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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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检查表序号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结果备注1一企业资质1企业或单位应依法取得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合法有效,经营范围符合要求。A-第十七条22取得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B-第八条3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B-第八条4二、安全管理机构1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D-第六条52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D-第六条6三、安全管理制度1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D-第十三条72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D-第十四条83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D-第二十二条94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包括客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客运驾驶人体检表、健康状况,安全驾驶信息、考核情况。D-第二十三条C-2.9105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D-第三十条B-第三十七条116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D-第三十八条127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D第五十二条-138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D第五十J九条149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B-第三十一条1510完善乘客物品报失管理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并公布电话号码。F-2.111611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自我评价F-2.1217四、车辆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D-第二十八条182尾气排放符合GB1832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规定F-3.1.3193安全性能符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F-3.1.1204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和检查,保证技术状况良好、营运服务设施和标识完好有效B-第三十七条F-2.4E-第十条215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B-第十五条F-3.2.2226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B-第十五条237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B-第十五条F-3.2.5248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B-第十五条F-3.2.6259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计价器符合JJG517《出租汽车计价器》的规定,显示位置方便乘客查看,数字显示清楚,B-第十五条F-3.2.1票据打印准确清晰;铅封有效并定期检验。2610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五)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B-第二十三条2711车辆内外无擅自张贴的商业性广告。F-3.3.1428五、驾驶员1驾驶员取得驾照,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B-第二十一条C-第十条(二)E-第九条292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E-第二十七条303营运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E-第二十七条31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并按规定参加相关部门和经营者组织的培训、考核。F-4.1.1325带《道路运输证》、《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在醒目位置摆放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服务监督卡(证)。F-4.1.2336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B-第二十四条347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保持车况良好。F-5.4.5358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改变原行驶路线,应征求乘客意见。,B-第二十四条F-5.3369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B-第二十四条3710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B-第二十四条3811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B-第二十四条3912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B-第二十五条心听取批评意见;(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4013车辆发生火灾时立即停车,将乘客转移至安全区域,采取有效灭火措施。F-7.154114出省、市、县境或夜间去偏远、冷僻地区时,向经营者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在行车之前了解路线、路况和天气情况。F-7.164215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B-第二十四条4316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时,拒绝其乘车。F-7.1344六、运营保障1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D-第四十五条45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建立独立的台账。D-第十条46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D-第九条474按规定购买乘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等保险。F-2.7D-第十一条485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B-第三十五条D-第十九条496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B-第三十五条507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按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B-第三十六条518车辆消防器材有效,并经常检查;对过期消防器材及时报废、更新。F-7.552六、教育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B-第三十八条D-第二十条532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2)危险货物基本常识和防护知识;(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运输装卸操作规程;(4)岗位安全操作技能;(5)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6)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助知识A-第二十二条(二)E-第五十四条543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D-第八条554客运驾驶人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教育培训。D-第二十一条565定期组织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F-2.1057七、安全隐患排查及评价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管理规定,对营运车辆、客运驾驶人、运输线路、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D-第六十四条58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建立档案。D-第六十六条D-第六十七条59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备是否齐全有效,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置有效,D-第三十二条60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内部评价机制,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内部评价。D-第七十三条61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估。D-第七十三条62八、应急1企业应建立符合本企业或单位危险货物运输技术特点的事故预防措施及事故应急预案。A-第二十二条(一)B-第三十九条63救援体系2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B-第四十条64九.电召服务1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供24小时租车服务和供车信息,满足乘客需要F-6.1652电召服务人员在电话铃声响起5次内接听电话,声量适宜,解释问题时耐心、准确F-6.2663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电话后,做好业务信息的录入,及时甄选车辆,安排驾驶员提供电召服务,并立即将车辆和乘客信息分别提供给乘客和驾驶员。若无法提供电召服务,立即通知乘客F-6.3674驾驶员接到调度任务后,准时到达预约地点;超出预约时间乘客未出现时,与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经同意后方可离去。F-6.4685驾驶员不能按时到达预约地点时,提前联系调度中心重新安排车辆;若已接近预约时间,电召服务人员应致电乘客表达歉意并说明情况,请求其等待或改乘其它交通工具。F-6.5696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告知调度中心。F-6.6注:参考依据:A《中华人名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B《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C《道路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D《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E《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F《山东省出租汽车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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