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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