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出口退税分析一、要分析分公司退税,就要先明白分公司这个名称代表的含义:(一)分公司概念: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二)对设立分公司规定的好处一般有: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二、以上是分公司的含义及设立分公司的好处,下面在分析一下企业退税所必备的条件:(一)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1、出口企业需要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出口企业已经办妥办理进出口权整套手续。(其中包含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表、海关进出口备案登记表。经咨询海关进出口备案登记表,海关可帮忙办理,但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表商务局这边那不打法人资格是不能给予办理的)3、出口企业出口前已经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二)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具备的条件:1、出口退税产品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2、出口退税产品已经办理报关并离境出口的货物;3、出口退税产品在财务上已做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4、出口退税产品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已经办理收汇并核销的货物。(三)只有在符合以上所有条件后,企业才能享有出口退税的权利。享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条件(1)必须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的条件。(2)必须持有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得以从事合法经营,其经营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证明。(3)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以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从以上分析看,不管是从企业退税所必备的条件看,还是退税企业登记条件看,都提到了企业法人这个字眼,也就是说,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才能办理或者说申请退税,这是一个先决条件。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里面明确提到了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故此,不符合办理出口退税的条件。那么,分公司的产品想要出口的话,则只能由总公司统一出口并办理退税。总公司委托分公司加工产品,如果符合《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二(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总公司收回委托分公司生产的产品,不是必须经过一定的加工环节,不再后续加工,可以直接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