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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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填空题1、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所辖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工作。2、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于每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完成。完成管理类别评定工作的次月起,对出口企业实施对应的分类管理措施。3、《全区国税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审核同一企业同一批次的出口退(免)税,人工审核岗、调查评估岗、计算机审核岗相邻两个岗位不允许兼岗,复审岗不得兼任上述岗位。4、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5、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6、出口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7、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8、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9、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10、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11、《全区国税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从受理退(免)税申报之日起,至将《税收收入退还书》传递至国库,对需要排除涉嫌骗税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除外〕办结相关退(免)税手续。12、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暂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自恢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月起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1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于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14、出口企业的退(免)税审批由盟市以下(含本级)国家税务局负责。15、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规定因未按规定对函件的内容进行核实,不负责任复函,致使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16、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规定复函地国税机关应自收到核实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对供货企业的核查情况,按照函调系统中的复函格式,如实、完整、规范地填写有关内容,经复函地国税机关主管局领导核准后进行复函。17、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规定复函地国税机关收到出口货物税收核实函后,应要求供货企业按规定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及电子数据,对《供货企业自查表》内容及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该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并派2名以上税务人员对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18、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征税政策的管理,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按现行规定执行。19、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20、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21、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22、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二、多选题1、主管国税机关如发现出口企业有下列哪种情形的,须按规定自发现之日起的24个月内,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核查信息审核办理其出口退(免)税:(A.B.C.D.E)A.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确定为三类、四类的。B.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C.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等涉税违法行为的。D.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出口企业的前身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2、出口企业出现下面哪种情形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A.B.C.D.E)A.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B.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C.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D.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E.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3、下面哪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A.B.C.D)A.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B.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C.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D.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4、下列哪些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按照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征收增值税。(A.B.C.D)A.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B.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C.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D.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如果货物劳务服务的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哪种方法确定货物劳务服务价格是否偏高.(A.B.C)A.按照该企业最近时期购进或出口同类货物劳务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B.按照其他企业最近时期购进或出口同类货物劳务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C.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D.核定扣除法6、进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评定时,符合下列哪种条件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A.B.C.D.E)A.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月起至评定当日未满12个月,或尚未申报过出口退(免)税。B.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C.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D.上一年度内,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E.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情形。7、进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评定时,上一年度内,符合下列哪种条件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A.B.C.D.E.F)A.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B.发生过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等情形。C.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过的。D.海关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E.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F.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8、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哪种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A.B.C.D)A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B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C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D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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