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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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程序公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二者在总体上来说是统一的,但有时不可避免的发生矛盾,此时,在一定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程序优先的原则,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的终局性等,但在某种情况下,又应当采取实体优先的原则,例如非法证据的自由裁量规则,又如由于错误的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造成错判错杀,冤枉无辜,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现,就必须纠错平反,并且给予国家赔偿,而不受终局程序和任何诉讼时限的限制。总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互相依存,互相联系,不能有先后轻重之分。2.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1)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2)程序的公开性3)程序的平等性4)程序的民主性5)程序的便利性和及时性3.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法律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诉讼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指确立刑事诉讼程序,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果那一段太长的话背这段好了。。。)4.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5.刑诉法修改后,在其任务中增加了“保障人权”的规定6.四种刑事诉讼结构及其特点弹劾式诉讼模式1)只有私诉而无公诉;2)原告与被告法律地位平等;3)审判方式奉行言词原则和公开原则。弹劾式诉讼模式是相当典型的三角结构。纠问式诉讼模式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2)法官集审判、控诉甚至侦查职能于一身;3)被告人完全沦为诉讼客体;4)审判是秘密的。纠问式模式属于相当典型的线形结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1)在侦查阶段,控诉、辩护双方地位平等;2)在起诉阶段,一般奉行起诉状一本主义;3)在审判阶段,由控、辨双方的对抗性活动主导审判进程,法官活动消极、被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较多地体现了三角结构的特征。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审问式)1)在侦查阶段,控诉、辩护双方地位不平等;2)在起诉阶段,实行全卷移送主义;3)在审判阶段,法官职权活动主动、积极,在审判进程中起主导作用。职权主义模式较多体现了线形结构的特征。7.专门机关的基本性质诉讼职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职责:侦查;公诉;诉讼监督公安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性质是行政机关(侦查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采取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执行拘留、逮捕并进行羁押;刑罚的执行。8.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1983年)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军队内部的保卫机关,对发生在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监狱机关,行使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执行权;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的侦查权。缉私警察机关,专职从事对走私犯罪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总局(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一些下级海关)9.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的范围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诉原告人、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10.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公诉案件,受刑事追溯这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11.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分以检察机关制作正式的起诉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为中界线,对此以前的受刑事追诉者称为“犯罪嫌疑人”,对此以后的受刑事追诉者称为“被告人”。对受刑事追诉者在称谓上作此区分,具有深刻的实质意义:不告不理;诉讼进程;无罪推定12.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以检察机关制作正式的起诉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为中界线,对此以前的受刑事追诉者称为“犯罪嫌疑人”,对此以后的受刑事追诉者称为“被告人”。对受刑事追诉者在称谓上作此区分,具有深刻的实质意义:不告不理;诉讼进程;无罪推定13.刑事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分14.程序法定原则含义国家机关追究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明确规定,进行刑诉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15.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1)法院定罪2)控方举证(不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3)疑罪从无16.控审分离原则的基本要求不告不理诉审同一17.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及其处理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8.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的概念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刑事诉讼的职能机关,即公、检、法之间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19.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刑诉法》18条第1款)法律的除外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25条: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3款21.地区管辖的法律规定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确定地区管辖的两个原则:(一)以犯罪地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为辅(二)以最初受理地为主,以主要犯罪地为辅22.回避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该案相关诉讼活动的一项制度。23.回避人员的范围回避的人员范围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24.有权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25.有权决定回避的组织和人员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负责人26.辩护人的概念27.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28.会见权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29.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30.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31.法律援助辩护的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第34条第2款)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第34条第2款)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第34条第3款)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267条)32.五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决定机关执行机关拘传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拘留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这里那个适用条件我理解的是对象。因为其他条件不完全,大家有想法的可以自己找下33.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34.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十1、期间的计算(p255)(一)(1)期间以时、日、月计算。(2)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3)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4)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二)期间计算中的特别规定(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法院后,人民检察院、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审理期限。(4)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期限。(5)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2、送达的概念(p260)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3、送达方式的种类:(p261)(1)直接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的送达方式。(2)留置送达: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件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3)委托送达:公安司法机关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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