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扣划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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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扣划相关规定测试题一、规定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单位或个人在本机构的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行为。三、协助查询、冻结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四、分行应指定专门受理部门和专人负责,统一接收和反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要求。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协助查询、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后,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向(被查询、冻结的单位、个人或者第三方)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者转移财产。六、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和(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公章的协助查询财产或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办理。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时,应当对办案人员的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以及协助查询财产或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法律文书进行形式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留存上述法律文书原件及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并注明用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留存的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不得挪作他用。八、协助查询财产法律文书应当提供(查询账号、查询内容等信息)。九、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无法提供具体账号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的足以确定(该账户的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企业全称、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如实告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并在(查询回执)中注明。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关复制材料上加盖证明印章,但一般不得(提取原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求提供电子版查询结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采取必要加密措施的基础上提供,必要时可予以标注和说明。十一、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明确填写(冻结期限起止时间),并应当给银行业金融机构预留必要的工作时间。十二、对涉案账户较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集中冻结的,银行业一般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采取冻结措施。十三、如被冻结账户财产余额低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求数额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冻结期内对该账户做(“只收不付”)处理,直至达到要求的冻结数额。十四、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作出原冻结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续冻没有次数限制,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自动解除)。十五、被冻结的存款、汇款等财产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当由(作出原冻结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出具协助解除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十六、对已被冻结的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的,(优先于)轮候冻结。十七、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求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且手续完备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冻结手续。十八、简答题:请列出十四项不得冻结的财产和账户:(一)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二)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三)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四)商业汇票保证金;(五)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六)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七)社会保险基金;(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九)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十)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十一)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十二)金融机构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债券、股票、贷款;(十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等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特定股票、债券、票据、贵金属等有价凭证、资产和资金,以及按照业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等登记托管结算参与人、清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结算完成之前的保证金、清算基金、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十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冻结的账户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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