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现状、特点及对策广东省卫生厅医政处广东现代医院管理研究所翟祖唐一、医疗纠纷的概念指病人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对诊疗护理行为、不良结果及其产生原因认识不一致,引起的医患纠葛与纷争。二、医疗纠纷的分类医疗过失纠纷:医疗事故、医疗差错非医疗过失纠纷:医疗意外、并发症、伤病自然转归。因服务态度、医疗费用、后勤服务等方面引致的医患矛盾不属于医疗纠纷范畴。严重的医患冲突,围攻打砸医院、辱骂伤害医护人员的事件已超出医疗纠纷的范畴。它扰乱了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正当权益,已构成社会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应依法惩处肇事者。表1.调查326所医院发生对医院(医生)侵权事件的总发生率为73.5%其中:病人打砸医院43.8%对医院设施造成破坏的35.58%医务人员受伤害34.46%三、现状与特点1.医疗纠纷数量明显增多,严重影响医患关系。医疗投诉与门诊量之经约为1/万。据不完全统计,从1997年至1999年三年间,我省直接投诉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纠纷接近3000件,召开市一级医疗事故鉴定会400多次(14%),鉴定为医疗事故的100多例(3.5%),其中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比例为1:4。省卫生厅3年共收到投诉560件,召开鉴定会34次(6.1%),定为事故的11例(2%),其中责任事故2例,技术事故9例。以上数字还不包含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直接处理的医疗纠纷。此外,省、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法院委托作医疗技术鉴定的案例逐年增多。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调查326所医院,2000年医疗纠纷发生率为98%,其中:三级医院发生30例以上的占25%,年发生10-30例的占40%,其他医院(二级、一级、专科医院)年发生10例以下的占80%。说明:医院越大,收治疑难重症病人越多,医疗纠纷越多。2.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与医院床位和住院病人的数量及手术次数呈正相关。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3.涉及的内容之广和复杂前所未有、处理难度大。发生较多的科室为外科、产科、妇科、内儿科。4.医疗纠纷大多属于非医疗事故。5.患方要求赔偿的数额越来越大。据326所医院(2000年度)的调查分析,病人医疗纠纷索赔总额达6000万元。平均每所医院的被索赔额21万元。表326所医院医疗纠纷索赔金额(2000年)索赔金额(A)占医院总数的比例5万元29.4%5≤A10万元22.1%10≤A50万元12.9%50≤A100万元6.4%≥100万元7.1%6.医疗风险随着医疗纠纷的增多而增大。7.医疗纠纷处理由以行政处理为主逐步转向诉诸法律途径。8.医疗纠纷的处理已成为社会热点之一。四、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A-非医疗过失纠纷1.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生、冷、硬,解释不够耐心(49.5%)2.病人及家属缺乏医学知识,期望值过高(93.8%)(收治疑难重症病人越多,医疗纠纷越多,原因是病人预后不良,未达到患者期望效果)3.医患沟通不够,医方对手术治疗危险性说明不够。4.无理取闹,希望少交医疗费(50%)B-医疗过失纠纷1.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如推诿拒收、撤离职守、延误抢救、打错针、发错药等。2.技术水平有限,设备条件简陋,服务质量不高,误诊误治(29.6%)3.违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管理不到位(31.1%)五、医患关系趋紧张的主要原因1.医学发展的限制,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不确定性。2.有的单位管理松懈,解释工作不到位或处置不当。3.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增强(63.5%)。4.患者健康需求与治疗效果的期望值越来越高。5.一些媒体的失实报道,不负责任的渲染与炒作,导致的负面效应,误导病人及家属(88%)。6.政策法规滞后以及医疗体制、机制等深层次的问题。六、化解医疗纠纷的对策1.加强行业自律与行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无德不成医,医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视病人如亲人,病重病人的知情、选择、申诉权,增强责任心。2.强化机构、人员、技术的准入管理,健全并严格落实制度、常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3.对技术精益求精,提高技术水平,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增强风险意识。4.加强医患沟通。让患者(家属)了解疾病发生原因、治疗中的高风险因素,可能发生、难予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合并症,人体差异性、病情特殊性,可能导致的医疗意外。5.多作宣传教育,使社会理解目前的医学发展水平,降低对医疗效果的不切实际的苛求;宣传绝大多数医护人员辛勤劳动、救死扶伤,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增强信任感。6.加强与媒体的沟通。相关法规的宣传,争取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7.加强法制建设,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医患双方的行为,维护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8.建立医疗意外的社会保险机制,由病人和医生共同购买意外保险,发生问题后,由保险费中给予补偿,采取社会救济补偿的办法,解决医患双方风险负担问题。结束语建立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平等、和谐的医患关系,有利于卫生事业的发展,也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长远利益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