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培养选拔好干部的原则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是我们党选人用人工作的基本遵循和根本大法。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首先要把握和坚持条例规定的七条原则。这七条原则可分为根本原则、基本原则和工作原则三个层次,统一于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这一目标,贯穿条例始终,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一、根本原则是党管干部《干部任用条例》七条原则中第一条就是“党管干部”原则,这是干部工作的首要原则,也是党执政最重要的原则。我们党90多年来由小变大、由弱变强,赢得一个又一个胜利,究其原因,关键就在于坚持了党管干部这条原则。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复强调,用人权是最重要的执政权,培养好干部是组织工作的头等大事和中心环节。其核心思想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管干部,确保各级领导权始终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中。明确党管干部的内容。《干部任用条例》充分体现了“党管干部就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制度、管人头”的要求。管方向,就是着眼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科学规范干部工作的原则标准、程序方法和纪律要求,确保党的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干部路线有效贯彻落实。管政策,就是着眼新形势新要求,及时制定完善干部教育培养、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管理监督等各方面政策措施,使干部工作始终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管制度,就是着眼提高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干部工作制度体系,努力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管人头,就是着眼建设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坚持从严选拔、从严教育、从严管理,真正把那些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明确党管干部的措施。《干部任用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强调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采取一系列针对性措施强化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在程序设置上,新增“动议”一章,规范了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明确党组织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启动环节就应当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在实体制度上,针对唯选票、唯分、唯GDP、唯年龄等突出问题,给出了答案、开出了“药方”。在人选把关上,加强了党组织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选拔任用人选的审批把关,等等。这些措施有效地纠正了以往的一些片面做法,加强了党组织在干部问题上的话语权、决定权。明确党管干部的责任。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党委(党组)、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都负有相应的职责。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和干部考察识别的责任。党委(党组)对整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总责,必须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好干部用人导向,严格按制度办事,支持组织部门正确履行选人用人职责,坚决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尤其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坚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说了算。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全面深入了解干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严格执行干部政策法规,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努力为党委选人用人当好参谋。特别是应大力弘扬担当精神,敢于主持公道,敢于得罪人,敢于与不正之风战斗。二、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干部任用条例》七条原则中第六条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形式。西方国家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有多种实现途径,其中受金钱支配的选举最有影响。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凝聚起来的,选人用人工作必须坚持这一基本原则,这是我们党和西方政党最本质的区别。民主集中制是党管干部的实现形式。党管干部的过程,就是一个从民主到集中,再从集中到民主,并不断往复的过程。《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每个环节、每项程序,都反映了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从中央委员到各级领导干部的产生,都需要经历“几上几下”,每一个“上下”都是一次民主和集中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曾反复强调,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就是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既擦亮自己的“一双眼睛”,又用好集体的“多双眼睛”,营造一种选贤任能的良好氛围。我们必须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到干部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和沟通协商等各个环节中去,更好地选准人用好人。实践表明,民主集中制坚持得好,干部工作就开展得好;民主集中制坚持得不好,党管干部就会出现偏差。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集中制是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关键是把握好民主与集中的度,防止过犹不及,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些年来,浙江在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方面有许多探索,如二次会议推荐、“两圈”考察等。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集中不够与民意失真并存的问题,存在着“简单以票取人”的现象。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正确处理好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当前,重要的是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无论是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干部工作政策,还是推荐、使用和管理干部,都要贯彻好党的意志,体现好中央的要求。同时,要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积极探索干部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真正做到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统一。按照民主集中制要求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动议”这个首要环节,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动议的核心是提名。近年来,浙江对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工作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比如,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重要干部制度,采取“两轮推荐、差额比选”的方式推荐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试行省级领导干部实名推荐等,较好地实现了加强领导和发扬民主的结合。在“民主推荐”这个基础环节,要改进方式方法,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明确先进行谈话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的适用情形,提高民主推荐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去年,浙江研究制定了《关于在民主推荐中区分不同类型合理确定参加推荐人员范围的意见》,在“确定考察对象”这个核心环节,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现,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用其所长、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另外,浙江省委组织部建立领导班子建设专题分析会制度,定期对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于及时全面掌握干部情况很有帮助。在讨论决定这个关键环节,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该票决的要票决,该回避的要回避,该报告的要报告,坚决防止临时动议、以圈阅代替集体决定、少数人说了算等违规用人行为。三、工作原则《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等五条原则,是干部工作必须把握的具体工作原则,必须贯彻到干部选拔任用的实际操作中去。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这3条原则,明确了选人用人的鲜明导向。比如,《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加强干部跨条块跨领域交流等,都体现了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原则。又比如,规定了干部选拔任用的6项基本条件、7项基本资格,明确“裸官”等6种情形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破格提拔干部要符合“特别优秀”和“工作特殊需要”这两种情形,考察应当保证充足的时间、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意见、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等,都体现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再比如,要求注重对科学发展实绩的考察,坚持把民主推荐作为必经程序,明确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规定了干部问责的具体情形和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等,都体现了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要求。落实干部选拔方针。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体现在选人用人的具体程序、方法、措施等方方面面。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是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其中民主是方向,公开是前提,竞争是途径,择优是目的。《干部任用条例》规范了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时间、内容;提出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要求党委推荐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班子换届人选应当事先进行民主协商等,都体现了这一重要原则。尤其是《干部任用条例》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进一步明确,坚持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专章规定,又针对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强调要合理确定范围,严格设置资格条件,科学规范测试,坚决防止简单以分取人。这些措施要求,为拓宽选人用人视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供了重要保证。严肃选人用人纪律。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干部工作中的体现,是维护干部政策法规严肃性权威性的必然要求。《干部任用条例》指出,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十不准”纪律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等。中组部还配套制定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这都为严明干部工作纪律,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供了根本保障。总之,只有认真学习条例,全面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坚决抓好贯彻落实,才能从制度上保障一批又一批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不断发现出来、使用起来。(作者: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