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出版业及出版行政管理第一节出版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一、出版业(一)我国社会主义出版业的形成和发展1社会主义出版业的形成我国社会主义出版业主要是通过加强新华书店工作、建立国营出版单位和对私营出版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形成的。(1)统一全国新华书店(2)实行出版、印刷、发行专业分工从1953年1月开始,报纸、期刊与图书发行也实行了专业分工定期出版物(报纸、期刊)由邮电局负责总发行,不定期出版物(包括课本、一般图书及图片)由各书店(包括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书店)发行。(3)建立国营出版单位(4)对私营出版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第一阶段(1950—1953年)第二阶段(1954—1956年)到1956年6月,对私营出版企业、私营图书发行企业、私营印刷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基本完成。2出版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出版工作紧紧围绕改革与发展这个主题,不断探索出版改革的途径,不断加大改革的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1984年6月,在哈尔滨召开的全国地方出版工作会议上提出改进国家对出版社的管理,适当扩大出版社的自主权,要使出版社由单纯的生产型逐步转变为生产经营型,建立以提高图书质量为中心的各种责任制,建立生产精神产品的激励机制,促进多出好书。出版社的改革在全国展开。我国的图书发行体制改革起步较早。从1982年7月,文化部发出《关于图书发行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开始,经过二十多年不断探索和逐步深化的历史,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实行“一主三多一少”(以国营新华书店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购销形式、少流转环节);第二阶段是1988年5月以后,实行“三放一联”(放权承包、搞活国营书店;放开批发渠道,搞活图书市场;放开购销形式和发行折扣,搞活购销机制;发展横向联合,在店与店、社与店之间开展联合经营活动);第三阶段是“三建一转”,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各地开始建立图书批销中心、建立代理制、建立发行企业集团,转换企业经营机制。2009年3月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这些文件要求,出版单位分为公益性出版事业单位和经营性出版企业单位两大类。对少数承担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继续实行事业体制,由国家重点扶持;其他出版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体制。截至目前,我国图书出版单位除人民出版社、民族出版社、中国盲文出版社和中国藏学出版社等少数公益性出版单位外,其他图书出版单位的转企改革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二)出版业的构成我国出版业主要由出版单位、制作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出版专业教育单位和科研单位等构成。1出版单位(1)出版社出版社的类型可按多种标准进行划分。按所出版的出版物种类分,有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互联网出版单位等;按隶属关系分,有中央出版社、地方出版社等。就图书出版社而言,按专业分工分,有综合性出版社、社会科学类出版社、科学技术类出版社、文化类出版社、教育类出版社、少年儿童类出版社、古籍类出版社、美术摄影类出版社、旅游类出版社等。所以编辑工作是出版工作的中心环节。校对部门的工作是编辑工作的延续和补充,对于保证出版物文字、格式的正确性和内容质量有重要作用。(2)期刊社(3)非独立的期刊编辑部2制作单位3印刷复制单位印刷厂的主要经营业务,是完成图书和期刊的排版、印刷、装订等工作。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工厂的主要经营业务,是翻录制作磁带的工作母盘、光盘的翻录母盘和压模盘,并批量复制磁带光盘等。4发行单位主要包括总发行单位、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但承担本版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出版单位不在其内。总发行单位和批发单位有时也可兼营零售业务,而零售单位只能经营零售业务。发行单位由于所从事的发行环节不同及规模差异较大,机构设置也不尽相同。就总发行和批发单位而言,一般设有采购、物流、销售等业务部门。就零售单位而言,一般设有进货、仓储、销售等业务部门。5出版专业教育单位出版专业教育单位包括专门的编辑、印刷、发行学校和普通高校设置的相关专业,以及出版行业与大型企业为培养出版业从业人员而设置的职工学校及培训机构等。按办学层次分,出版专业教育单位有四大类;一是出版专业中等职业学校;二是出版专业高等职业学院(含专科类普通高等院校);三是设有出版专业的综合性普通高等院校;四是主要进行业余继续教育的各种新闻出版教育培训机构。6出版专业科研单位主要以其研究成果服务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决策、出版实践发展和技术进步、出版专业教育的发展等。此类单位包括对编辑、复制和发行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科学研究的各种研究机构。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分为三大类:一是编辑类,二是技术编辑类,三是校对类。(一)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级别编辑类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初级、中级、高级三种,即助理编辑(初级)、编辑(中级)、副编审(高级)编审(高级)。技术编辑类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初级、中级、高级三种。其中,技术设计员和助理技术编辑为初级,技术编辑为中级,技术副编审为高级。校对类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初级、中级、高级三种。其中,三级校对和二级校对为初级,一级校对为中级,高级校对为高级。(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要求是从2002年开始的。(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1初级技术职务人员的主要职责三个类别的初级技术职务人员,因工作岗位的不同而应该承担不同的工作职责。(1)编辑类助理编辑的主要职责是:,①协助编辑进行工作。②在编辑指导下,搜集整理有关学科的情报、信息,练习组稿。③在编辑指导下,初审和加工稿件,协助发稿。④检查样书,练习撰写书讯、书评。⑤分担编辑室内其他工作。(2)技术编辑类技术设计员和助理技术编辑的职责分别为:①技术设计员的主要职责,是在技术编辑指导下,承担一般书稿的技术设计、印制设计,或插图、制图等工作。②助理技术编辑的主要职责,是在技术编辑指导下,承担一般或复杂书稿的技术设计、印制设计,或插图、制图工作。(3)校对类三级校对和二级校对的职责分别为;①三级校对的主要职责,是在一级校对的指导下,承担一般书稿的初校、二校工作。②二级校对的主要职责,是在一级校对的指导下,承担一般或复杂书稿的校对工作。2中级技术职务人员的主要职责三个类别的中级技术职务人员,也因工作岗位的不同而应该承担不同的工作职责。(1)编辑类编辑的主要职责是:①搜集研究本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选题设想,进行组稿。②独立审读、加工整理稿件,检查图书成品。③做好图书宣传工作,撰写书讯书评。④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指导、培养助理编辑。(2)技术编辑类技术编辑的主要职责是:①承担书稿,尤其是重要或复杂书稿的技术设计工作。②研究选择特殊书稿的设计方案。③解决有关疑难问题,指导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进行工作。(3)校对类一级校对的主要职责是:①承担各种书稿的校对工作。②承担各种书稿校样的文字技术整理和付印样通读工作。③检查各校次的校对质量,解决校样中的疑难问题。④指导二级校对三级校对进行工作。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的主要职责出版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要在编辑类。对副编审的职责要求,原则上也适用于从事技术编辑工作或校对工作的高级技术职务人员,仅具体内容可以稍有区别。(1)副编审副编审的主要职责是:①搜集研究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工作的建议或方案。②制定选题规划,指导有关编辑人员组织实施。③担任重要书稿的责任编辑。④复审或终审稿件,解决审稿中的疑难问题。⑤对有关图书进行评论。⑥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撰写编辑学(或技术编辑学、校对学)方面的论著或教材,指导和培养专业人才。(2)编审编审的主要职责是:①搜集和研究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建议或方案。②制定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组织社会力量或有关编辑人员实施。③复审或终审稿件,解决审稿中的疑难问题。④必要时对重点书稿进行审查、加工。⑤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撰写编辑学方面的论著或教材,指导和培养专业人才。应该说明的是,副编审、编审履行复审或终审职责还需具有相应的行政职务,否则只能提出审稿意见,不能签发稿件。第二节出版行政管理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称作出版行政管理。我国出版行政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保障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的权利,保障和规范合法的出版活动,培育和规范出版物市场,惩处违法出版行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业的健康繁荣和发展。其中,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系统、全面地对各种出版活动作了规定,是有关出版工作最基本、最重要的行政法规。一、对设立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出版行政管理中对各类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准入制度统称为“法人准入”制度。(一)设立出版单位的审批第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第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第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第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第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上述条件外,审批设立出版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注销互联网出版单位登记的还要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通报),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二)设立印刷单位的审批我国将印刷企业按照印刷业务范围分为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印刷单位时,需首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获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后,再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三)设立复制单位的审批与印刷单位不同,设立复制单位需要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申请者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四)设立发行单位的审批在审批程序方面,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需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体而言,设立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和全国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需要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和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需要报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设立出版物零售经营单位,只需要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对出版从业人员的管理(一)职业准入与岗位准入从2002年起,我国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凡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或装帧和版式设计(即技术编辑)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在各类出版单位(包括报纸和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内承担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简称“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职业资格,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这即是我国出版行政管理中“职业准入”制度的基本要求。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