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将于2000年5月1日起开始征收。为切实做好此项收费工作,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深入宣传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是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方针,利用行政手段与经济杠杆相结合的办法,宏观调控资源配置、拓宽保护资金来源的重要措施,对于完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机制,规范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合理利用,促进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理解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意义,不断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力度。一方面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与收费业务培训,切实掌握并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收费管理规定;另一方面,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向全社会,特别是从事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收费的重要意义,理解收费规定,自觉支持和配合收费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查清情况,健全制度,依法征收1、全面普查资源及经营利用现状,加强整顿和规范管理。掌握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情况及经营利用现状,是实施好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制度的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水生野生动物的资源状况以及捕捉、驯养繁殖、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现状开展全面普查,并加以清理整顿。对已经批准的合法经营利用者,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对那些未经批准的经营利用者,要严格加以区别,采取不同处理措施。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要逐步纳入管理轨道,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要坚决打击并予以取缔。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良好秩序。2、结合各项审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权限、环节、对象、物种及标准等,在批准捕捉、出售、利用等有关申请时,直接收取资源保护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捕捉、出售、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由农业部征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出售、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的征收工作,同时要做好农业部审批项目的初审上报工作,并负责实施监督管理。3、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确保收费工作顺利进行。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二是要建立健全规范收费工作的内部规章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公开收费标准,严格征收管理,并主动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三是对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经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三、加强监督,合理使用,促进发展1、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必须及时上缴财政专户。资源保护费的支出,由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拨,按规定用途使用。2、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依法使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与使用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针对现阶段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现状,当前资源保护费主要应用于加强现有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水生野生动物的救治与放生,以及水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研究与增殖放流等。3、抓住机遇,加强领导,进一步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发展。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认真贯彻收费规定的基础上,以开征资源保护费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我部《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水平,促进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再上新台阶。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践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规定。收费工作计划以及执行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我部渔业局。附件: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02号)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ООО年四月二十五日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附件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02号农业部:你部《关于建议批准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函》(农财函[1998]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规定,同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捕捉、出售、收购、利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国家规定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后,对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规定和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不再收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四、收费单位应向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五、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应专项用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水生野生动物的增殖放流,以及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监测、驯养繁殖、科学研究等方面工作,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提高福利待遇或挪作他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核拨。六、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必须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此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主题词:动物资源项目管理收费函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国家林业局附件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急计价格[2000]393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02号)的规定,现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以下简称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捕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按本通知附件《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规定,向捕捉单位和个人收取资源保护费。二、对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际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对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实际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三、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3%收取资源保护费;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资源保护费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四、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入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五、对经批准捕捉、收购、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行科学研究的,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免收资源保护费。六、捕捉、出售、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有关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直接收取;捕捉、出售、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有关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直接收取。七、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单位应在明显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八、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附件: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ООО年四月六日抄送:国家林业局、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