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要点和技巧第一部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策略刑事辩护是一个战役,应讲究战略、策略。若要决胜千里之外,必须具有运筹帷幄的能力,具有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根据不同的标准,我认为形式辩护策略主要由以下几类。一、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的策略。刑事辩护业务中的具体案件,首先需要确定的策略问题,就是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恰当地确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所谓无罪辩护策略,就是认为控方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也许是绝对无罪,也许是存疑无罪。这一策略是辩护律师的最高境界——最上策。有人说辩护律师应当怀疑一切,其首要的就是怀疑所指控的罪名能否成立。确定原则:只要实体上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因素,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案件,就应当进行无罪辩护;只要可能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坚决不做罪轻辩护。在目前的司法现实下,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第一,促使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促使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第三,促使法院判处缓刑;第四,促使法院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判决前羁押的时间要折抵刑期,如果法院对无法定罪的被告直接宣告无罪释放,就会导致采取羁押措施的机关承担错案赔偿责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法院往往会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1.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1)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2)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2.辩护律师应当做无罪辩护的几种情形:(1)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2)被告人行为仅构成民事违法或行政违法的;(3)被告人行为系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4)被告人行为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3.辩护律师可以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1)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2)据以定案的基本证据不确实的;(3)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有明显矛盾,无法排除的;(4)依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备排他性的;(5)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的。4.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1)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的;(2)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的;(3)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4)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5)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不符合逻辑或经验判断的。所谓有罪辩护策略,是指同意控方的有罪指控,多数情况下是对罪名无异议,只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求得对当事人从宽处罚的最大化。这是实践中最常使用的一种策略。少数情况下,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指控的罪名和罪数有误。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对指控的罪名更改和罪数进行更改。多数情况下是多改少,但也有时候是少改多。要充分利用数罪并罚、自首、立功等制度的有利点,以求得对被告人处罚的最轻化。举一个一改多的例子。曾经有一个案子,江苏某市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某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单位采购原材料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销货方回扣18万元归个人所有,构成受贿罪。据查,被告王某确实将这1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但其中有9万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另有副合同,合同约定是售货方给购方单位的返还款,只有9万元明确是销售方给王某个人的。如果我们一概同意控方对王某只构成一个受贿罪的指控,按当时的量刑标准,被告就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我们将其中的9万元看作是销售方给被告单位的回扣,其所有权归被告所在的单位,他又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据为己有,那么这9万元就是贪污,其余9万元是受贿,根据当时的量刑标准和司法实践,对其贪污和受贿均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一般不会超过10年。二、事实辩护和法律辩护策略这是以反驳的对象是控方指控的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适用错误为标准做的划分。所谓事实辩护,是指有罪事实不存在或所依据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将其称为证据辩。证据辩护策略的核心就是收集和运用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无罪证据。由于目前辩护律师收集证据十分困难,多数情况下是以控方之矛攻控方之盾。那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排他性和关联性就是辩护工作的焦点。我们努力的最终目的就是打破控方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被告人的口供自相矛盾。当同一个被告人就同一行为所作的陈述完全相反,而现有的其他证据又不能证明这个两个相互矛盾的部分何者为真、何者为假时,实践中一般运用“零口供”的办法加以解决。所谓的“零口供”是指当被告人作出两份完全相反的陈述时,司法机关将供述和辩解都视为不存在,而先去审查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有没有达到定罪的标准。很多法官都会在被告翻供无法确证的时候,运用“零口供”的方法定案。但可惜的是,很多律师在辩护时却抓不住这个关键。所谓法律辩护,是指认为控方法律适用错误,从而认定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方法。对程序法律适用既有因为对实体法律理解及适用的错误而导致,如误将非国家共工作人员受贿罪认为是受贿罪,导致侦查机关由公安机关变为检察机关;将侵占认为是盗窃,使得本为自诉的案件而作公诉处理;也有因为对程序法单独适用的错误,如强制措施不当,剥夺或限制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超期羁押、证据收集方法违法、级别管辖、职能管辖错误等,辩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特别是充分利用司法解释和法学理论对控方进行有力的反驳。三、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以辩护的内容是针对实体性的内容还是程序性的内容的区分。所谓实体性辩护,是指辩护人以对实体法的理解为依据,或者是以推翻指控的事实为目的而进行的希望获得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历来重实体而轻程序,以往的刑事辩护多属于此类辩护。所谓程序辩护,是指对控方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攻击而进行的辩护。1996年3月,我国立法机关对刑诉法修改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完成了纠问式(也称为审问式)审判向控辩式审判的转变,经过近20年的发展,尤其是随着两个证据规定的颁布和生效、刑诉法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施行,今年又出台了庭审为中心的意见,中国式抗辩制诉讼模式将会进一步得到强化,程序违法将会导致审判机关对全案的否定。因此,我们必须更加重视在程序取胜。程序性辩护应当成为刑辩策略之首,因为在实体性辩护中,由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尴尬现状,在主要依靠控方提供卷宗抗辩的情况下,即使是错误的判决也很难明显展现其荒谬性,因为案件经过侦查到公诉经历数个部门后,其中的荒谬性已经经过加工削减,案件的错误变得隐藏。于是事实认定错误不容易展现在法庭上给你。法官违背公允的判断有很大的隐蔽性。而程序辩护却使得法官违法明显。因为程序是否公正常常是清晰可见的,比如,简易程序案件,由于是在看守所或者医院开庭,公诉人未能出庭。而公诉人出庭简易程序案件,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官的违法性也会非常清晰的显露。近年来程序性辩护的成功范例(1)刑讯逼供方面的范例。辽宁省高院的一个黑社会犯罪的案件中,辩护律师提出询问的时间超出了80小时,剥夺了罪犯睡眠的基本权利,造成被告人的痛苦,要求以刑讯逼供排除所得证据,被法庭采纳。(2)湖南襄樊的一个律师在受贿案中大获全胜,原因是反贪局长带领司机提审犯罪嫌疑人,违反了询问必须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场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要求排除此次询问所得证据,被法庭采纳。(3)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走私案件,犯罪数额高达3000万,但侦查机关是柳州市公安局,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这本应该由海关缉私部门管辖,没有管辖权就没有侦查权,该侦查行为当属无效,证据应排除,被法庭采纳。辩护要点:一是一定要抓住最严重的程序违法,比如刑讯逼供;二是尽量论证某种程序违法会影响审判结果的正确性,这样才能引起法官的重视;三是如果不能达到宣告无效的效果,可以退而求其次寻求量刑的优惠,重大的程序违法会伤害被告人的利益,从轻量刑是对其的安抚,这个观念法官能够接受。第二部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要点(技巧)辩护策略制定的正确与否,是刑事辩护成功的关键,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刑事辩护律师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刑事辩护律师除了要熟练掌握和运用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及其相关理论,还要熟练掌握和运用刑事辩护的各种基本技能和技巧。一、会见(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进行良性沟通、交往的技巧刑事法律援助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受办案机关的指派而介入,但也要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接纳和认可。也需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充分的交流配合。因此,能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良性的沟通和交往是刑辩律师首当其冲的一项基本职能。第一,要培养耐心倾听的能力。第二,要增强说服的能力。(单位犯罪老总的案子)第三,要教被告人说话。所谓的“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当犯罪嫌疑人提出明确的问题,比如“这个我要不要讲”、“我要不要交代”、“我可不可以这样讲”时,律师是直接给答案呢,还是有其他更好的做法?操作建议:律师回答犯罪嫌疑人问题,要用法律条文及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原则及法律原则的解释、基本法理、实践规则等。不引导、不唆使犯罪嫌疑人作虚假辩解。如面对问题,律师一般以这样的句式来回答较妥:“你这个问题是涉及主观方面的问题,关于主观方面,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对象是否适格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事实认定的原则,即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问题,关于这个原则,法律规定和实践掌握是这样的……”第四,保持合理的距离。不太主张和当事人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关系,相反,认为律师对当事人恐怕始终要保持一定的心理距离。刑事辩护律师都要注意,不要以为因为他委托了你,因为你收了他的钱,你和它就成了一家人,律师始终要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保持律师的职业操守。有的时候律师也不要想方设法地非要让人家说实话,不太主张律师一味地就要求当事人说实话。风险点:新法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那么,律师是否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而这些谈话是否可能引发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利的后果?操作建议: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是否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因此,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会见对象。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地提出咨询。风险提示:犯罪嫌疑人与律师无话不谈将产生弊端,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投诉。一般来说,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的话,律师特别要注意你讲什么东西,会不会被他们利用,或者客观上起到给他们串通信息的作用,这是一定要注意、要谨慎的问题。另外就是涉及证人的问题。在办案当中,特别是审前程序中,对于案中有什么样的证人,做过什么过程,对当事人的家属要保密。还有就是案件的证据材料,可以与当事人沟通核实,但是不能让当事人的家属看证据材料。特别是证人姓名等信息不能披露给他们。(二)与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进行良性沟通、交往的能力在我国目前刑事立法尚不完善、刑事司法环境尚不理想的现状下,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检察、审判等办案机关主导下进行的诉讼活动,因此,要使诉讼活动能够合法、正常地进行,作为刑辩律师还要有与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进行良性沟通、交往的能力。这里面既有对他们应有的尊重,也有与他们善意的沟通,还有与他们坚持原则的交涉和不失灵活的妥协、让步。总之,要使他们理解、体谅、尊重刑辩律师的工作并在法律范围内支持刑辩律师的工作。没有与公检法特别是法官的良好沟通,一味用强,得理不饶人,无理辩三分,逞口舌之快,即使表现特别卖力,可能会赢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肯定,但最终必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刑事辩护注重的不仅是过程,更应注重的是结果,结果远比过程重要,委托人要的是理想的辩护结果。即使辩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