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铁路局文件京铁师〔2010〕441号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运输站段:现将《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京铁师〔2010〕134号)、《电力线路跨越铁路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京铁师〔2005〕334号)、《路外单位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杆塔及通信设备管理办法》(京铁师〔2010〕158号)同时废止。二○一○年九月十九日—2—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和铁路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工作,更好地协调配合地方与铁路关联工程建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铁路法》、《公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北京铁路局工程设计鉴定管理办法》(京铁师〔2009〕480号)、《关于北京铁路局工程管理所增设路外工程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京铁编〔2010〕38号)以及铁道部和路局关于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北京铁路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范围:一是路外企事业单位、军事部门在北京铁路局管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简称专用线)。二是路外单位在北京铁路局管内投资修建的上跨或下穿铁路营业线的立交桥及各种市政管道、电力、石油、天然气、水利、通讯等各种管线工程(下称“管线过轨工程”),以及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建设物、构筑物。三是地方电力部门修建、改建或拆除电力线路需跨越北京铁路局管内营业线的电力工程。—3—合资铁路执行本办法,地方铁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路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职责:1.专用线建设过程中的职责: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专用线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等前期工作,主要职责是:(1)负责受理专用线的接轨申请;(2)负责组织专用线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参加专用线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3)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及延期手续。路局工程管理所负责专用线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参与初步设计的审查,负责组织施工图审查;(2)配合建设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3)负责组织审查营业线施工组织方案,办理营业线施工审批手续;负责对专用线工程安全、质量、投资控制、工期进行监管;负责组织竣工验收。路局运输处负责专用线的开通、运输组织管理。路局货运处负责专用线的开办货运业务、运营管理。路局土地房产处负责按照铁道部、路局有关规定办理专用线建设占用铁路用地相关手续。路局其它相关处室、运输设备站段配合做好专用线工程的设计审查及施工配合等工作。—4—2.路外立交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职责: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路局管内路外立交桥工程的方案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等前期工作,主要职责是:(1)受理路外立交桥工程的跨越申请;(2)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负责路外立交桥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并向建设、设计等有关单位、部门出具审查意见;(3)参与路外立交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路局工程管理所负责路局管内路外立交桥工程实施阶段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1)参与路外立交桥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并向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2)代表路局与路外工程建设单位签订代建协议;负责确定路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3)配合建设单位依法审核路外立交桥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资格条件;(4)组织路外工程立交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组织施工预备会、办理营业线施工审批手续;(5)负责对路外工程安全、质量、投资控制、工期进行监管,组织竣工验收。路局土地房产处负责按照铁道部、路局相关规定办理路外立—5—交桥工程建设占用铁路用地相关手续。路局其它相关处室、运输设备站段配合做好路外立交桥工程设计审查及施工配合、监护等工作。3.路外管线过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职责: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路局管内路外管线过轨工程的设计文件审查等前期工作,主要职责是:(1)受理路外管线过轨工程的跨越申请;(2)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负责路外管线过轨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并向建设、设计等有关单位、部门出具审查意见。路局工程管理所负责路局管内路外管线过轨工程实施阶段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1)参与路外管线过轨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2)负责确定路外管线过轨工程的项目管理单位;(3)配合建设单位依法审核路外管线过轨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资格条件;(4)组织路外管线过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组织施工预备会、办理营业线施工审批手续;(5)负责对路外管线过轨工程的安全、质量、投资控制、工期进行监管,组织竣工验收。路局其它相关处室、运输设备站段配合做好路外管线过轨工程设计审查及施工配合、监护等工作。4.电力线路跨越铁路过程中的职责:—6—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路局管内地方电力部门修建、改建或拆除电力线路跨越铁路营业线工程的设计文件审查等前期工作,主要职责是:(1)受理路外电力线路跨越铁路申请;(2)组织相关单位负责电力线路跨越铁路的审批,跨越设计文件的审查,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路局工程管理所负责电力线路跨越铁路的施工组织,协调相关铁路单位配合电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建设。主要职责是:(1)参与设计文件的审查;(2)组织审查电力跨越营业线施工组织设计,办理营业线施工审批手续;(3)负责对电力跨越营业线施工的安全进行监管。路局其它相关处室、运输设备站段配合做好设计审查及施工配合等工作。第四条路外工程建设的阶段划分:1.路外工程建设分为前期工作和实施工作两阶段。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路外工程建设的前期阶段工作,路局工程管理所负责路外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工作。2.初步设计及其之前的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由路局总工程师室以师字文发布;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由路局工程管理所以建字文发布。—7—3.专用线工程前期阶段工作是指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实施阶段工作是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工程竣工验收。4.路外立交桥前期阶段工作是指方案设计文件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实施阶段工作是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组织顶进或架梁施工预备会、施工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工程竣工验收。5.路外管线过轨工程的前期工作是指设计文件审查;实施阶段工作是指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组织施工预备会、施工过程中的协调配合。6.电力跨越的前期工作是指设计文件审查;实施阶段工作是指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组织施工预备会、施工过程中的协调配合。第五条路外单位在临近铁路营业线设置通信或其它杆塔的技术参数比照电力杆塔标准,其它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技术方案按路局审查的意见实施。第二章专用线工程第一节前期工作第六条专用线建设的基本原则:1.专用线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铁路的发展规划,与路网相协调,适应工业企业生产的运输需要。同时应根据其地理位置、运量大小、货物流向、运距长短、接轨车站及相关干线通道能力—8—等因素,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并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及有关规范、规程、规章的要求。军事专用线的接轨及修建工作应符合总参谋部、总后勤部、铁道部有关规定。2.专用线接轨审批范围:(1)凡新建专用线与营业线车站接轨的;(2)初步设计已经铁道部批准,但尚未交付运营的新线,需修建专用线的;(3)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或改扩建后需增加铁路干线运输量或改变运输品类的;(4)在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车站接轨的。3.专用线接轨的技术条件:(1)新建专用线的近期到、发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吨/年,低于30万吨/年的原则上不予修建。情况特殊,修建理由充分,如涉及国防、科研以及危险、超限、鲜活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等,运量可少于30万吨/年。(2)新建(包括改扩建,下同)铁路专用线应尽量集中在战略装车点接轨,不准在拟封闭车站或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接轨。(3)新建铁路专用线要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等要求。(4)新建铁路专用线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减少中—9—间作业环节,加速车辆周转,提高作业效率。(5)年运量100万吨及以上、品类单一的新建铁路专用线,其装卸线应设计为贯通式,并具备整列装卸、整列到发的技术条件,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装卸机具。(6)严格控制在繁忙干线和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客货混跑干线上新建铁路专用线。确需新建的,原则上采用铁路专用线与正线立交疏解的接轨方案,尽量避免或减少铁路专用线作业对正线行车安全和运输能力的影响。(7)新建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铁路专用线,必须符合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6〕79号)、《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规定》(铁运〔2006〕50号)等要求,提供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品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研究报告。4.专用线接轨申请应提供的技术资料:专用线的建设单位在选址和方案研究阶段,应提前向北京铁路局提出修建专用线并承担其货物运输的申请函。专用线接轨申请应附以下资料:(1)专用线近、远期年到发运量、品名和流向;(2)厂内装卸、计量设备及能力情况;(3)接轨站位置示意图、厂内布置图及其它工程资料;(4)具有污染环境和危险货物的企业应出具主体工程可行—10—性研究报告以及地市级以上消防、环保、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七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行政许可:1.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专用线建设单位按照《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规定要求,应向铁道部申请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行政许可,并报北京铁路局备案。在获得准予接轨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设计工作。2.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方案的审查。3.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行政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由铁道部提供的格式文本);(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的复印件;(3)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鉴后修改),并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4)路局出具的专用线接轨意见及专家审查意见;(5)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批(核)准文件(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其中包括规划、环保、土地、消防、安监等部门的批复文件;涉及运输危险品的专用线,需提供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品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研究报告;—11—(6)向铁道部出具的“关于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投资、建设、安全管理和运营管理的承诺函”;(7)向路局出具的“关于审查意见、配套工程投资等事宜的复函”;(8)需占用国铁土地时,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占用(使用)国铁土地的批复;(9)在其它专用线接轨时,须附产权单位同意接轨(改造)的协议。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有权撤消许可:1.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实际运量、货物品类或运输条件与接轨标准有重大不符的;2.申请材料不真实的;3.被许可人未经备案转让使用权的;4.其他不符合接轨条件的情形。第九条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期及申请延期:铁道部准予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尚未开工的专用线,如需继续建设,应重新办理接轨行政许可手续;有效期满前开工未建成的专用线,应在有效期届满30工作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的申请,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1.专用线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不能建成验收,需延长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60工作日前向路局提出—12—延期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时间、专用线建设进度、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不能如期完工的理由、申请延长的期限等。2.路局收到被许可人延期申请报告后,实地考察并认真了解工程进展情况,研究专用线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