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常见违法案例分析-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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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常见违法案例分析滁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许陆宏2007年10月涉及内容(一)常见案由分类(二)法律条款适用(三)违法行为判定依据(四)案例分析(五)常见问题讨论一、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案[取证内容]1、现场检查笔录;(1)是否正在执业;(2)是否查见医疗执业活动;(3)是否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从业人员的资质;(5)记录、复印就诊病人的相关票据目的:为了把正在发生的一过性违法行为和事后需要用到的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事实依据用法定手续固定下来。取证内容22、询问笔录:询问当事人。(1)执业活动的时间、地点,开展需要了解的行为起止时间;(2)使用的药品、器械、方法;(3)能否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5)服务对象,就诊人数;(6)发票收据,收费和非法所得。3、需要取得的相关物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资质证明,就诊病人的相关票据(处方、病历、发票等),门诊日志,相关诊疗设备的照片,诊疗场所的照片等。一、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案2案例1:2005年7月15日,滁州市卫生局执法人员,在对持证诊所日常监督时,发现顾发海中医诊所内设有手术室,内有无影灯、手术床、手术器械等,诊桌上放有四份病历,分别为马庚秀右股骨头置换术,夏巧珍剖宫产术,张清珍全子宫切除术,张学妹剖宫手术。通过现场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诊所许可的诊疗科目为:中医内科。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对病历、处方、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作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案例1违法行为的判定依据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依据第47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例1讨论:本案看上去是超范围执业案,其实这一违法事实还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施实法》,因为4例手术中有2例为剖宫产术,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和机构均要分别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当时我们忽视了这一点,因此,没有从这方面立案。但是我们对施术者进行了调查发现,并进行了签名笔迹核对,有2名为市二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2005年7月1日卫生部第42号令《医疗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第一项规定,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而这2名医生又没有经过本医疗机构批准,擅自出诊,因此,市卫生局责成市二院将这2名私自外出的医生处理结果限期报市局,最后上报结果是这2名医生分别受到待岗半年和发基本生活费的处理。案例22007年4月19日上午,滁州市卫生局执法人员,在对遵阳街打非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东门街道西方寺主区卫生服务站广告牌上标有诊疗科目:口腔,执法人员便对该服务站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该站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全科医疗科、预防保健科。有效期自2005年7月20日至2010年7月19日止,站内设有口腔科,内有牙椅2张,执业人员张建保无资质,自该站成立以来执业至今。取证:执法人员对该站负责人和张建保分别做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同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对处方、收据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拍了照片和《许可证》复印件对证据进行了固定。违法行为的判定依据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案例2讨论:该站许可诊疗科目为全科医疗科,站方认为什么科都可以从事,为什么还会受到超范围执业的处罚?2006年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请示》,12月26日卫生部卫政法发[2006]498号批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案案例:2007年4月4日上午接群众举报,反应市五院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倾倒在康乐巷口生活垃圾存放点。随即市局监督员前往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康东巷口生活垃圾存放点有注射器、带血的沙布、棉签等医疗废物,监督员当场拍了照片,同时对巷口旁长期修理自行车业主黎华做了《询问笔录》,证实巷口生活垃圾存放点内的医疗废物是市五院倾倒的,已经有几个月了。随后监督员又对医院进行了检查时发现,该院无医疗废物暂存点。询问了该院法人证实,医院自2007年元月与来安路居委会签定协议,每月交240元人民币给居委会,然后医疗废物由居委会处理。违法行为的判定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26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依据第41条第2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五、对于非法行医罪要及时移交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单位不构成该罪。本罪的主体既包括未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也包括已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讨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于2003年6月16日开始实施,而作为医疗卫生机构法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这就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培训、加强监督管理,控制传染病的传播流行。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管理案案例:2007年8月13日下午,滁州市卫生局监督员在对市二院传染病综合执法检查中发现,该院临床科室用于消毒的75%酒精是淮南市康诺生物技术厂生产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号为淮田卫证字(2006)第106号(应为:皖卫食证字[2006]+地方行政区域代码+许可证编号),随即又对药品库进行检查拍照取证,清点数量,对药械科长进行了询问,证实该院于07年7月从华安生物药品公司购进了1800瓶淮南市康诺生物技术厂生产的75%酒精,目前还剩601瓶。同时将企业生产许可证和随货同行单作为证据固定。违法行为的判定依据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7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据第45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4、5、6、7、8、9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讨论: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医疗机构药械科人员往往是非专业人员,在购进消毒产品时,虽然知道索证,但却不知道索取有效证件,所以要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培训,加强监督。四、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案定义:医疗机构或个人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助产、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案例:2006年元月13日,滁州市卫生局执法人员在对市协和医院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院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许可的诊疗科目中含妇产科。在对各科室检查是发现,妇科手术登记2本(起始时间为2005年11月15日),登有终止妊娠手术46例,后经检查询问,该院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妇科医生葛玉莲现场未能出示《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随即执法人员去收费电脑上按照日期、姓名、诊疗项目、收费金额进行查询,其中有16人未做终止妊娠手术,随后对2本登记本、处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30例终止妊娠手术病人重新造册(按照日期、姓名、诊疗项目、收费金额)并加盖医院公章作为证据先行保存登记。30例手术收费共计12544.5元。违法行为的判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4条第1项:“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依据第40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讨论: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监督员在平时要熟悉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找出违法事实,如果我们只知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而不熟悉《母婴保健法》,就不会去检查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机构和人员均要持双证。五、违反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案1此类案件往往是从乡镇计生办查出的,尤其是获得二孩计划怀孕的孕妇,都会在乡镇计生办备案,并定期上门随访情况,特别是一旦发现终止妊娠后,就会盘问,而《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对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妇女没有相应的处罚,所以在基层往往都会被突破,交待出在什么地方鉴定胎儿性别,又在什么地方终止妊娠的。五、违反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案2我们在日常监督中,在对B超室检查时,只能看有无警示标志,门是不是双人双锁,孕检是否是双签名,这些只能从管理和制度上来禁止此类违法事件的发生。在检查妇产科时,对妊娠14周以上妊娠妇女,做终止妊娠手术的,要检查登记本,看看医疗保健机构是否在做终止妊娠术前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将证明复印件同手术病历一并存档。案例:2005年5月4日接市计生委通报,来安县施官镇贾龙村中庄队有二孩计划妊娠16周的孕妇魏志萍,突然孩子丢了(自己说是摔跤的),后经镇计生、公安部门调查、询问,其交待是在滁州市爱德医院做的终止妊娠手术,请我局查处。当天监督员便前往调查,检查发现,该院无中孕终止妊娠查验登记本,魏志萍在爱德医院手术病历内无施官镇计生部门的证明,手术收费600元整。监督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施术者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没有查验相关证明,7月19日监督员又去来安县给魏志萍作了《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的判定依据:1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11条:“经批准的施术机构为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查验、登记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并将证明复印件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违法行为的判定依据:2依据第19条:“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的判定依据:3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第20条:“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查验、登记有关证明施行手术或者手术记录虚假的,按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处理;未按规定登记、存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讨论:在双非监督执法中发现,中孕终止妊娠的和输卵管再通术的孕妇,往往都是异地的,即使携有乡镇街道计生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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