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手册教学管理篇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结合我院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录取为本校的大学生必须持《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第四条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就业指导部门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需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学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是否符合保送条件、是否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备案等。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8月内文页-1.indd12010-8-2517:43:15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手册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六条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且短期内能治愈的,经系主任同意,可以向学院招生就业部门及学籍管理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系(部)报到并提交相关材料(如社会调查报告等)、到财务处缴费、教务处凭缴费单据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书面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超过两周。第八条除特困生外,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生工作处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学制和学习年限第九条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专科基准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第十条凡能按照主修专业课程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第十一条凡在3年基本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或因休学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允许延期完成学业,但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超过4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含休学)。第十二条学生获得学籍并取得第一学期规定的学分以后的学习期间,可以申请休学,但应遵守延期毕业的有关规定。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8月内文页-1.indd22010-8-2517:43:15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手册第十四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依据《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修完该门课程,考核合格(60分及以上),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十六条学生可以根据《学分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课程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报系(部)认定,缓考、补考、重修资格由系(部)报教务处认定。具体依照《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九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经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为旷考并不得正常补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五章考勤第二十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学生旷课时间,无论何种课程,一律按每天六个学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旷课10以内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10—1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20—2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30—3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8月内文页-1.indd32010-8-2517:43:15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手册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请假应有书面申请和有正规资质的医疗机构的证明。凡学生请病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并和家长电话联系确认后报系批准。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事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并和家长电话联系确认后报系主任批准。凡请假晚上不在学校住宿的一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批。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必须及时向辅导员、系负责人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学生请假、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秘书处登记备查。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按学校要求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学期中间不受理转专业。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含休学)为五年。8月内文页-1.indd42010-8-2517:43:15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手册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一般为六周)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开学后两周内不来校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示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经辅导员审核,系主任批准,经教务处处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学;(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视情节予以退学或开除;(四)休学学生复学时,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就读;(五)学生复学时,按照转入专业、班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第三十三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均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第八章留级、退学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留级:(一)一学期结束未取得学分达到15学分以上(含15学分)的;(二)一学年结束累计未取得学分达到24学分以上(含24学分)的;(三)第五学期期末累计未取得学分达到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的。8月内文页-1.indd52010-8-2517:43:15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手册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警示:(一)学生第一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30学分;(二)第二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60学分;(三)第三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90学分。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经当学年学习仍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三)连续两次受到退学警示的;(四)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规定学习年限5年的;(五)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六)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九)本人申请退学的。按本条规定对学生做退学处理为非纪律处分。第三十七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对退学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院内发布公告,公告五日后即视为送交。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二)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三)对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修满36个学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四)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所交当期学费不予退还,并不得申请复学。第九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完成规定学分,英语等级和计算机等级达到学院规定的等级要求,获得本专业规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8月内文页-1.indd62010-8-2517:43:15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手册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条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毕业的最低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者,可提前一年提出申请,经系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