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工程之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分析当前医院气体工程建设与使用中,存在部分设计单位设计经验不足等一系列问题,该如何解决?医用气体系统净化工程建设过程,共分为设计、施工、验收与使用维护4个主要阶段,各阶段均存在的不同程度和性质的问题,以下分别进行介绍和分析。设计阶段存在的问题*部分设计单位设计经验不足安徽人和净化称,我国没有一个完善的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的指导。目前,很多国家对其设计、制造及使用过程,均有严格且详细的规范要求。而我国在该方面落后很多,目前在用的仅有行业规范YY/T0186-94《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及YY/T0187-94《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以及针对手术部局部的GB50333-2002《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前两个行业规范,由于时间较久、仅针对两种气体,己不能适应今日医院建设的需要。缺乏完善的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的指导,要想使医用气体工程完全满足工程建设和使用的需要,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就必须具有相当的设计与建设经验。因此,建议建设单位选择有医院设计和建设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医用气体系统工程设计。*建设方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系统深化设计时,多数施工单位缺乏压力管道设计经验,或不具备设计资质由于目前设计单位,很多不具有医院建筑设计经验,同时又找不到完整的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所以设计单位往往将专业性较强的医用气体系统甩项,请建设单位委托医用气体系统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深化设计。其中第三条指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为压力管道。目前,国内从事医用气体系统施工安装的单位很多,基本上都承诺可以承担设计工作,但是建设单位往往忽略其是否具有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1996年4月23日,劳动部以劳部发[1996]140号文发布,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监察规定”。第十条说,“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第八条说,“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除真空吸引和麻醉废气排放系统外,其他医用气体(氧气、压缩空气、氮气、笑气、二氧化碳等)管道的设计压力,通常在0.4~0.6MPa之间,属于“压力管道”。按照上述“监察规定”的要求,也为了医用气体系统的安全技术性能更有保障,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单位进行医用气体系统深化设计时,应注意检查其是否具有“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施工阶段中存在的问题*部分施工单位未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早期的医用气体工程,大多为旧建筑改造项目,基本不进行招投标,只由建设单位选定有业绩的单位,完成设计施工。近来新建工程,多通过招投标的形式,而招标时对施工方的资质资格认定,往往只注意其是否具备建设部颁发的机电安装的资质,而忽略了压力管道的安装许可证书。“监察规定”第十二条说,“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同时,“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第十五条规定:“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土和无损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因此,按照“监察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单位时,除对其规模、相关业绩、工程质量和售后服务进行全面论证外,还应将“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作为必要条件。*不按照有关要求,在施工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然后进行施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中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第八十八条中规定:“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第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第五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虽然大部分医用气体管道(如建筑物内的各层水平管及进入各用气医疗功能用房的支管)的公称直径都不够25mm,但是由站房敷设至建筑物的主管以及建筑物内的立管公称直径,大多超过25mm,属于“监察条例”的管辖范围。按其要求,建设单位作为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提醒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再行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情况,施土单位基本情况,现场施土组织情况,特种设备情况,土建施土单位情况,土建土程监理或验收单位情况,现场管理、专业、作业人员情况等。验收阶段中存在的问题医用气体工程验收阶段的普遍问题是,验收只按照一般工程验收程序,由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和施工方进行4方验收,签订验收单;而使用前没有经专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因此,医用气体工程验收,除了应该按照一般工程进行4方验收外,还应按规定经专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得到合格鉴定结论后,才能使用。使用维护阶段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医用气体系统,主要用于临床治疗和手术抢救,因此确保其正常运转非常重要。一般情况下工程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对机房管理人员和临床使用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培训,同时对系统维护管理人员进行维修保养培训。培训的内容大致有:系统各站房正确的操作程序,医用气体正常工作状态(压力、流量)及报警处理,汇流排气瓶的及时更换,真空泵、压缩机的定期保养与维护,管道、阀门、仪表和气体终端泄露的检修等。完成了上述培训内容,施工单位即完成交付工作,使用单位开始正常使用。档案内容包括: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系统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系统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系统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以及系统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同时,要求对系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系统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如安全阀和超压排放阀等)、测量调控装置(减压调压装置、二级减压箱等)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流量计等),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并且应当对系统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以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系统安全作业知识,在作业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使用维护阶段,使用单位往往忽视了对系统的安全管理。按照“监察条例”规定,使用单位除对医用气体系统进行正常的使用维护外,还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对策及建议医用气体工程,是事关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基础性保障工程,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和责任意识,实行科学、严格和规范化的控制与管理,以消除和杜绝各类隐患。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选择有医院设计和建设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医用气体系统工程设计,或委托有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和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设计*选择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施工,并在施工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除了按照一般工程进行4方验收外,还应按规定经专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得到合格鉴定结论后,才能使用*医用气体工程使用维护阶段,应注意:除对系统进行正常的使用维护外,还应当对系统进行规范的安全管理。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对系统进行定期自检。本文来源于安徽人和净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