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铁路局信号联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信号联锁设备是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的基础设施。保证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百分之百正确是电务工作人员的根本职责。为加强我局信号联锁工作的管理,依据铁道部、铁路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联锁是指通过技术方法,使信号、道岔和进路必须按照一定程序并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动作或建立起来的相互关系。确保联锁关系正确是信号设备(车站、区间、驼峰、机车信号、道口信号设备以及行车指挥系统、列车控制系统等)设计、制造、施工、维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信号设备机械强度和电气特性是保证联锁关系正确的基本条件。联锁错误或失效将直接危及行车安全。第3条电务段必须树立联锁管理责任主体意识,必须履行确保联锁关系百分之百正确的基本职责。第4条各级干部和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时刻牢记破坏联锁关系就是违法、就是犯罪、就是杀人。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责任意识。认真落实联锁管理逐级负责制,严禁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第5条信号联锁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日常联锁管理、工程验交联锁管理、联锁关系(电路)变更以及科研项目试验的联锁管理等。第6条严格联锁试验人员准入制度,各级联锁试验人员须取得联锁试验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电务段联锁主任(工程师)的联锁试验资格证由路局电务处考核后发放,车间联锁工程师及联锁试验人员的联锁试验资格2证由电务段考核合格后发放,工区联锁试验人员的联锁试验资格证经车间考试合格后,由电务段审核发放。涉及联锁电路变化的Ⅰ、Ⅱ级施工必须由段长或主管段长组织,由取得路局联锁试验资格证的人员主持试验,Ⅲ级施工由车间联锁试验人员主持试验。较复杂的施工由联锁主任组织制定联锁试验方案。第7条电务段应设信号联锁主任1人、联锁工程师不少于5人。信号联锁主任(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受电务段段长领导,业务上受信号技术科指导,负责全段的信号联锁管理工作。联锁主任(工程师)对电务段联锁电路、联锁设备及联锁资料实行专业化管理。电务处每半年组织一次联锁管理交流分析会,电务段每季度组织一次联锁培训交流会,总结经验,完善管理。第8条信号联锁设备必须符合“故障—安全”的原则,必须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铁路信号设计规范》以及铁路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第9条信号施工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根据已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吸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或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严禁无证、越级承担设计任务。第二章信号设备的日常联锁管理第10条电务段应按维规要求根据联锁图表对管内各种联锁关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核对、试验。每次试验由检查人员按设备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进行,并填写《信号联锁试验记录表》(附件2)和《信号联锁电路检查表》(一式一份),经车间主任(或主管工程师)签认、电务段联锁主任签署后由电务段存档备查(保留两年)。联锁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3处理结果,须在《信号联锁试验记录表》(附件2)中详细记录。第11条年度联锁试验工作应由联锁主任列出计划,经段长批准后执行,并向电务处上报年度联锁试验计划。年度联锁试验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并参加,联锁主任及联锁工程师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并按计划参加重点车站的联锁试验工作。管内施工联锁试验情况及年度联锁试验进度情况每季度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向电务处上报。第12条年度联锁试验全部完成后,电务段要写出联锁试验总结,并填写《信号联锁关系试验报告表》(电信统表—2)、《信号联锁设备台账》(附件3),于11月30日前报路局电务处。第13条涉及修改联锁电路的施工作业,施工完后必须由联锁主任或联锁工程师负责联锁试验,填写《信号联锁试验记录表》(附件2)和《信号联锁电路检查表》,确认联锁关系正确完整后,方能交付使用。第14条日常维护和试验中发现信号联锁电路问题应及时解决,无权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维修人员发现信号联锁设备隐患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通知车站值班员停止使用该设备,并及时上报车间和电务段调度,同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设备误动,确保行车安全。第15条未经批准不准任意改动信号联锁电路。需要变更时,应提出书面报告及附图。在信号设备上进行试验或采用革新项目、变更联锁图表、电路图、信号显示方式以及器材规格,按《信号维护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铁路局电务处批准,不得在信号设备上添装其它设备。第16条信号联锁电路技术资料和图纸应有专人管理,经常保持正确、清楚、完整并与实际相符。维修人员应保证本管辖内信号联锁电路完整并与图纸相符,不得任意改动。4第17条为满足信号联锁设备“故障—安全”的要求,各种监测、检验、报警电路均必须与联锁电路安全隔离,不得影响设备正常运用。未经铁路局批准,不得借用联锁电路条件。计算机联锁需进行远程诊断时必须经电务处同意,电务段将重要信息记录保存后方可接入,远程诊断后及时断开并作好记录。第18条电务段、车间、工区必须建立信号联锁台帐(含特殊联锁台帐),对联锁文件、资料定置管理,保持联锁文件完整、准确。第三章信号工程验交的联锁管理第19条新建、更新改造和大修工程的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由施工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彻底的检查试验,设备图纸必须与实物相符,联锁关系必须正确。在检查试验过程中对发现的联锁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解决并写出联锁试验报告。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在未解决前不得开通使用。第20条施工单位在室内外设备施工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应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室内信号设备的全部配线、焊点、端子紧固、器材规格、电气特性,达到标准并图实相符后,方可用模拟盘和连接部分室外设备进行导通试验。工程开通前,电务段要根据施工部门的联锁试验报告组织专人进行室内外设备图纸与实物的核对工作,图实相符后方可进行联锁核对试验工作。第21条涉及联锁电路变化较大的施工,电务段联锁主任(工程师)要制定联锁试验指导书(附表7),明确重点,细化试验项目。第22条联锁试验方法和步骤1、模拟试验:5(1)施工单位在基本电路导通后,依据设计文件中的联锁图表,进行严密的室内信号设备模拟联锁试验。工程模拟联锁试验须填写《信号联锁电路检查表(一)》(附件4),由施工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电务段。(2)计算机联锁的车站,施工单位在现场模拟联锁试验前,应进行全面的仿真试验,电务段应配合施工单位完成此项工作,做好试验记录,双方签认。(3)电务段在室内工程工作量全部结束后,依据设计文件中的联锁图表,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信号联锁电路检查表(一)》逐项进行复查核对,同时须填写《信号联锁试验记录表》(附件2)和《信号联锁电路检查表(一)》,由检查人员、联锁试验负责人签字并经联锁室主任签署后存档备查。联锁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处理结果,须在《信号联锁试验记录表》(附件2)中详细记录。(4)在模拟联锁试验完全正确的基础上,施工单位连接室外信号设备后,核对室内外信号设备状态、位置的一致性,进行实际联锁试验。单独设置启动电路的联动道岔各独立的表示电路与道岔总表示要逐一核对正确。填写《信号联锁电路检查表(二)》(附件5),由施工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电务段。电务段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信号联锁电路检查表(二)》逐项进行复查核对,同时须填写《信号联锁试验记录表》(附件2)和《信号联锁电路检查表(二)》,由检查人员、联锁负责人签字并经联锁主任签署后存档备查。(5)联锁电路设计问题,由施工单位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施工单位依据变更设计通知单进行修改后,电务段应进行复查核对。(6)计算机联锁设备试验应进行同步故障倒机及人工切换试验。62、开通试验:在施工给点时间内,即各种连接线、连接杆与轨道、设备连接后,必须进行下列核对工作:(1)道岔部分:道岔开通方向(站在岔尖处面对辙叉方向确认开通某股道或某号道岔或某个方面);转辙机及相应的继电器接点接通位置;断道岔定反位启动、表示保险、移位接触器;断室外折断器;断道岔表示接点(应明确所断接点位置);道岔表示灯显示状态;液压道岔副机被阻试验等。(2)信号机部分:信号机名称和安装方向;进路排列的状况;信号机、进路表示器灯位及灯光显示颜色;灯丝报警等。(3)轨道电路部分:送、受电端分别摘电缆线头核对轨道区段,对轨道绝缘两侧均为受电端的轨道开短路试验应做为重点卡控;用标准分路电阻线短路轨道电路,观察继电器状态和表示灯显示状况,并测试分路后轨道继电器残压,不允许超过标准;检查相邻轨道电路极性交叉状态等。(4)区间设备、自动及半自动闭塞结合电路的核对试验:核对区间信号机名称和安装方向;核对信号机灯位及灯光显示颜色;测试核对区间信号机显示序列及相应的低频信息频率;测试区间轨道电路载频频率,用标准分路线进行区间轨道电路分路试验;核对接近、离去表示;试验灯丝报警等。(5)对ZPW-2000A区间设备小轨道未参与联锁电路、单独设置报警电路的试验:区间小轨道报警应单独设置报警电路,控制台设声光报警电铃、报警灯,微机联锁车站设置报警表示灯及语音报警提示,试验时逐个小轨道区段进行报警试验。日常维修做为一级报警对待,发现小轨道报警及时进行处理。年度联锁试验做为重点卡控。(6)场间联系电路的核对试验:7根据不同的场联电路,提前确定试验内容和方法,检查电路条件正确。(7)复杂枢纽站(场)、多发车口站在检查核对某架信号机显示时,应按信号显示联系图同时核对与之成显示序列的相关信号机的显示及电码化低频信息码序和频率。(8)站内电码化(移频化)电路的核对试验:根据不同的信号显示,按照列车运行的顺序,逐段占用进路,测量核对低频信息、入口电流。开通后用无线电台联系司机核对机车信号显示,施工结束立即组织添乘检查。(9)在全站设备开通前,须逐条办理进路并锁闭后,单独操纵该进路的有关道岔,进行道岔锁闭试验。(10)对于经分路感度试验确定为分路不良的轨道电路区段,由电务部门按照北京铁路局相关要求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车站值班员签认。轨道电路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消记。(11)设备开通后,施工单位应向电务段提交完整、准确的联锁试验记录,施工负责人签字盖章。3、开通后的监测监控制度施工开通后,要充分利用微机监测、TDCS、CTC等设备,安排专人对列车在施工范围内的运行情况实施12小时以上不间断的全面监控。第23条职责1、设计单位及设计者要对联锁关系正确负责到底,凡因设计错误造成的联锁失效由设计单位和设计者承担主要责任。2、计算机联锁软件编制必须符合软件工程管理的各项标准及软件管理规范和软件文档规范。计算机联锁设备供应商对联锁软件的安全性终身负责,对开通后的联锁软件应进行多种形式的备份,保证软件联锁关系的正8确性。3、施工单位及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设备质量和联锁电路质量负责,工程开通后因工程遗留的联锁隐患所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4、维修单位在设备交付使用后要加强维护和管理,努力提高设备质量,积极组织力量对联锁电路进行全面核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遗留的设备隐患。第四章联锁电路的修改和审批第24条运用中设备发现定型电路或施工设计电路有问题,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反映,并报铁路局,设计单位未答复前不得修改。第25条为确保安全或提高效率,运用单位要求修改非定型联锁电路时,电务段应提出《变更联锁电路报告表》(附件一),详细说明存在问题、改进意见、电路变更方案(现状电路图、变更电路图)及电路说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变更联锁电路报告表》未批复前不得修改。第26条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须提报变更方案,报铁路局批准。第27条由于站场变更或其他原因,需改变原有信号联锁关系和电路图时,按第15条执行。工程的设计单位应保证联锁关系正确,电路稳定可靠。第28条计算机联锁设备在工程验收中发现软件错误,须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修改;维修单位发现运用中计算机联锁设备问题时,应及时向供应商反映,并报铁路局。第29条计算机联锁软件修改由供应商负责。运用中的计算机联锁9软件、硬件需要修改时,按照谁提出谁申请的原则,由提出方申请,由供应商拟定修改方案,说明修改原因、修改内容、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