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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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第一章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1.1刑事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1.2弹劾式-诉讼的进行主要是依靠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受害人,受害人不告,刑事诉讼程序也就不会开始。(不告不理,没用告诉人也就没有法官)1.3纠问式-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1.5刑事诉讼法-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宗旨)-国家制定和实施诉讼法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结果。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国家性质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决定的,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又明显、深刻地体现着刑事诉讼法的阶级本质和特点。3.1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3.2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3.3公安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个级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4.1诉讼参与人-是参加刑事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4.2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4.3被害人-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4.4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4.5犯罪嫌疑人-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4.6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即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4.7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资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4.8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富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一方当事人。4.10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4.11诉讼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4.12证人-直接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4.13鉴定人-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4.14翻译人员-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在诉讼中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4.15辩护人-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参与人。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5.2检察权-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5.3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5.4侦查权-是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力。5.5分工负责-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权,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6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有关决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5.7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规定的任务。5.8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是否合法的监督。5.9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做出的确定判决或生效判决宣告有罪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5.10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申辩和辩解,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5.11事实为依据-必须以查对属实的证据和凭借这些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为根据。5.12法律为准绳-必须以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为标准和衡量的尺度,定罪量刑,处理案件。5.13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5.1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国与国之间,根据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相互请求和相互帮助完成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某种事项的互相合作行为。第六章管辖6.1刑事诉讼的管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权限范围划分。6.2立案管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6.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而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即通过所说的自侦案件或人民检察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6.5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6.6级别管辖-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6.7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上的分工。6.8区域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专门管辖-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的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7.1回避-规定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不得参与处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8.1辩护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8.2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对控诉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应当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8.3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院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8.4自诉案件的代理-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9.1刑事诉讼证据-侦查、检查、审判等人员依法收集和查对核实的,同刑事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9.2法定的证据种类-法律按照证据事实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具体分类。9.3物证(狭义)-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资痕迹。9.4物证(广义)-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9.5书证-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它载体。9.6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某些情况向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9.7证人-通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以外的途径了解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同时又独立于犯罪行为以外的第三者。9.8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向侦查人员、检查人员或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9.9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检查人员或审判人员承认犯有某种罪行所作的交待。9.10鉴定意见-鉴定人受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聘请,就案件的某些专门性的问题鉴定后制作的书面意见。9.11勘验、检查笔录-侦查人员依法对同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或检查的情况记载。9.12视听资料(音像资料)-储存在磁带等物质载体中、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资料。9.13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9.14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它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9.16刑讯逼供-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被告人招供的一种审讯方式。9.17证明对象-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9.18证明责任-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9.19证明要求-用证据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9.20证明标准或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是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时所依据的原则或尺度。9.21威胁-以使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的个人利益受到某种损害相同吓,迫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进行陈诉。9.22欺骗-用编造不能实现的情况的方法,对被讯问人或被讯问人进行诱惑或施加压力,以使其按照办按人员的愿望进行陈述。9.23审查判断证据-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10.1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10.2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10.3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的保证金。10.4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10.5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于关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方法。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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