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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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学士学位论文1刑事诉讼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尹春春(商学院,法学二学位1101,20111611440)摘要:本文中阐述了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权利,结合案例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原因,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今后如何完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机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关键词:侦查;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措施Protectionofcriminalsuspects’rightsinthecriminalprosecutioninvestigationYinChunchun(20111611440,thesecondbacheloroflaw1101,Schoolofbusiness)Abstract:Thispaperexplainsthemainrightsofsuspectsincriminalproceedings,andanalyzethepresentsituationandreasonsofprotectionoftherightsofcriminalsuspectsbysomecases.Iputforwardmyviewsonhowtosecuritymechanismofcriminalsuspectsofourcountryinthefutureonthebasisofthosecases.Keywords:Investigation;criminalsuspects;rights;safeguardsmeasures近几年中,媒体陆续曝光了许多像赵作海杀人案、佘祥林杀妻这样的案件。在这类案件出现戏剧性变化的原因,有的是被杀死之人突然出现,也有的是真凶落网真相大白。这些在当时令所有人拍案叫好的“破案”现在全变成了“错案”,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动摇了司法的权威性。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要求我国的各个司法机关在工作过程中提高业务能力。我们需要持续深入的研究如何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提高国家机关主动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意识,同时也让更多犯罪嫌疑人了解自己在受到控告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刑事诉讼侦查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主要权利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保障,在一国的法律体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它不但反映了国家的社会文明程度和司法文明程度,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法制体系是否完善的直观表现,因此其长期深受大家的关注。我国现阶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主要权利有:(一)与案件无关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对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询问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既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也要听他作无罪的辩解,以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当侦查人员提出问题时,犯罪嫌疑人应该就该问题做出诚实的回答,既不能隐瞒,也不能避重就轻。这条法律规定实际上也对侦查人员提出了要求,侦查人员在向犯罪嫌疑人提问时,所问的问题必须是能影响定罪量刑并且与案鲁东大学学士学位论文2件有直接关联的问题,如果是所问的问题不符合上述条件时,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不回答。(二)获得律师帮助权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吸纳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也就是说,自从司法机关对受追诉者采取强制措施时起或是进行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请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了。当犯罪嫌疑人请求与律师会见时,看守人员必须在48个小时之内就安排双方见面,同时新的法律规定当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不在场。这些规定大大提前了律师参与到该案件司法活动的时间,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人身权利得到更完善的保障[1]。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时间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并且有义务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及时传达。诉讼中一旦因为侦查机关违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导致了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委托辩护人的,侦查机关应当承担对于因其不作为导致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三)申诉控告权我国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申诉权和控告权,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内的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时,凭借自己享有的申诉控告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在我国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并不知道身陷囹圄的他们依旧享有法律赋予他们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武器,自己是不是真的触犯了法律,触犯了其中的那一条他们也不知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更是不知道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最好办法就是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或者控告,同时律师的介入也会给侦查机关以压力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在我国人民检察院被赋予强大的法律监督职能[2],但是,在我们普通人看来检察机关也是与公安机关相向的一方。在司法活动中犯罪嫌疑人与国家机关力量悬殊太大,所以他们会有巨大的心理压力,而在这种压力下,犯罪嫌疑人为了减小自己可能遭受的伤害,有时候即使知道自己很委屈,很冤枉也不会进行反驳而是选择沉默不语,因为他们会担心自己的反驳反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伤害,甚至会加重了自己的刑罚。这样,由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救济对于侦查机关而言也是一种制约,在监督侦查机关司法活动的同时也能促进侦查机关办案作风和效率的改进。(四)知情权知情权也被称为知悉权或者了解权,它是每个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刑事诉讼法上权利告知制度在实体上的来源。其含义就是公民有权获取自己想要知道的信息,国家也应当在一定的限度内保护公民的获取和知悉信息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和政府相关的信息更要毫无保留的公开[3]。知情权已经被现代多数的法治国家纳入到了基本人权的范畴,例如,德国的宪法中就有关于公民享有知情权的规定,美国公民的知情权则是由情报自由法来专门保护,日本在其判例中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保证,并且政府有义务来告诉犯罪嫌疑人享有此权利。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因为可能的犯罪行为受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并不因其受到的强制措施而丧失知情权。犯罪嫌疑人享有知悉权也就等同于公民享有的知情权,它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其它的无论是实体鲁东大学学士学位论文3上的还是程序上的权利都来源于这一基础性的知情权,因此可以说,犯罪嫌疑人作为诉讼的主体其享有知情权既是刑事诉讼客观上的要求,也是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实现程序正当的必要性条件,因此,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是不可推卸的,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知情权更是必要的。二、刑事诉讼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存在的缺陷及原因(一)刑事诉讼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存在的缺陷1.超期羁押问题严重超期羁押与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密不可分,我国的侦查机关具有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司法实践中由于裁量的任意性和程序适用的不规范,导致了羁押时间产国羁押期限的情况无法从源头来解决。羁押指的是拘留逮捕后产生的一种后果,它并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拘留和逮捕的具体期限决定了羁押的期限,简单来说,超期羁押是指超过了法定的拘留或者逮捕的期限,仍旧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的行为。我们要始终明确的是,超期羁押使得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了侵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4]。究其原因是我们的法律规定不够严谨,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与羁押有关的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具体到刑事司法实践中,执行的力度不够,从侦查机关来说,本来办案时间就有限,面对立法上的限制,侦查人员为了快速侦破案件,会寻找各种理由来犯罪嫌疑人的羁押不断加长。因为法律对延长羁押期限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使得超期羁押由来已久但却屡禁不止。同时对于拘留逮捕缺少有力的法律监督机制,各种原因纠集到一起使得超期羁押在现代化的法治国家仍旧存在生存的空间。2.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事诉讼是国家的公权力机关行驶国家追诉权的活动。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事件屡见报端,这也使得刑讯逼供成为法学界热议的话题之一,如何从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还给广大民众一个清新的法治环境迫在眉睫。甘肃定西陈琴琴投毒命案便是一个因刑讯逼供导致屈打成招的例子。从中国冤假错案网中对该案件的报道中我们可以了解到,陈琴琴在一周没有饭吃,被打得受不了再加上同监的女犯受指令哄骗她“如果坚持不承认的话三天后会被枪毙”的情况下按照别人的“指教”做了供述。面对侦查机关的刑讯许多案件的调查结果与事实真相背道而驰,酿成诸多轰动全国的惨案,然而一切依旧在继续,悲剧依旧在上演。面对种种事实一些知名学者也总结出了“中国式冤假错案”的症结就在于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造成刑讯逼供的原因在于“如实回答”义务的不合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提问时,犯罪嫌疑人应当对提问作出诚实的回答,这也就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如实回答”,并对自己故意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实回答”会带来一个问题:怎样让犯罪嫌疑人开口回答侦查人员的询问?这是因为开口说话是“如实回答”的前提。再加上我国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条例来规定“如实”判断标准和作出判断的人员,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不符合侦查人员的预想,被认为是没有如实回答,就会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必须为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接受相应的处罚?为此,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特殊案件规定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的就是尽量杜绝侦查阶段刑讯逼供的发生,但是,实际上侦查过程掌控在侦查机关的手里,由于录音录鲁东大学学士学位论文4像的特殊性,其一经破坏难以发觉,因而可信度也有所降低。3.沉默权缺失沉默权似乎始终难以脱离法学研究者的视线,不仅仅在中国,在其他的国家它的去留也依旧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沉默权一旦的引入到一国的法治进程,势必会有两种结果:一是它保障了嫌疑人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它抑制了案件的侦破的效率。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沉默权方面有“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没有关系的问题[5],但是,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机关的力量过于的强大,导致了沉默权没有了施展的空间,如果大张旗鼓地确立沉默权,将其纳入到刑事诉讼法条文之中,必定犯罪嫌疑人会主张相应的权利救济,这也必将对我们传统的侦察和询问的方式带来致命性的打击和毁灭,为此公检法考虑诸多因素后也很难赞成沉默权的确定。正是因为沉默权在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上的缺失才造成一系列的冤假错案,酿成一幕幕人间惨剧,所以在当代中国确立沉默权是有必要的,也是符合国际社会法治进程的。4.赋予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不足如果没有辩护人的帮助,犯罪嫌疑人在面对来自于控方的讯问时不知道是否应该陈述或者该如何陈述自己的观点。我们每个人都知道,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并不一定是案件事实上真正的犯罪人。中国自古以来有种说法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也就是说每一个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都应该如实的叙述案件事实,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一经进入到了具体的案件事实,即便是无辜者也会在一时间对所有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释和说明。特别是当侦查机关工作人员有策略性的进行发问时,在理性的人也很难决定是保持沉默拒绝陈述,还是自我辩解尽快脱离诉讼,很有可能因为自己的缄默丧失了为自己进行辩解的绝佳机会,因为自己的辩解在诉讼进程的推进中使对方掌握了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反而适得其反。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刑事案件律师作为辩护人存在的重要性所在,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辩护人的帮助下很难做出理性的抉择。(二)刑事诉讼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问题的原因分析1.思想观念的束缚虽然随着我国国际化进程程度的加深,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有罪推定的观念已经在老百姓头脑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突破现存思想观念的束缚显得十分艰难。在我国,大家一般都认为犯罪嫌疑人肯定是有罪的,如果没罪的话公安机关是不会抓他的。还有就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方式对我国产生了强烈影响,但是我们并不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而是审问式的侦查模式,这种侦查模忽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强调的犯罪。长期以来,由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