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出口退税政策及流程第一部分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四个范围:•范围一:出口企业和非出口企业范围•范围二:出口货物和视同出口货物•范围三:出口货物免税范围•范围四:出口货物征税范围•四个要素:•要素一:退(免)税办法•要素二:出口退税率•要素三:计税依据•要素四:计算方法范围一:出口企业和非出口企业范围•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外贸型出口企业:简称外贸企业,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企业类型生产能力进出口经营权是否出口企业适用政策商贸企业无有是免退税无无否委托出口免税生产企业有有是免抵退税有无是(委托出口)免抵退税个体工商户有有是免抵退税有无是(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无有是免退税无无否委托出口免税范围二:适用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视同出口货物1.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2.视同出口货物(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2)报关进入7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3)免税店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中免、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上海机场隔离区免税店(4)中标机电产品(5)海洋工程结构物(6)用于远洋国际运输工具货物和航空食品(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力、燃气范围三:出口货物免税范围1.出口规定货物•(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2.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未按规定时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补齐凭证。•放弃免税,征税处理。范围四:出口货物征税范围•1.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返回要素一:退(免)税办法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得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上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要素二:出口退税率•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根据增值税条例“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规定,我国按照“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设置了出口产品退税率,同时根据国家引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宏观调控要求,目前,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分为17%、16%、15%、13%、9%、5%和0共七个档次。退税率(%)17161513950主要产品一般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纺织品、服装部分机电产品、鞋帽箱包等轻工产品、深加工农产品农产品、农用机械、药品、文具化工产品、橡胶制品和金属制品初级农产品、简单金属型材、珠宝首饰矿产品、部分初级冶炼金属材、纸制品、木材等两高一资产品全国出口额占比(2013年)42.2%13.2%16.4%12.5%6.9%4%4.7%要素三:计税依据•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要素四:退免税的计算•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算•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例:某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购进一批服装并出口,取得销售收入200万美元,购进货物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175万元,税额为29.75万元,已通过认证。计算该批出口货物退税额。(汇率1:6.8,该出口货物退税率13%)应退税额:175×0.13=22.75万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算•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第二部分出口货物退(免)税流程一、出口退(免)资格的认定(取消)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三、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四、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五、违章处理六、分类管理办法外贸企业操作流程出口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征税机关外汇管理局国库退税机关2、进行认定7、取得出口报关单6、报关出口1、取得进出口经营权8、收汇核销9、取得收汇核销单11、开具收入退还书5、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凭有关单证申报退税银行生产企业3、购进货物12、取得退税款一、出口退(免)资格的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3.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远程预申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先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远程预申报服务进行退(免)税预申报,在排除录入错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1.申报系统中设置远程申报地址::8001•2.生成远程申报数据•3.在中国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中进行预审•用户名:海关代码;初始密码:银行账号后6位•上传—查询(审核完成)—下载•4.下载数据读入申报系统查看远程申报情况•预申报反馈•如果审核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一)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二)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三)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申报期限•1.纳税申报: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出口货物免税货物销售额”栏。•2.退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延期申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