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课程专题一:关于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一、刑事辩护的概念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1、刑事辩护是一种诉讼权利(1)权利主体(辩护权实际上是每个人的权利)A、现象主体、现实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B、实质主体、潜在主体:所有公民(2)权利内容:实体性辩护+程序性辩护2、刑事辩护是一种诉讼活动——辩护权利的实现3、刑事辩护是一种诉讼职能(1)现代刑事诉讼三项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审判(2)三项基本诉讼职能相互关系:控辩平等、控审分离、审判中立4、刑事辩护是一种诉讼制度(1)刑事辩护权利需要制度化、法治化(2)刑事辩护职能需要制度化、法治化二、为何需要刑事辩护?1、刑事辩护是被追诉者的一项基本人权2、刑事辩护是诉讼构造原理的内在要求3、刑事辩护是诉讼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4、刑事辩护是认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客观要求刑事诉讼是一种逆向的认识活动,是不可复制的认识活动,没办法在其发展过程中观察,也没办法复制重复。另外,该认识活动受到时间的限制。诉讼活动与人的主观意志以及利益关系相关。因此,刑事诉讼认识存在较大困难,但却十分重要。三、刑事辩护的分类1、从辩护内容划分:A、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程序违法是程序辩护的原因之一,但并非全部。针对辩护律师的程序性申请,也属于程序辩护的范围,如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现在对于程序辩护的概念等缺乏足够研究。B、事实辩护与法律辩护2、从定性角度划分:A、有罪辩护——轻罪辩护(以被告人知情并且同意为前提)与罪轻辩护(罪轻辩护与量刑辩护的的关系,此处罪轻辩护特指低于指定法定刑的辩护,量刑辩护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进行)B、无罪辩护3、从量刑角度划分:(在明确适用何种法定刑的前提下)A、从轻辩护B、减轻辩护C、缓刑辩护D、免刑辩护4、从诉讼阶段划分:A、侦查阶段的辩护B、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C、审判阶段的辩护5、按案件类型划分A、公诉案件的辩护B、自诉案件的辩护(辩护应当保障自诉人的回旋余地,于人于己皆有好处)6、从辩护主体划分A、自行辩护B、他人辩护(a)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和非律师辩护(b)指定辩护——律师辩护7、从辩护方式上划分A、积极的辩护B、消极的辩护——沉默权以沉默的方式四、关于辩护的几个认识问题1、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辩护律师独立性地位能否成立?独立性针对公检法机关而言,不受其影响。对于犯罪嫌疑人,律师则是相对独立。)2、辩护成功的标志是什么?不能以结果论。3、辩护的个案价值与辩护的整体价值关系专题二:侦查程序中的辩护一、侦查程序中辩护的特别意义1、侦查活动本身的特殊性需要加强侦查中的辩护A、侦查活动的封闭性或不公开性B、侦查活动的人身强制性C、侦查机关、侦查人员面临社会压力:上级领导及上级机关压力、被害人压力、社会公众的压力、社会舆论压力D、侦查人员的素质2、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要求加强侦查中的辩护A、突然性、突发性B、缺少法律知识、诉讼经历和经验C、其本身及其亲属对律师的需求迫切,期望值高3、冤假错案发生的隐患多植根于侦查活动,需要加强侦查活动中的辩护A、对犯罪嫌疑人缺乏有效保护B、对侦查活动、侦查行为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二、侦查程序中辩护制度的立法变化(1996-2012)1、律师身份的变化2、诉讼权利的变化:——律师接受委托、介入诉讼——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调查取证3、法律援助的提前和扩大三、侦查程序中律师如何为犯罪嫌疑人辩护1、正确看待侦查阶段的诉讼任务,理性认识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侦查阶段的诉讼任务: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辩护工作的目的:防止错抓、保障权利——侦查阶段辩护工作的内容:程序辩护为主,实体辩护为辅2、与犯罪嫌疑人其及亲属建立委托关系一般步骤:介、听、问、答、商3、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与诉讼4、接受委托、指派后及时告知侦查机关5、尽快会见犯罪嫌疑人(1)会见对象:——会见在押或监视居住的三类人,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其他人可以随时会见(2)会见前的准备——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制作会见提纲(3)会见内容——自我介绍、征求意见——了解其自然情况及案件相关情况——如认罪,了解案件事实,特别是有利情节——如不认罪,了解不认罪的理由、根据——回答嫌疑人提出的问题——介绍嫌疑人诉讼权利及诉讼进程——征询其是否有申诉、控告及其他事项(4)注意当事人不想谈的不必深究遵守会见的规定应当制作会见笔录(6)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7)程序辩护为主——申请取保候审——积极参与与审查批捕,力争不批捕——要求纠正非法侦查行为(人身、财产)——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要求解除超期羁押——申请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向检察机关)(8)实体辩护为辅——代理申诉——提出实体辩护意见专题三:审查起诉中的辩护一、审查起诉程序的诉讼任务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1、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决定起诉(172条)2、经审查符合以下情形决定不起诉其一,法定不起诉(173-1条)其二,证据不足不起诉(171-4条)其三,酌定不起诉(173-2条)其四,附条件不起诉(271条、未成年人)3、辩护方针: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兼顾二、审查起诉中的实体辩护1、对于符合起诉条件势必会起诉的案件——对定性不当且不利于嫌疑人的,可予以辩护——对事实、证据问题,一般不予辩护2、对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应予辩护3、对补侦后证据不足的案件,视情辩护4、对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案件,努力辩护5、对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选优辩护三、审查起诉中的程序辩护1、针对强制措施的辩护——超期羁押——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发了新的规定,刑事监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其他机构配合)2、针对侦查行为的辩护——刑讯逼供——非法证据——非法扣押、查封、冻结四、审查起诉中的辩护条件与手段(1)条件性辩护权利:阅卷、会见、调查取证(2)手段性辩护权利:实体问题:提出书面、口头辩护意见程序问题:提出书面要求、提出书面申请、代理申诉控告(3)保障性辩护权利:程序性救济措施专题四:审判程序中的辩护一、一审程序的特殊性与辩护的特点1、一审程序的特殊性(1)公开性(形式)——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2)直接性(参与方式)——诉讼各方出庭参与——不同诉求当面表达(3)对抗性(控辩审关系)——控辩平等对抗——审判居中裁判(4)全面性——实体:定罪量刑——程序:是否合法——证据:事实认定、证明标准2、一审程序辩护的特点(1)案情披露充分:辩护条件最佳(2)开庭审理案件:辩护平台最好(3)以审判为中心:辩护手段最优(4)辩护方针:实体辩护为主,程序辩护为辅二、庭审前的准备(一)审阅起诉书1、起诉书的诉讼意义(1)控方:A、发动起诉的标志性诉讼文书b、表明起诉内容的诉讼文书(包括被告人,指控事实,指控定性,量刑建议等)(2)审判方:——受理案件并启动审判程序的依据(不告不理)——确定审判的范围(被告人、犯罪事实)起诉什么,审判什么,诉审同一(3)辩方:决定辩护内容及范围——辩护的防御性(没有指控就没有辩护)——辩护的针对性(起诉什么,辩护什么)要进行广义理解,起诉机关基于某种考虑,可能会变更罪名起诉。2、审阅起诉书的内容及重点(1)起诉书对于定罪事实的认定——对犯罪客观要件事实的认定——对犯罪主观要件事实的认定——对犯罪主体事实的认定——对犯罪客体事实的认定(2)起诉书对量刑事实的认定——对法定量刑事实的认定(从轻事实、减轻事实、免刑事实,从重事实)——对酌定量刑事实的认定(3)起诉书对案件适用的法律——定性方面——量刑方面(4)起诉书对本案诉讼程序的描述——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本案诉讼程序的经历及进展情况——本案诉讼管辖的情况3、审阅起诉书的意义(1)了解控方指控意图(2)初步发现起诉书存在的问题(3)初步确定下一步工作计划(二)查阅案卷材料1、查阅范围(1)1979年刑诉法——全部案卷材料(2)1996年刑诉法——主要证据、证据目录、证人名单(3)2012年刑诉法——全部案卷材料2、查阅方法(1)先浏览、分类(按照指控事实、顺序呢、证据种类)(2)后仔细研读——制作阅卷摘要(重点、疑点等)——互相比较、对照—对证明同一事实的不同种证据比较、对照—对证明同一事实的同种证据比较、对照3、查阅目的(1)按起诉书的指控对案卷材料梳理分类清楚(形式)(2)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其依据形成基本认识(内容)(3)初步发现指控存在的问题(重点)(4)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方向(事实问题、法律问题等)(三)会见被告人1、充分认识与以往会见的不同——有明确的指向和针对性2、会见前应制作会见提纲(会见的重点)3、充分了解被告人对指控的态度、意见和依据:认罪及其依据;不认罪及其理由4、对指控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与被告人的陈述进行核对,发现疑点,提出问题,确定解决思路和方案5、就如何辩护与被告人交流6、应制作会见笔录(四)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1、根据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确定有无调查取证的必要性2、拟定调查计划和调查提纲——调查计划:A、拟调查的问题及问题B、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C、调查对象以往作证情况D、调查方式:谈话调查;提取、调取书证、物证;对现场或相关所勘察、拍照——调查提纲A、调查的具体问题、要点B、调查的策略、预案3、调查取证的实施——依法进行,最好2人——表明身份并征得对方同意,记入笔录——对特定对象调查应取得办案机关许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对多个调查对象应分别、单独进行调查——必要时可录音、录像(五)汇总分析案情,研究相关法律,拟定辩护方案1、汇总分析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1)汇总整理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获得的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2)将自己获取的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与指控事实及证据进行比对分析,找出差异,确认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证据和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证据2、对照已掌握的案件事实、证据对起诉书适用的法律进行分析研究3、根据对与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拟定辩护方案(1)确定辩护思路:——事实辩护还是法律辩护,或者二者兼有——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或者有进有退——其他(2)确定辩护观点和依据第一,指控事实不能成立(罪与非罪、事实辩护)——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被害人身份不能确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指控事实看似成立,但不构成犯罪(罪与非罪,法律辩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属于精神病人——因法律变化而不再是犯罪第三,虽构成犯罪但是法定刑适用不当(罪轻辩护)第四,虽构成犯罪,但定性不准(此罪与彼罪、限于轻罪辩护)第五,指控成立但应当/可以从宽处理(量刑辩护)(3)拟定庭上向被告人发问方案和提纲(4)拟定庭上对控方证据质证方案和提纲(5)拟定庭上举证方案和提纲(6)庭审前与被告人最后一次会见——与被告人沟通、确定辩护意见——向被告人介绍庭审程序及庭审注意事项——稳定被告人情绪,对庭审树立信心(二)出庭辩护根据我国一审普通程序的庭审程序设计,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主要把握以下四个程序环节:向被告人发问对控方及其它方面证据进行质证向法庭举证与控方进行辩护1、向被告人发问(1)在我国庭审中,“向被告人发问”是一个专门而又特殊的程序环节。专门性:是法庭调查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环节,在此程序环节中,被告人应接受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代理以及审判人员的讯问和发问。特殊性:这是我国庭审制度的特有安排,国外庭审制度中一般没有这样的安排。(2)讯问、发问目的立法上专门安排此程序,主要是通过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及其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和发问,时被告人表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态度,从而为后续的庭审活动奠定基础。(3)辩护人在法庭上如何向被告人发问第一,发文的目的性一定要明确,要为整体辩护服务,与辩护的思路、辩护的观点相一致其一,如果要做无罪辩护,要通过发问使被告人充分表达其对指控犯罪不予接受的态度、理由和根据。其二,如果要做有罪辩护,则通过发问是的被告人充分说明对其量刑有利的量刑事实和情节。第二,通常