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元集团干部廉政教育测试题库一、填空题(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4.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5.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6.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7.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8.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9.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10.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1.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2.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3.《廉政准则》主要叙述了八个方面52个不准的情况。4.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贵在身体力行、重在狠抓落实。5.贺国强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摆上重要日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职责,细化方案,抓好落实。6.贺国强要求,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挥表率作用,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些、要求更严一些,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7.《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8.《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9.《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10.《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11.《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12.《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13.《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14.《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15.《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16.《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选派、聘任的高级职务。17.《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2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18.《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19.《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20.《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21.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2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2010年1月18日起实施。23.《廉政准则》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24.各级党委(党组)负责《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抓好《廉政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5.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26.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27.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廉洁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28.《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29.《廉政准则》共分三章十八条。30.《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是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党的主要纪律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群众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外事纪律,其中最重要的是政治纪律。2.党的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性质、理想、宗旨、指导思想、政治路线、党和国家的大局等政治问题的原则和行为规范,也就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的纪律。3.党的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正确处理党员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矩。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最根本的组织纪律。4.党的群众纪律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在处理与群众的关系方面必须遵循的各种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党的群众纪律的核心是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随时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5.党的保密纪律是指党关于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不得公开的斗争策略、组织人事和军事、政治、经济、行动计划等秘密问题的规矩。6.党的人事纪律是指党关于干部的选拔任免等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矩,是加强党的干部队伍建设,进行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保证。7.党的宣传纪律是进行党的宣传工作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和党对宣传工作的要求。8.党的财经纪律是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财经政策,综合财经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的,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收款、付款、缴款和结算等各项财经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9.党的外事纪律是根据党和国家的对外政策制定的,党员和党的组织在涉外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10.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1.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特制定《工作规划》。2.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是我们党深刻总结反腐倡廉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我国现阶段反腐倡廉形势得出的科学结论,是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3.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4.全党同志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5.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6.推进反腐倡廉教育部分,部署了三方面工作,即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加强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3廉宣传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7.《工作规划》规定,要切实改进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作风,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8.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全党宣传教育总体部署,融入在全党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中。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思想、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要对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作出年度工作安排。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9.《工作规划》要求加强反腐倡廉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开展反腐倡廉网上宣传和热点问题引导。积极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氛围。10.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部分规定,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1.《干部任用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内设机构。2.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4.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5.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6.《干部任用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7.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8.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其中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9.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10.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1.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42.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