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无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人张胜军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诉讼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我的当事人,并作了详细的调查,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一、关于被告人张胜军的定罪问题。被告人张胜军在事后表明真实身份,并给刘丰留字条,说明我的当事人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主观上不是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退一步讲,即使我的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张胜军构成盗窃罪,认定罪名不当,张胜军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工资款,作案当时即写下留言,表明身份,在作案后当月即还清绝大部分赃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属于秘密窃取,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二、关于被告张胜军的量刑被告人张胜军为公司的职员,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张胜军在作案时,案发现场的壁橱里有现金39万余元,其完全可以一次性将所有现金拿走,但其仅取走了其中的17万余元,证明其在作案时对其行为有一定节制性;作案后,随即又以书信留言方式表明了身份,向被害人忏悔,并作出还款的承诺,证明其主观恶性不深;案后13天通过银行退还了15.9万元赃款,后又通过亲友将剩余赃款如数还清,证明其案发后有悔罪表现,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被害人对其行为也予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张胜军无犯罪前科,系偶犯、初犯,从案发到归案,间隔二年三个月的时间,其没有再犯其他罪行,证明其人身危害性不大,因此,可以认定范军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均不是特别严重,还有张胜军的妻子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女儿在校读书,老母亲换上老年痴呆也靠其奉养,其是家庭唯一的经济支柱,如果对范军长期羁押,可能会给其家庭生活带来重大影响,不利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可以认定该案属于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对张胜军适用法定刑以下量刑,对张胜军减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张胜军,具有诸多法定及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的罪行相适应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恳请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法律规定以及被告人的实际状况,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律师:刘俊200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