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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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重申项目出口退税环节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各部门:由于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在近两年内变化较大,现将与我公司业务有直接关系的规定摘录整理并重申如下:一、近两年来国家对出口退税各环节的新要求:1.增值税发票开出的最晚时间是在出口报关后90天。超期税务局不予办理退税。2.所有增值税发票都需要在开出之日起的90天内,交税务局进行认证。否则不予退税,或视同没有从供货厂家取得增值税发票。3.海关出口报关的所有信息都通过联网传输到税务局,每一笔海关出口报关单均必须要有相同品名数量的增值税发票去办理认证。即便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零,也应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并交税务机关认证。否则税务机关视同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而将出口商列入非正常出口名单里备案,并将要求出口商补交相应的增值税款后,才能从税务局的非正常名单里去掉。4.税务局对取消退税的货物视同内销处理,并征收增值部分的国内增值税。对同一报关单中既有退税货物又有非退税货物(视同内销货物)的,要求出口商先补交视同内销部分的增值税后,方可退税。5.以集团公司名义签约由我公司办理退税的,或我公司的代理项目在厂家所在地退税的,每一张报关单都需要在60天内到税务局办理《代理出口证明》,过期不予办理且无法退税。6.出口报关需要填写FOB价,应剔除运费及其他费用后,申报报关单金额。二、出口退税环节中容易出现的问题:针对出口退税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整理如下,提请大家在签约及执行项目中注意:1.增值税发票少开导致退税金额减少;或同一张报关单对应的个别增值税发票开立超期,对应的报关单已经先期去办理了退税,从而错过了退税的时间,无法再办理退税。建议项目采购人员和商务人员要建立采购和收取发票台帐,双方及时复核对帐,避免漏开和晚开发票的情况。2.业务人员取得增值税发票后没有及时交给财务,结果超过开票日起90天内的认证期而无法办理认证和退税。建议合同上要明确规定要求厂家何时(留出办理认证的时间)、足额提交增值税发票;业务人员收到发票后要及时交财务去办理认证。3.厂家通过降低价格做交换条件,要求不开或少开增值税发票,从而造成税务局的海关信息上没有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出口商进入税务局非正常出口名单的同时还需交纳相应的增值税款。建议在合同上要求厂家足额开立增值税发票,并制定惩罚措施。4.同一报关单上既有可退税的货物也有无法退税的货物(视同内销)或补供的货物,结果在办理退税前,必须先将无法退税的货物交纳国内增值税后,才能办理退税。建议储运人员要与采购人员及时沟通,要区分退税和不退税及补供货物,不要填写在同一张报关单内。5.不能及时把相关资料提交财务,造成拿不到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证明》,无法办理退税。建议在与货运商签定合同时,要求其在30-45天内返还报关单,业务部门在发货后的45天内将报关单交财务。6.增值税发票与报关单数量、单位和品名不一致,造成无法认证和退税。建议在开具发票时一定要和报关单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7.报关单金额包含运费及其他费用,使得报关单金额与增值税金额相比差额异常,特别对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带来虚假的增值。建议在发运时,要将运费及其他费用剔除,报关金额为FOB金额。请各部门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签约和执行项目中引起足够的重视,提前进行内部协调和控制,同时与计财部保持及时沟通,以免为日后退税造成被动,给公司带来损失。计财部200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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