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研究科技是一把双刃剑,移植医学、辅助生育等医学技术的巨大发展在为人类解决生育难题的同时也带给社会道德和法律新的争议和挑战。冷冻胚胎作为辅助生育方面的先进技术,成为不孕不育家庭的救星,然而也正是这项技术,不断挑战着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冷冻胚胎到底具有怎样的法律属性,能不能被分割、继承,该如何进行处置,成为法学领域新的难题,成为法学界热议的焦点。医学上将受精后两周内的卵细胞称为受精卵,继续发育至三到八周称为胚胎。国外早已通过立法方式对冷冻胚胎加以保护并对其法律属性进行明确界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英国法律认为,胚胎的所有权人无法明确限定为提供卵细胞或精子的人或接受配子实施冷冻胚胎移植手术的人,冷冻胚胎不能像普通的财产一样自由流动,不能被自由支配,也就不能被称作是物,同时它也不能被称作是人,它不具备人的基本权能,不具备法律上赋予人的基本权利。因此英国法律认为胚胎(包括冷冻胚胎)是介于法律上的人与财产之间的特殊个体。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因此在美国,因各州的司法实践不同,各州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作了不同的界定。例如佐治亚州将胚胎纳入人的范畴,并通过收养法对胚胎的收养问题加以规范;德克萨斯州将胚胎纳入普通私人财产范畴,通过合同法加以规制;田纳西州则把胚胎界定为介于人和物之间的“过渡物种”。德国法律强调胚胎的人格属性,并制定专门的《胚胎保护法》对胚胎进行特殊保护,对毁坏体外胚胎的行为予以严惩,相关法律在制度设置上,充分体现了对冷冻胚胎所具有的人格属性的尊重以及对生命个体的敬畏。在我国,冷冻胚胎技术并不普遍,相关法律规范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也并不明确。随着因冷冻胚胎处置问题产生的争议越来越多,社会各界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也有了深度的思考。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这种观点首先认为在市民社会的物质构成中,非人即物,不存在任何第三种类型。民法学家杨立新教授认为“人体器官或者组织脱离人体之后,不再具有人格载体的属性,应当属于物的性质”[i],但它又具有日后可能发展成人的生命活性,具有潜在的人格属性。鉴于伦理物具有最高的物格,在对伦理物行使权利时需要受到特殊限制,因此将冷冻胚胎界定为伦理物,才可以给冷冻胚胎以最为充分的特殊保护,同时也可以凸显冷冻胚胎作为物的特殊性。该观点属于较为成熟的观点,为法学界乃至伦理学界的多数专家学者所支持和认同。另一种观点则是采取“折中说”,认为冷冻胚胎既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特殊存在。“冷冻胚胎不同于人,因为还没有生命;也不同于物,因为有发育成为人的可能。”[ii]因为脱离了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不具有自由流通性,不能称之为“物”,冷冻胚胎作为脱离了人体的器官组织,不应被界定为民法意义上的物。同样,冷冻胚胎虽然具有发育成人的潜在可能性,又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也不能被界定为民法意义上的人,因此将其界定为介于人和物之间的特殊存在并通过立法予以特殊保护,最为准确恰当。在国内,也有人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主张将冷冻胚胎界定为人,但是支持该主张的人并不多。结合国内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相关观点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将冷冻胚胎纳入人的范畴,作为潜在的人来对其进行规范和保护,将更有利于体现冷冻胚胎作为生命个体的特殊性,更有利于维护冷冻胚胎本身及其配子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首先,仅就物质存在形式而言,冷冻胚胎是脱离了人体的器官组织,但它并不等同于诸如眼角膜、肾脏、肝脏等普通器官。普通的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可以被用于捐献,合法移植入另一生命个体内,并成为另一生命个体的身体组成部分,但冷冻胚胎不可以。如果说精子、卵细胞是生命个体的组织器官,冷冻胚胎则是两个个体的组织器官借助医学辅助技术形成的新的结合体,已经具有较高的生命潜能,而不再是简单的脱离于人体的组织器官。同时,该组织器官的结合体也不应当通过医学辅助技术被任意植入到配子供体以外的个体体内。因此,从这一点上讲,冷冻胚胎并不具备物的特征,不应被认为具有物的法律属性。另一方面,将冷冻胚胎界定为伦理物加以保护的观点,其理论基础也是基于冷冻胚胎具有发展成为人的生命潜能,这也进一步证实,在物与人之间,冷冻胚胎与人靠的更近。其次,将冷冻胚胎纳入人的范畴,使对冷冻胚胎的保护力度上升到对人的保护力度的高度,更有利于保护冷冻胚胎,体现对人权的尊重。根据民法学的相关理论,物,即便是特殊物,也具有自由流动性,也被赋予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且相关权能可以被依法转让。而人则不能,人是作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存在的,将冷冻胚胎纳入人的范畴,将其界定为潜在的人,使得在冷冻胚胎上行使的权利受到了最大程度的限制,从而更好的保护冷冻胚胎。“冷冻胚胎有着非常特殊的属性,它具有‘有可能成长为人的特殊物体’的特殊性,是潜在生命。一旦成型,便不可分割。”[iii]液氮环境下保存的冷冻胚胎,具有发育成人的最大潜能,是处于休眠状态的活的生命体,本就不该被任意行使权利。再次,将冷冻胚胎纳入人的范畴,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基于冷冻胚胎产生的棘手问题。在离婚案件中,若离婚时冷冻胚胎尚未被通过医学辅助手段植入到女方体内,在医院存放的冷冻胚胎该如何处理?如果将冷冻胚胎界定为物,必然导致男女双方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思维、方式来争议冷冻胚胎的权属,也将使司法裁判陷入困境。然而,如果将冷冻胚胎界定为潜在的人,男女双方争议的则是冷冻胚胎的监管权,亦即潜在的子女监护权。因冷冻胚胎是经男女双方合意并提供配子经辅助生殖技术培养形成的,应当推定男女双方具有生育子女的合意。离婚时,若双方未就是否将冷冻胚胎植入母体孕育成人达成一致意见,可要求双方按照婚姻法对子女监护权、抚养权的相关规定由双方协商或经由法院判决双方向医院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若男女双方均要求监管权,则应待冷冻胚胎被植入母体内并孕育成人之后另行主张监护权、抚养权、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在继承案件中,如果将其定义为伦理物或者特殊物,亦属于“遗产”范围,遗产的处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隶属于对财产权的处理,这显然不利于对冷冻胚胎这一潜在生命体的保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直接承继该冷冻胚胎,必然导致对冷冻胚胎的非法处置。冷冻胚胎具有专属性,专属于配子供体双方,因此失独老人在承继冷冻胚胎后无论是找人代孕还是捐赠,都不仅违法也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相反,将冷冻胚胎界定为潜在的人,对其赋予人的法律属性,则可以借鉴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子女、孙子女抚养、监护、继承等的相关规定解决失独老人对冷冻胚胎的监管权(潜在监护权)进行处理。即使配子供体均不存在,在配子供体生前与医院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也可以依据收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将冷冻胚胎作为“准孤儿”提供给拥有生育愿望却无生育能力的合法夫妻,形成潜在收养关系,这样既能保护冷冻胚胎的生存权利,又不违背社会道德,同时还能满足无生育能力的合法夫妻的生育愿望。在此情形下,失独老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仍有望实现拥有孙子女的愿望。当然,这都需要以夫妻在实施辅助生育技术前与医院方面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明确细致的约定为前提。综上,将冷冻胚胎界定为人,不仅不会导致对冷冻胚胎的非法处分,还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相关争议问题。将冷冻胚胎提高到人的法律地位上加以保护,保护力度更大、更充分。当然,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应当及时跟进,可以借鉴佐治亚州关于胚胎收养的相关立法,使冷冻胚胎作为人的法律属性更加明确,使此类潜在生命体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注释:[1]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J].人民司法,2014,13:27.[2]孙良国.夫妻间冷冻胚胎处理难题的法律解决[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1:110.[3]陈岚.离婚夫妻诉争冷冻胚胎[J]浙江法制报,201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