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1、刑事诉讼法属于(1)程序法:法按其内容和作用分为程序法和实体法。实体法规定实质内容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诉讼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程序,是与实体法相对应的程序法。(2)公法:按涉及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分为公法和私法。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特别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因而属于公法。(3)基本法:我国法律按其层次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律。根本法指宪法;基本法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一般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行政诉讼法的异同(了解)同:三者都为程序法,都是为正确实施实体法而制定的;有许多共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审判公开等;异:(1)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主要为人民法院。(2)诉讼原则。(3)证据制度。(4)强制措施。(5)诉讼程序3、尊重和保障人权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从三个层面理解:(1)第一个层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2)第二个层面是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的权利;(3)第三个层面是通过对犯罪的惩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犯罪侵害。4、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2)传统的纠问式诉讼:(3)近现代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和特征: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对抗制诉讼模式混合式诉讼模式5、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沿革(1)神示证据制度:包括诅誓、水审(分为冷水审和热水审)、火审、决斗、卜筮、十字形证明。(2)法定证据制度: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4)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6、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1)以儒家思想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想基础:中国古代的法制建立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礼教构成了国家的总的精神,儒家学说的主导地位促成了这一局面的形成。(2)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君主拥有无限权力,这些权力被宣扬为神授和至高无上,司法权也是由君主掌握成为其独裁专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3)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官兼理司法:中国古代没有形成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的局面,司法只不过被看做行政事务的一部分。(4)维护封建特权和伦理纲常: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统治阶层拥有种种特权,法律面前实行公开的不平等。(5)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基本不分:中国古代法典诸法合一,实体法与程序法没有分开,严格的说,诸法合为刑法。(6)实行纠问式诉讼,刑讯具有法定性:中国古代没有专门的控诉机关,也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专门的侦查机关,被告人基本上没有诉讼权利,属于被侦查、被拷问的对象;中国古代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为获取口供,立法者、司法者都视刑讯为必要的诉讼手段,在法律中加以明确详细的规定。(7)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古代为了保证案件得到公平、正确的处理,防止误判错杀,并平反冤案,通常都确立了一系列的制度,主要包括法官责任、会审制度、死刑复核复奏制度等。7、《刑事诉讼法》修正内容: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改革完善辩护制度,赋予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以辩护人地位。扩大法律援助适用的阶段和案件范围;完善证据制度,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完善强制措施制度,限制不通知家属的情形;改革完善侦查阶段询问犯罪嫌疑人程序;强化侦查措施,增加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完善第一审程序中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使用范围,改进第二审程序,改革死刑复核程序;完善执行程序,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完善,创立社区矫正制度;增加特别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等。8、审判组织(选择或判断)(1)独任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a、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b、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c、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2)合议庭:由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a、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b、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7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7人组成合议庭。c、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d、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3)审判委员会:最高法《解释》178条:拟判处死刑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不得少于1/3。10、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时,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1、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的体现(简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是国家侦查机关之一:《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负责立案侦查。(2)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除自诉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均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出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3)是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立案、侦查、审判和生效裁判的执行是否合法有效实行法律监督,根据公安机关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12、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简答)(1)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负责。在侦查中,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侦查是公诉和审判的基础和前提,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2)是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都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3)是刑法的执行机关之一:公安机关负担着对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执行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是国家的公安领导机关,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国的公安工作,并根据协议与国际刑警组织和国外、境外的警察机构,共同打击跨国、跨境的犯罪活动。13、其他专门机关(了解):国家安全机关第四章1、诉讼参与人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大类。2、当事人(n解):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需具备两个条件:(1)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当事人必须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3、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4、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成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5、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简答):(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这一地位标志着他们不是被动的接受传讯、追诉和审判,消极地等待国家专门机关处理的客体,而是可通过积极主动的防御活动与追诉一方展开对抗,并对裁判一方施加积极影响的独立一方当事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他们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国家追诉机关发动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就在于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追诉,使那些在法律上构成犯罪的人受到定罪、判刑,从而剥夺其财产、自由乃至生命。(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重要证据。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了解)(P75)7、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简答):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被害人以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愿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2)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3)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但为维护控、辩各方总体上的地位平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做出了一些限制。(4)被害人尽管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一般也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8、自诉人自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一般来说,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执行控诉职能。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原告人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被告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也可以是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已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及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10、法定代理人(了解)P8111、证人:(简答)为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得到实现,法律中规定了强制出庭、训诫、10日以下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法律中还规定了证人保护制度,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最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另外,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法律中要求应给予补助,以确保证人出庭作证。12、鉴定人制度的改革(简答)《刑事诉讼法》中对鉴定人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①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使该证据称谓更科学。②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和不出庭的后果。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经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③建立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质证规则。由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普通的诉讼主体在庭审中难以有效进行质证。13、无罪推定原则(选择)审判阶段,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1)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2)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