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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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的处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医疗网点和设施在不断的增多和完善,为广大市民看病就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同时日趋增多的医疗废物(俗称医疗垃圾),也给城市环境带来了严重的问题。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正在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380号国务院令,公布并实施该条例。该例的实施使我国医疗废物的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一、医疗废物的概念及危害性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2、据监测,医疗废物中细菌总数高达A×1014个/克,为一般生活垃圾的上百倍至上千倍(一般生活垃圾仅为A×1011个/克),除细菌外医疗垃圾中还含有大量大肠杆菌及其它致病菌和病毒,同时由于医疗废物中易腐有机物占垃圾量的44.7%,含水率高达64.4%,为微生物的孳生繁殖提供了良好之环境,因此,医疗废物具有全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被人们形象地称谓装满灾祸的“潘多拉盒子”,在有毒固体废物中,医疗固体废物被权威资料列为头号危险废物。国际上已将其列入“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98年,我国政府也将其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首位。二、医疗废物的分类由于医疗废物成分比较复杂,为了便于更好的收集和处理,根据国家卫生部及国家环保总局制订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五类:1、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主要有以下几类:(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5)废弃的血液、血清。(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2、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主要有以下几类:(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3、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主要有以下几类:(1)医用针头、缝合针。(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4、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主要有以下几类:(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免疫抑制剂。(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5、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主要有以下几类:(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9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三、医疗废物的收集和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医疗废物必须由指定的专人定时收集,收集人应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应按照相关的法规及办法进行监督和管理。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5)化学性废物中的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交由专门机构处置;(6)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7)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场所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置;(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污水处理系统;(9)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10)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2、液体废物的收集必须分有机废液和无机废液。有机废液收集和存放在红色容器中;无机废液收集和存放在蓝色容器中。对于有机废液,必须存放在阴凉、远离火种的地方。3、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4、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5、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6、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四、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和管理1、医疗卫生机构所产生的废物应由专人每天从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2、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3、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4、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5、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6、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1)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2)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人管理,避免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3)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4)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5)易于清洁和消毒;(6)避免阳光直射;(7)设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7、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进行防腐处理的条件。8、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五、医疗废物的运送和管理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3、运送医疗废物的转运车必须达到GB19217-2003《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的标准。4、医疗废物转运人员应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必要时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5、医疗废物转运人员必须有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应急处理知识。六、监督管理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相关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2、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1)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2)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3)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4)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5)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6)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3、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5、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6、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七、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一)医疗废物产生量和集中处置概况据调查统计,我国大中城市的医疗废物的产生量一般是按住院部产生量和门诊部产生量之和计算的,住院部为0.5-1.0kg/床*天,门诊部为20-30人次产生1kg。2002年末,我国有医疗机构29.7万个,其中医院1784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8211个,卫生院46014个,诊所(卫生所、医务室)21.3万个,妇幼保健院(所、站)3067个,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1839个;共有病床位310万张,医疗废物年产生量已达到65万吨。随着人口和医疗机构的增加,医疗条件的改善,医疗废物的产生量也在逐年增加。全国拥有大中型城市668个,县级城市(镇)2861个,目前除部分经济发达地区中心城市已建有集中的医疗垃圾处理厂外,其余城市未建有集中、规范、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处理装置,按照大型城市建1~2个处理厂,中等城市和县级城市(镇)建一个处理厂的考虑,全国将在近几年建设3000多套医疗废物处理装置,这将是一个严肃而又紧迫的问题。(二)医疗废物处置存在的问题1、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我国大部分医院基本上都是自行分散处置医疗废物,许多传染性医疗废物只经简单的化学消毒处理,有的甚至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混入生活垃圾运走。而在处理生活垃圾过程中,往往手工操作比较多,机械设备简陋,许多操作人员由于没有经过严格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操作也很不规范,卫生防护意识差,与垃圾直接接触的机会比较频繁。生活垃圾中混入致病微生物,会损害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也严重污染了环境。由于大部分填埋场所简陋,无防衬层结构,当混有医疗废物的生活垃圾进入填埋场后,带有致病菌的渗滤液也可能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此外,医疗废物有机成分比较多,混入生活垃圾进行填埋也会影响填埋场所的稳定性。2、包装容器和运输设备亟待规范。医疗废物没有按照技术要求实施分类包装,包装袋薄而易破,利器盒密封性能不够好,很容易导致污染物泄漏。运输设备简陋,自动化和专业化程度低,尚有待进一步规范。3、医用小型焚烧炉分散处理医疗废物。我国许多医院都是自己配备小型医用焚烧炉分散处理可燃医疗废物,但由于处理量少,运行费用比较高,因此,实际使用率都很低,能连续正常运行的极少。医院也因为需要专门购买焚烧装置而增加了财力上的负担,并造成了重复投资浪费。由于医用小型焚烧炉基本上都是低温燃烧,设备的技术水平很多都没法达到《医疗废物焚烧设备技术要求(试行)》(GB19218-2003)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要求,工艺落后,缺乏有效的烟气污染控制措施,许多焚烧炉管理和操作人员都没经过严格的上岗前培训,管理和操作很不规范,经常会因燃烧不正常而产生黑烟和恶臭,二次污染比较严重。因医院焚烧炉污染扰民的纠纷也日益突出。(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原则1、鼓励集中处置,特殊情况下采用集中和分散处置相结合。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在废物产生点较密集,产生量较大的区域进行就近集中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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