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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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财发[2001]55号2001-12-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是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其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专门会计。第四条本制度核算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专项资金。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第七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第九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准确、全面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第十一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果的需要。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三条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财务状况及其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但财政资金专账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第十七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第三章资产第十八条资产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占用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借出有偿资金、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有偿资金、在建工程、间接费用和竣工工程。第十九条应收款项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第二十条有偿资金放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应按时回收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第二十一条委托贷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第二十二条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第二十三条预付工程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合同或工程预算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资金或材料。第二十四条材料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第二十五条待处理有偿资金是指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贷款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经审核批准,但尚未按规定程序列入呆账的有偿资金。待处理有偿资金的核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第二十六条在建工程是指尚未完工,需继续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工程成本。第二十七条间接费用是指不直接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与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不含多种经营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材料损耗等。第二十八条竣工工程是指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经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成本。第四章负债第二十九条负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有偿资金、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其他应付款等。第三十条借入有偿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第三十一条应付工程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或报账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第三十二条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按施工合同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质量保证金在完工工程试运行期满后,应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第三十三条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第五章净资产第三十四条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包括本级有偿资金、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项目结余和未完项目结存。第三十五条本级有偿资金是指本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以及占用费收支结余、其他收支结余和完工项目结余等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第三十六条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待移交工程占用的资金。其金额应当与“竣工工程”一致。第三十七条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完工工程在办理竣工结算后的资金结余。第三十八条未完项目结存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当年收入数与拨款数之间的差额以及报账资金、工程资金专账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第六章收入第三十九条收入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规定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上级财政资金、拨入本级财政资金、乡级财政缴入资金、交入自筹资金、交入有偿资金、交入银行贷款、占用费收入、其他收入。第四十条拨入上级财政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收到上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第四十一条拨入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收到本级财政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第四十二条乡级财政缴入资金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而缴入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的乡级财政配套资金。第四十三条拨入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收到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第四十四条交入自筹资金是指项目单位、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愿投入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资金和物资。第四十五条交入有偿资金是指借款人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含委托贷款)。第四十六条交入银行贷款是指债务人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银行贷款。第四十七条占用费收入是指按规定收取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第四十八条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形成资产的营运收入等。第七章支出第四十九条支出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而发生的资金和材料的耗费,包括农发资金支出、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第五十条拨出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或报账资金专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第五十一条农发资金支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全部支出,包括发生的贷款贴息、科技推广费、多种经营项目前期工作费等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支出和从“在建工程”转来的完工工程支出。第五十二条占用费支出是指支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必要的回收费用和按规定从占用费收入中提取的业务费。第五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和必要的资产营运费用等。第八章会计科目第五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会计科目使用要求: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用,但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换科目名称。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实现会计电算化。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更改统一的会计科目编号。三、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第五十五条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会计科目表序号编码科目名称一、资产类1111现金2112银行存款3121应收款项4131有偿资金放款*5132委托贷款*6133借出有偿资金*7141预付工程款**8151材料**9161待处理有偿资金*10171在建工程**11172间接费用**12181竣工工程**二、负债类13211借入有偿资金*14221应付工程款**15231应付质量保证金**16241其他应付款三、净资产类17311本级有偿资金*18321竣工工程基金**19331完工项目结余**20341未完项目结存四、收入类21411拨入资金**22421拨入上级财政资金*23422拨入本级财政资金*24423乡级财政缴入资金*25431交入自筹资金**26432交入有偿资金**27433交入银行贷款**28441占用费收入*29451其他收入五、支出类30511拨出资金*31521农发资金支出**32541占用费支出*33551其他支出注:标注“*”号的为财政资金专账使用科目;标注“**“号的为报账资金专账和建设单位工程资金专账使用科目;没有标注的为共用科目。第五十六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第111号科目现金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库存现金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2.现金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现金减少时,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第112号科目银行存款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存入银行的农业综合开发各种款项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2.银行存款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上级财政资金”等科目;银行存款减少时,借记“材料”、“预付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月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一次。月终时,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第121号科目应收款项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2.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应收款项归还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应收款项数。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第131号科目有偿资金放款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借给用款单位和个人需定期收回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2.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偿资金放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放款数。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可涵盖项目级次、项目年度、项目区和项目类别等。下同)设置三级明细科目。第132号科目委托贷款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有偿资金放款。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2.委托贷款明确债务后,划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作相反分录。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委托贷款数。3.本科目应按委托银行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债务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第133号科目借出有偿资金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资金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2.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作相反分录。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借出有偿资金数。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第141号科目预付工程款1.本科目核算按施工合同或工程概预算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资金或材料等。2.预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转作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竣工办理结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3.本科目按项目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第151号科目材料1.本科目核算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小额的、用途明确的一次性使用材料,也可不经过本科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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