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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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学第一章: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1、刑事证据:是指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表现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2、把握刑事证据概念应注意的问题:(1)刑事证据是反应案件事实的事实(2)刑事证据必须是在诉讼中现实存在的(3)刑事证据是案件事实的反应,而这些反应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事实(4)刑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与法定形式的统一体(5)收集或认定刑事证据是一种职权行为,必须由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6)刑事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3、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相关性、证据的合法性4、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东西。5、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同案件有关联,能够有效地发挥证明作用的事实。6、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作为合格的证据在诉讼中加以运用。7、证据合法性的内容和要求:(1)主体合法,即证据必须由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收集或认定(2)程序合法,即收集、认定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3)形式合法,即证据必须通过法定种类和法定的固定方式表现出来8、判断某一证据是否合格需要审查的内容:同上第二章: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1、神示证据制度:是指裁判者通过一定的形式获取神的旨意,并以此作为判定争议难决案件的一种证据制度。2、“弹劾式”诉讼: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3、“弹劾式”诉讼的特征:(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2)案件一般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3)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4)审判实行公开原则、言词辩论原则和陪审原则。4、产生神示制度的两个因素:(1)弹劾式诉讼无力解决疑难案件,是产生~~的客观因素(2)当时生产力落后、人类出于愚昧状态,是产生~~的主观因素。5、神示证据制度下的证明方法:(1)对神宣誓(2)水审、火审、铁审(3)决斗(4)卜巫6、中国古代实行的“察言观色”的证据制度:五听,辞听(言词)、色听(面色)、气听(气息)、耳听(听吟)、目听(眼睛)7、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1)它适应了奴隶主阶级借助于“神威”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需要(2)它与古代实行的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3)它与古代奴隶制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认识能力相适应。8、纠问式诉讼(审问式诉讼):是指封建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犯罪行为主动予以追究,在诉讼中特别注重于对被告人的“纠问”。9、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10、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1)法律预先把各种证据划分为“完全的”证据和“不完全的”证据两大类(2)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自白是“全部证据中最好的证据”(3)必须由两个证人的相同证言,才能使案件得到充分的证明(4)判断证言证明力的规则:按照证人的身份来确定其证言之优劣(5)对书证的要求:用作书证的文书必须是公务文书,且必须是原件(6)对于特定的案件,法律也规定了如何定案的规则。11、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1)法律对于每一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都预先作了规定,它限制了法官自由取舍证据的可能(2)法定证据制度偏重于证据的表现形式(3)法定证据规则把被告人当做自证其罪的特殊证人,并从法律上确认了刑讯的合法性(4)法定证据制度在对证据的判断和取舍上,贯彻了男尊女卑和等级特权的不平等原则。12、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一)(1)法定证据制度比具有深厚宗教迷信色彩的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前进了一步(2)对于限制法官个人专断,也有一点作用(二)(1)它是一种形而上学、不科学的证据制度(2)它把被告人的自白当做“证据之王”从法律上规定刑讯作为逼取口供的必要手段,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大量的冤假错案。13、罪从供定:是指通过被告人的自白(口供)来给被告人定罪的一种方式。14、众证定罪:是指三人以上,证明其犯罪,就能认定有罪。15、罪疑听赎:是指对事有疑似,处断难明,用赎法收赎。16、自由心证:是指诉讼证据是证明力及其运用,不依据法律事先作出的规定,而是完全听任法官凭自己的感知和理性来自由判断,法官必须在自己内心深处确信它是真实的。17、联合国司法准则中有关证据的规定:(1)无罪推定原则(2)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3)追诉机关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4)司法令状规则(5)证据排除规则(6)庭审证据调查采用直接言词方式,证人需出庭作证。18、自由心证产生的历史条件:在18世纪的欧洲大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夺取政权以后,在民主、自由、人权的思想指导下,对诉讼制度进行了变革,将纠问式诉讼变为体现当事人主义的控辩式诉讼。废除了刑讯逼供和规定证据制度,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19、英美证据法中的主要规则:(1)关于证人能力或证人资格的证据规则(2)关于证据资格(证据的相关性)(3)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20、英美证据法中的举证责任划分: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起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被告人如要反驳某项指控,则需提出相应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某一特定事项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一方。21、英美证据法中的证明标准:“盖然性占优势”,即法官认为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其证明力超过对方所提出的证据时,即可据以判决其胜诉;而对刑事诉讼所提出的证明标准则是“无合理怀疑”,即起诉方提出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足以使陪审团信服,法庭才据以认定被告人有罪。22、对自由心证制度的评价:(一)积极意义(1)它冲破了法定证据制度下许多形式主义束缚,引起了刑事诉讼结构的变革,在刑事诉讼制度史上,具有跨时代的意义(2)是法官摆脱了证据制度下那种繁琐规则的束缚,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最终做出正确的裁决提供了可能性(二)局限性(1)自由心证所强调的是法官的理智和良心(2)自由心证的哲学指导思想是主观唯心主义,法官起决定作用的是主观信念。23、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证据制度:香港:其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完全接受了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精神,继承了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特点。(一)刑事证据法存在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之中(二)刑事证据规则较为完善(1)传闻证据规则,即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必须出庭作证,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2)违法证据方法不可采规则(3)证人拒证规则(三)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澳门:其秉承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之精华,规定了一系列具有大陆法系特色的证据规则(一)直接言词原则(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三)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台湾:其主要受德国、日本的影响,一直采用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后来又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长处,确立了融合两大体系之长的折中主义证据规则(一)吸收了传闻证据规则(二)吸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刑事证据证明标准——自由心证。24、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1)坚持实事求是,追求客观真实(2)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3)坚持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4)证明标准具体化。第三章: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1、诉讼认识论:是认识论的一般原理在诉讼领域中的适用。2、客观真实:是指办案人员在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实须符合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3、法律真实:是指办案人员在诉讼中对案件真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4、诉讼价值:是指诉讼程序及其结果在满足公民、社会以及国家需要方面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5、公正:是指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分配上的平等、不偏不倚。6、效率:涉及产出比,要求人们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7、秩序:是指一种有条理、不混乱的状况。在法理学中指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8、秩序:是指一种有条理、不混乱的状况。在法理学中指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9、自由:是指由自己做主,不受限制和约束。第四章:刑事证据法则的基本原则1、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不轻信口供原则、自由评价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2、证据裁判原则:即在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3、国外关于证据裁判原则的立法:日本,《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7条规定:“认定事实应当根据证据”。法国,《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27条中规定,在轻罪的审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罪行可通过各种证据予以确定……法官只能以提交审理并经双方辩论的证据为依据作出判决”。4、证据裁判原则的功能和意义:防止法官擅断,保障自由心证的合理性,防止口供中心主义理论,具有积极意义。5、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6、《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轻信口供原则的立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7、自由评价原则:是指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8、国外关于自由评价原则的立法:法国,《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42条;德国《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60条。9、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指不得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任何人提供不利于其自身的证言或被迫承认犯罪。10、国外关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立法:《日本宪法》第387条;《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第五章:物证1、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情情况的客观实在。2、物证的特征:客观性、特定性、间接性3、与传统物证概念表述的不同之处:以往人们把物证的概念普遍定义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这一定义显然再无法概括物证的各种表现。突破“物品和痕迹”的限制,把物证概括为所有以其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情况的客观实在。4、物证客观性:是说物证是案件事实在人的意识之外的物质上的一种反应,并且通过物质的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在这种反应和证明过程中绝无任何主观因素的干扰。5、物证的三个证明角度:自身属性、特征、存在状况。6、物证的特性:以其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情况。7、物证的分类标准:(1)依据物证发挥的证明作用划分(2)依据物证体积的大小划分(3)依据物证的形态划分(4)依据人的感官对物证的各种感觉划分8、物证(分类)的意义:(1)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借助于物证直接查获犯罪分子(2)某些物证可以指明侦查方向(3)物证可以用以验证言词证据的真伪(4)物证是制服犯罪和进行法制教育的有效手段。9、区别各种形式的物证:(1)依据物证发挥的证明作用划分(特征物证、属性物证、状况物证)(2)依据物证体积的大小划分(宏观物证、常态物证、微量物证)(3)依据物证的形态划分(固体物证、气体物证、液体物证、其他形态物证)(4)依据人的感官对物证的各种感觉划分(视觉物证、嗅觉物证、听觉物证、触觉物证)。10、物证审查判断的内容:(1)审查物证是否真实(2)审查物证的来源(3)审查物证和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4)检验、审查物证的外形、属性等特征,并注意因时间、天气等条件的变化对这些特征的影响。11、物证的真实性、关联性:物证的特点是比较固定的,所以反应的事实一般不易发生变化。但问题的关键是物证必须是原物,是不可代替的,所以审查物证是不是复制品、替代品,是不是疑似、伪造的。证据的关联属性,对于物证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它不会自己讲清它与案件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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