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驾驶人行车安全操作手册(公司徽标)靖远县亨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人安全行车操作规程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为保证生产安全工作能够安全、稳定、有效运转,规范驾驶员行车操作规程,制定本操作规程。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出租车辆驾驶员。2驾驶员岗位职责(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及规定,按时参加各项学习,精心维护车辆,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2)服从调配,按时完成各项运输任务。(3)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上设施齐全有效。(4)自觉接受管理人员检查。3驾驶员行车操作规程和内容“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乘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等。(1)行车“三检”制度:即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安全检查。(2)安全告知制度:包括安全告知的内容与告知形式(具体参考驾驶员安全告知制度)。(3)行车注意事项:客运驾驶人掌握高速公路与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等。4驾驶员操作规程的方法和注意事项(1)正确掌握和运用方向盘,行车中方向要稳、准;不得有双手同时离开方向盘的现象,一只手应有效的掌握方向盘。(2)变档时手脚应配合协调,不造成齿响或严重撞击声;不应挂错档或挂不进档位时硬拉进档位,换挡时不应低头下看,换挡时机掌握准确、不应该换挡时不换或不该换挡时强换或换挡前后造成车辆严重闯动。(3)起步、停车不得后溜三十厘米以上,起步应松手制动器,停车后应拉平制动器。(4)操作中不应熄火。(5)转弯角度不能过大、过小,在一般路口能调过车头。(6)不得空挡或踏下离合器滑行;车速每小时超过十公里减速时不得先踩离合器后踩制动器。(7)起步驶入快车道、停靠、通过交叉路口前,应注意观察其他车辆、行人动态。(8)行车中应注意判断,反映敏捷,能按照实际交通情况调整车速,不得造成危险情况。(9)车辆在驾驶中,应对车本身所处位置判断准确:行车中不得偏左、偏右,管前不顾后。不得停车不靠边、距路沿超过三十厘米或擦路沿。(10)行车前应关好车门;气制动车辆,起步时应注意看气压和各种仪表,行车中不得造成冷却水沸腾。(11)雨天不得使用紧急制动,可用点刹和慢拉手刹相结合;绝对不能猛打方向。(12)在冰雪路上会车,要降低车速,不能使用制动(无防滑装置),结冰道路上应装上防滑链条。(13)夏季行驶中要经常注意冷却水的消耗和补充,并保持冷却系统管道的完好和畅通风扇皮带松紧适度。(14)气温在0℃以下停车,应注意防散热器及发动机水套内的水。5考核标准(1)用公司制定的考核规定进行定期考核。(2)接受上级管理部门随时检查。出租车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安全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文明驾驶车辆,对顾客生命、产财产安全负责;2做好车辆安全技术检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按规定做好车辆日常维护;3自觉接受公司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审验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4自觉提升驾驶技能,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时积极抢救伤者;5遵守公司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证充足睡眠;杜绝不良嗜好,不酒后驾车、不应酬过晚,不带病开车;6做好行车前、中、后车辆安全检查。服务质量承诺1文明经营,诚信服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2安全运行,不倒客、不超员、不绕行或兜圈。3规定服装,衣帽整洁,佩截服务证。4使用“请、谢谢、您好、再见、对不起”等十字文明用语。5服务主动,热情周到,乘客所提合理要求及时解答或处理。6车况良好,设施齐全有效,车容车貌整洁。7执行规定运价,不宰客,不甩客。8尊老爱幼,主动搀扶老弱病残乘客上车。9不乱停、乱放、乱调头、不酒后和超速驾车,不开英雄车、斗气车。10注意行车和乘客的安全.确保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减少道路运输车辆行车故障,保证道路运输车辆行车安全,降低能源消耗和尾气排放,延长车辆使用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车辆。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日常维护是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为主要作业内容,由驾驶员在每天出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完成的日常性作业,是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基础。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必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转向、传动、行驶及电路等系统安全部件保持工作正常、齐全有效。第五条道路运输驾乘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驾驶员切实做到日常检视不缺项,维护作业不漏项,为确保道路与运输行车安全提供可靠的车辆保障。第六条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出车前及收车后按照本规范规定的作业项目对车辆进行检视,若发现超出日常维护作业范围的修理项目要及时报修,由专业人员对报修项目进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第七条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行驶中应注意巡视仪表,通过“察、听、嗅”等方法,及时发现车辆出现的异常现象,必要时停车进行检查,排除故障;对不能自行排出的故障,需及时报告,请专业人员到场抢修或进专业修理厂进行修理,严禁车辆带病运行。第八条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日常维护检查记录应入行车日志。第九条行车日志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及单位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对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中,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日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驾驶员日常维护作业项目、作业内容及技术要求按照《驾驶员日常维护作业项目表》执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1-2]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四)履约担保;(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第十六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第十七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第十九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