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复习一、刑事诉讼法的特征P4刑事诉讼法:是国家专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其特征是:(1)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国家干预原则)(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4)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二、刑事讼法律关系P5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只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的机关或参与人基于刑事诉讼法规定而产生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诉讼阶段因该阶段直接任务、主体、活动方式的不同,而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与检察官的关系显然不平等的,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又本上是平等的。三、刑事证据制度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区别P7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事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民商法、经济法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争执纠纷问题。因两者解决的实体问题有所不同,两者诉讼原则、制度、程序也有所不同:(1)诉讼主体:诉的国家专门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民诉的国家专门机关是人民法院。刑诉人是指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被告人;民诉的当事人是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2)诉讼原则:诉特有的原则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民诉特有的原则为:当事人平等、辩论原则为、调解原则、处分原则。(3)证据制度:刑诉中控诉方负证明责任,被告方不负证明责任;民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都负证明责任。在证明标准上,刑诉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诉为优势证据。(4)诉讼程序:民诉有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刑诉更为复杂,有审前的侦查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还有死刑复核程序。(5)强制措施:刑诉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视、拘留和逮捕;民诉有训诫、罚款和司法拘留。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P17自己看书五、刑事诉讼的结构P23刑事诉讼结构式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历史上曾出现过:弹劾事诉讼和纠问式诉讼:如今:(法德)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诉讼结构(非对抗式)(英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对抗式)(日意)折中式(混合式)诉讼结构我国====》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六、简单评述我国刑诉结构P24关于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结构,理论界一般认为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而是具有自己的特点: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而非一方当事人,侦查机关有权实施强制性处分,等等。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总体上由控诉、辩护、裁判三方构成。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有客观义务,在审判前的侦查、起诉程序中履行某些裁判职能,所以,我国审判就具有三方结构。不过,我国刑事诉讼结构还有不够完善之处,如我国侦查、起诉程序的结构还有待进一步理顺,辩护权的保障还应进一步加强,总之我国刑诉结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完善我国性诉结构,既要考虑刑事诉讼结构的特点和我国实际,又要贯彻“诉讼”结构本身所必然要求的原则,如辩护与控诉平等对待原则,控诉、审判分离原则,以及审判职能的相对中立性和权威性,以使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更充分地发挥其诉讼目的的功能。七、刑事诉讼客体(*与证据、证明标准等相等联系。*联系刑诉四个阶段中的表现)P30{刑事诉讼客体即刑事案件,具体包括刑事诉讼中所要查明的实体法事实和对该事实所做的法律评价。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该事实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以及情节轻重,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及大小,是刑事诉讼的客体。诉讼客体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如下功能:①在起诉之前,可以成为确定一审法院级别管辖的根据;②在诉讼系属于法院之后,可以界定法院的审理范围;③处于系属中的诉讼客体可以排斥就相同诉讼客体再次提起的诉讼。八、控制罪犯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内部的根本矛盾)P32{所谓的控制犯罪,是指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人公正地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一直犯罪。所谓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控制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不受非法侵害。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既对立又统一。所谓统一,是指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的两个矛盾着的方面,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共处于刑事诉讼的统一体中,相互依赖,贯穿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一方面,正确控制犯罪与保障被害人权利以及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统一的。同时,正确控制犯罪也不能脱离程序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正确控制犯罪。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对待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直接反映出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客体是什么?客体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表现是什么?两者的关系是什么?在不同阶段的表现是什么?如审查起诉阶段。其中,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十分重要的。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依据利益权衡原则做出选择。总之,控制犯罪和人权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目的两方面的对立统一体,两者结合,不可片面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刑事诉讼法应当把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妥善地协调,有机结合在一起。九、程序公正(内容是什么?)P33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是指程序方面所体现的公正。其具体要求有:(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4)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十、控审分离控诉、审判分离是调整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关系的一项重要的理念和原则。控诉、审判分离的基本要求是控诉和审判职能分离,控诉审判职能分别有不同主体承担;未经起诉机关或个人起诉的事项,审判机关不得审判,审判机关审判的范围受起诉的制约。从后者意义上讲,该原则又体现为不告不理。控审分离又称为审检弹劾原则。从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控审分离的实质,应当是使程序符合认识规律和诉讼规律,追求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控审之间的权利分工与制约,而非单纯为分离而分离,否则,分离的价值就不复存在。十一、刑诉专门机关P47刑诉专门机关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有国家安全机关、海关所辖缉私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国家海洋局等。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检查、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有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十二、如何正确理解和认识我国上下级法院间的关系?P51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各级人民法院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但是,这种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产生了一些诟病。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具体案件的指导而实现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的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不应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处理,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应将案件在审判之前报送上级人民法院,请求审查批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二审程序维持下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来实现监督。除了处理上诉、再审、抗诉或死刑复核案件,审判指导也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监督的重要内容。上级人民法院应树立“办案就是指导”的观念,尽可能通过审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解决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使审判工作直接起到指导和统一法律适用的目的。十三、人民检察院在刑诉中的职权(负查侦查的案件是哪些?)P54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根据《刑事诉讼法》,“检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有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检察院的具体职权包括:①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下列案件: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②公诉权。除自诉案件外,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③监督权。“三重职能”: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十四、防御性权利是什么?P6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这些权利按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防御性权利是犯罪想一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诉讼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⑴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⑵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⑶自行或在辩护人的协助下获得辩护;在公诉案件中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在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的辩护律师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⑷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⑸开庭前十日受到起诉书副本;⑹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实施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⑺参与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⑻向法庭做最后陈述;⑼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听出反诉。等等十五、辩护人P63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参加诉讼活动,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除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以外,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指派的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担任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辩护人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他可以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之外,以自己的意见开展辩护活动。为了保障辩护人辩护职能的充分实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人一系列诉讼权利,如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权利等。十六、程序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P71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在某些国家又称为“法治国家程序原则”。基本含义: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刑事诉讼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具体内容:首先,国家应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法制化;其次,各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或参加刑事诉讼;再次,要确立程序违法的制裁性措施,明确违反法定程序法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最后,要建立必要的诉讼监督制约机制。十七、无罪推定原则P72-73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十八、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P95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